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律毕业论(3)
2017-11-30 05:51
导读:前贿赂成风,行贿人通过正当途径得不到应得的利益。只有通过行贿方能如愿,是不得已 而为之,因而行贿人是受害者,我以为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刑法上
前贿赂成风,行贿人通过正当途径得不到应得的利益。只有通过行贿方能如愿,是不得已
而为之,因而行贿人是受害者,我以为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即得不到利
益和行贿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得不到应得的利益,应该拿起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不是那种以恶劝善的做法,否则,不仅在刑法上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从法制大环境来
讲也不利于依法治国的事现,由于那样会助长人们不依法办事的社会风气。再次,行贿行
为侵害的是国家工作职员的职务廉洁性,***毒化社会风气,助长了人们的投机违法心理
,行贿者通过行贿获得了不应得到的利益,也就必然侵害了那些具备条件通过正当途径就
可以得到,却因行贿人的行贿而不能得到这些利益的人的利益,因而行贿者不是什么受害
者,而是害人者,害人者当然理应受到法律的重办。 再次,是反***斗争深进健康
发展的重要原因,近年来,党和国家把打击贿赂犯罪作为惩办***的主要来抓,但贿
赂罪不但没有被遏制住,反而愈演愈烈,这与行贿罪的打击不力致受贿罪不止有很大关系
。三 ,行贿罪之立法完善从司法运作的实际情况来看,之所以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现状从根本上来说,是我国现行
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
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职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可见现行刑法把是否谋取“不正当利
益”作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什么叫谋取“不正当利益”?言外
之意,难道还有正当利益的行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