推定与刑事证实关系之分析(2)
2017-11-28 01:46
导读:推定的根本特征就是通过一定的方法降低刑事证实的难度。我国学界普遍以为推定降低证实难度的方法就是转移证实责任、降低证实标准,如以为“在达到
推定的根本特征就是通过一定的方法降低刑事证实的难度。我国学界普遍以为推定降低证实难度的方法就是转移证实责任、降低证实标准,如以为“在达到证实标准的题目上,推定要求较低而推论要求较高。在刑事诉讼中,前者无需达到排除公道怀疑的程度,而后者则必须达到这一标准。”⑹“推定转移了证实责任,而推论并未转移证实责任。”⑺笔者以为,以转移证实责任、降低证实标准作为推定区别于推论的主要特征,并没有真正揭示出推定发挥作用的机理,由于推定中既包含了裁判者对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认定题目,也包含了指控方对基础事实的证实题目和当事人对推定的反驳题目,这就使推定中的证实责任分配和证实标准设定具有了区别于一般刑事证实的复杂性,仅仅以证实责任转移和证实标准降低根本无法说清推定与推论、证据裁判、自由心证之间的关系。罗森贝克的以下论述或许可以帮助我们领会推定的真谛:“我们的证实责任原则,即每一方当事人均必须将对其有利的规范的条件条件作为在事实上已经实现来予以证实,证实是正确的;受益于推定确当事人应当承担推定规范的条件条件的证实责任,由于假如不加以确认,推定是不能直接适用的。但是鉴于‘理想的’要件,法律推定并没有构成通常的证实责任分配的例外,由于需要加以证实的推定的条件条件,完全不同于推定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理想的’条件条件。至多在涉及反面的证实的方面,才可能谈及例外的题目。也就是说,推定改变的是证实主题,而不是改变证实责任的分配原则。”⑻笔者以为,罗森贝克的这段论述深刻地揭示了推定的作用机理,即推定是通过改变证实主题(或称证实对象,即把证实主题从推定事实改为基础事实)而降低证实的难度,所谓证实责任的转移和证实标准的降低只是推定改变证实主题后的外在表现。因此,欲揭示推定与刑事证实的关系,必须先研究推定与证实对象的关系,其次才会涉及推定与证实责任、证实标准的关系。 二、推定与证实对象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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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对象是指证实活动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实的事实。刑事诉讼的证实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两类,其中实体法事实又包括法律构成要件事实和有关量刑情节的事实。由于推定只与实体法上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有关,故其他证实对象不在本文讨论的范畴之内。有关推定与刑事证实对象之间的关系,之前我国学界尚无人予以关注。实际上,推定的本质就在于改变了实体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将诉讼的证实对象从推定所欲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理想”要件(即推定事实)改变为推定的条件要件(即基础事实),从而达到降低证实难度的效果。以下笔者即以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中的推定规范为例对此进行分析。
我国《刑法》第395条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是学界公认的推定规范之一。根据本条规定:“国家工作职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正当收进,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正当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立法者之所以规定本罪,其主要目的是加大我国打击***犯罪的力度,由于***犯罪具有高度隐蔽性、秘密性特点,对这类犯罪的侦查、取证极为困难,很多犯罪行为因侦控机关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而不能以贪污、贿赂等罪名被定罪。立法者在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使用了推定的方法:本罪的推定事实本来应当是“巨额财产来源非法”,其构成要件至少应包括:(1)国家工作职员。(2)其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正当收人。(3)超过正当收人部分的财产或支出为非法所得。为证实这部分财产为非法所得,侦控机关必须查清其取得财产的非法途径,比如说是贪污所得还是受贿所得。但由于前述原因,立法机关通过推定改变了上述要件事实,将本罪的构成要件改为:(1)国家工作职员。(2)其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正当收进。(3)本人不能说明该差额部分的财产来源是正当的。如此一来,控诉机关只需提出证据证实:国家工作职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正当收进,且其本人不能说明该财产来源正当。相对于推定事实所要求的理想要件而言,这一构成推定基础事实的条件要件要轻易证实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