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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律毕业论(2)

2017-11-30 05:51
导读:送财物,“献子聘于周,王以为有礼,厚贿之。”(《左传-宣公九年》) 由此而引申 为含义贿赂,如《粱书杨公则传》:“湘俗单家以贿州职”。《隋书

送财物,“献子聘于周,王以为有礼,厚贿之。”(《左传-宣公九年》) 由此而引申
为含义贿赂,如《粱书杨公则传》:“湘俗单家以贿州职”。《隋书炀帝纪下》:“
政刑弛紊贿货公行,莫敢正言,道路以目。”意为私赠财物而行请托,即现在我们所说的
贿赂了。由此可见,无论是贿还是赂,亦或是贿赂其意思都是赠予,即重在送[8],相当
于我们现在所说的行贿,而我们现在所说的贿赂则重在接受 ,即重在受贿,如报刊,电
视等媒体报道的,某某官员受贿多少多少而被查处,而很少听到某某人因行贿多少多少而
被查处,皆为此意,这表明贿赂主体已经过行贿转向了受贿,我以为这是一种不公道的现
象。
(一) 行贿与受贿,两者是一种对象关系,即只要存在行贿,必然有受贿行为的发生,
即受贿人与行贿人虽各自实施自己的行为,虽罪名不同,但任何一罪的成立均以相对应罪
的成立为完成要件[9]。可见行贿行为是受贿行为的直接原因(索贿另当别论)。在市场
高速的今天,行贿现象越来越多,面对日益猖獗的行贿犯罪,我国重受贿轻
行贿的刑事制度是极不公道的,没有充分顾及行贿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其与受贿罪形成
的紧密联系。从宏观刑事角度来讲,行贿不除,则受贿难消,假如仅仅从解决受贿个案出
发,而不及时处罚相应的行贿一方,那是治标不治本的短视之举。由于“行贿是产生受贿
的直接根源,是滋生***的温床”[10].所以,重受贿轻行贿就如同:我们暂且把受贿者
比作一只猫,一方面,我们重受贿,我们拿着枪对猫说: 不能吃行贿者送到你眼前的鱼
,否则是就会掉脑袋,而另一方面,我们又轻行贿,对行贿采取宽宥政策,因而就放纵了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行贿人把大量的鱼放在猫的眼前。猫究竟怕死,因此刚开始的时候猫尽量克制住自己,在
心理上进行着激烈的斗争,看着眼前目不暇接的鱼,猫蠢蠢欲动,想吃又不敢吃,可是猫
究竟不是“机器猫”,不可能时时保持高度警惕,稍一放松,就被***击败了,最后就饮
鸩解渴了。所以说,从一定意义上讲,重受贿轻行贿的做法受贿者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
所以重受贿轻行贿就如 “一方面我们枪毙感冒患者,尽不留情,另一方面却放任各种病
菌的蔓延,往感染健康人群”[11]。
(2).从犯罪心角度讲,行贿的对象大多为领导干部等把握一定职权的人,有较高的文
化知识,且多为党员同道,思想觉悟相对较高,也多为知法懂法的人,深知受贿是一种犯
罪行为甚至考虑到自己的地位,荣誉,家庭等因素。从媒体上我们也可以了解到,大多数
受贿者在回忆受贿之初是说,他们也曾害怕过,拒尽过,亦或曾有坚定的态度,可后来为
什么又纷纷落马了呢?之所以如此,领导干部对行贿行为难以招架是直接原因,领导干部
之所以难以招架,是由于行贿行为太多。在某省委党校一次学员座谈会上,有一县委书记
就坦言:“各种***实在太多,难以应付。”行贿行为花样多力度大,甚至形成地毯式轰
炸[12].可见除少数索贿的外,大多数受贿者都是被拉下水的。因此,要根除贿赂罪,就
必须加大对行贿者的惩罚,受贿行贿并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而不是现在的重
受贿轻行贿。比如,香港《防止贿赂条例》规定对行贿受贿授受同科,就对对惩办贿赂起
到了很好的效果。在香港,有一娱乐周刊记者为了进进《2046》电影拍摄现场拍照,塞给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门卫300元港币,结果被判进狱三个月,重办行贿谁还敢把钱送出往?[13] 正所谓“皮之
不存,毛将焉附”。
(3). 行贿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受贿, 首先,从行贿罪的主观方面来讲,主观恶性大,
行贿者的犯罪意图很明确,就是获得经济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表面上,行贿人行贿,将
自己的财物送给别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事实上行贿人送的是一种投资,企图赚取
更大的经济利益。因此行贿罪的主观恶性较之受贿有过之而无不及,其次,有学者以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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