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程序改革之我见律毕业论文(3)
2017-12-01 04:11
导读:(四)审级。再审案件应一律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理,最高法院终审的案件由最高法院进行再审。这对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保障再审
(四)审级。再审案件应一律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理,最高法院终审的案件由最高法院进行再审。这对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保障再审案件质量都是很有必要的。同时,由于对申请再审的条件和范围作了限制,申请再审案件的数目会大为减少。从工作量上考虑,上级法院也是可以承受的。
(五)再审次数题目。已经再审过的案件不得再次申请再审,即一个案件只进行一次再审。假如对再审的次数不加以限制,那么一个案件就很可能被无停止地进行重复性审理。这对司法资源无疑是巨大的浪费,对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正的。
(六)有关申诉的题目。有人以为,诉讼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后,申诉已被申请再审所取代,申诉已无存在的必要。这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混淆了申请再审与申诉两个不同的概念。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诉权,而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是尽不能随便剥夺的。当事人在无法申请再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诉恢复自己所希看达到的权利和义务上的平衡。但是我们也应该充分熟悉到申诉只是为接受申诉的法院和***提供审查生效裁判是否有误的线索,并不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在立法上对申诉的主体、理由、用度作出必要的限制,防止无理缠诉现象的发生。由于申请再审和申诉的后果都可以引发再审程序,但其性质是有区别的。对不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实践中,对不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请,法院一般以书面通知驳回,实际上照搬申诉的处理办法。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是诉讼程序上的题目,对程序上的题目,应当使用裁定。通知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是不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