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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律毕业论

2017-11-30 05:51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律毕业论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摘要: 贿赂犯罪作为*
摘要: 贿赂犯罪作为***的一大恶源,严重侵犯了国家公职职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因此,对于贿赂罪,无论是受贿罪还是行贿罪都应当受到严厉打击,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
践中相对于受贿罪的处罚而言,对行贿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很少见,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
刑法在政策上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公道现象,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所设定的行贿犯罪
的构成要件也值得商榷,同时现行刑法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太笼统,缺乏可
操纵性.本文拟对这一作一点探究,以“抛砖引玉”,促进学界对这一题目的深
进。
摘要: 贿赂犯罪作为社会***的一大恶源,严重侵犯了国家公职职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因此,对于贿赂罪,无论是受贿罪还是行贿罪都应当受到严厉打击,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
践中相对于受贿罪的处罚而言,对行贿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很少见,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
刑法在政策上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公道现象,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所设定的行贿犯罪
的构成要件也值得商榷,同时现行刑法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太笼统,缺乏可
操纵性.本文拟对这一题目作一点探究,以“抛砖引玉”,促进学界对这一题目研究的深
进。关键词: 行贿 受贿 不正当利益 立法完善贿赂罪作为社会***的一大恶源,正被社会所熟悉和重视,言及贿赂犯罪,主要是指行贿罪
和受贿罪,就二者而言,往往存在来龙往脉的关系,从这一点上来讲,可以说行贿行为是受
贿罪产生的原始根源[1]。在刑法上,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象犯,在通常情况下,行贿
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成立犯罪[2]。在实践中,行贿与受贿是对向性行为,是引发受贿犯罪
的温床,因此,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也要打击行贿犯罪[3]。然而从刑法条文所体现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的对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惩罚力度来看反而出现对受贿的打击强于对行贿的打击的不公道现
象。我们以为这一策略没有治住贿赂罪之根,因此建议,除了对少数被索贿而行贿免于处
罚外,在重办受贿罪的同时,更要加大对行贿罪的惩处力度,对主动行贿的应当与受贿“
同坐”。只有行贿受贿并举,左右开弓,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住贿赂犯罪。一,重受贿轻行贿的社会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这样一种社会现象司空见惯,有的人因受贿而受党纪、政纪处分或
被追究刑事责任---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者也不在少数,而与之相对应的另一
方-----行贿者,却仍就逍远于法外.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1—1
1月全国法院共审理行贿案件439起,显然与受贿案件数比例严重失调[4]。 2000年以来,
上海市检察机关共查处受贿案件200余件,而行贿立案的仅81件95人,这81件中法院已经有
判决的只有46件,仍处于侦察或法院审理阶段的有16件,上海市***反贪污贿赂局局长高
振国解释说:近年来立案查处行贿的数目只占立案查处受贿数目的10%-----15%,高振国还
补充到“查处难”主要是行贿罪构成要件的“不正当利益难以界定。”[5]。另据报道,
从1998年到2000年三年间,广东省各级法院一审共审判1065人,而行贿被告发的只有49人
,1999年到2000年,江苏各级***立案查处的受贿犯罪嫌疑人共1022人,而查处的行贿
嫌疑人只有87人 [6]。 所有这些都说明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公道
现象。二, 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公道性把贿赂作为犯罪处罚在我国有悠久的,《汉书·刑法志》即有“当斩右止,及杀人先
自告,及更坐受赇枉法……皆弃市”[7]的规定,在当时,“受赇枉法”要在闹市被被处
死,可见,古代社会对贿赂罪是严刑禁止的。实在,在古代,贿赂原本是两个字,都是指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财物和赠予财物的意思,如指财物:“以而车来,以我贿迁。”(《诗经-卫风-氓》)“
齐侯伐卫,站,败为师,数之以王命,取贿而还”(《左传-庄公二十八年》);如指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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