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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工伤保险制度概述律毕业论文

2017-12-06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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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石孝军,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日本是当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之一,这个国土面积38万平方公里,人口1.2亿多的国家,在二战结束至今的60年间,从一个千疮百孔,经济濒临崩溃的“战败国”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与其经济发展同步,日本的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也经历了一个飞跃发展的过程。日本6000多万就业人口,工伤发生率却很低。2004年,全国因劳动工伤(含交通事故)死伤(伤,包括受伤休息4天以上者)仅12.3万人,工伤发生率约为2.05%。其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仅274件,工伤死亡人数为1620人。同时,日本的工伤致伤致残人员,都能得到良好的补偿。工伤康复事业设施先进、管理周到,有很强的容纳能力,完全能够满足全国需求,全社会给予了极高的认可。
    基本概况
    工伤保险在日本称“劳灾保险”。日本对劳灾保险的定义是“为受到业务灾害或上下班灾害的劳工或其遗族,发放必要的保险给付的制度。”
    日本的工伤保险是一个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并由政府机构进行管理,并不包括所有的雇员。雇员人数不到5人的农业、林业渔业企业的雇员,可以进行自愿的保险;海关和公共雇员实行特别的制度。在日本还有私营保险机构提供的工伤保险项目,可分为两类,一是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性自动责任保险,可以使雇主免除受害人依据侵权法提出的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二是补充赔偿保险,覆盖了投保的雇员在劳动合同或以其他形式明确的补充性赔偿(指依据工人事故赔偿规定之外的部分)。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基金征集
    日本的工伤保险费(即劳灾保险费)全部由企业雇主缴纳,国库在财政预算范围内可以进行补贴。雇员一般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保险费率(见表1)和企业工资总额进行核算。
    日本劳灾保险费率(2003年4月1日修订) 费率%   序列             企业
12.9      1      水力发电设施和水道等建设企业
8.7       2      金属矿业、非金属矿业(石灰石矿业除外)
6.9       3      采石业
5.9       4      林业
5.3       5      石灰石矿采掘业
5.2       6      海面渔业
4.0       7      海洋养殖业等
3.2       8      其它矿业
3.1       9      港湾装卸业等
3.0       10     铁道建设事业
          .      . . .
0.5       .      烟草、钟表、仓库、供水等行业
 

    注:1. 序列按费率高低依次排列,最高12.9%,最低0.5%。
     2. 表上1—10序列号,为费率最高的前十位。
    具体到单个企业的缴费,还要根据约前3年的费率,算出后3年的费率,目前全国的参保单位为265万个,有4700万人参保,劳动者个人不缴费,不搞实名制。企业可以通过协会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直接到所在地的劳动基准局缴费。一般在每年4月1日至5月21日期间(日本的财政年度都从4月1日开始)为下一年缴清。与此同时,核定前一年的缴费情况(基数),多退少补,先缴费、后核定。2004年,日本全国工伤保险费收入为11934亿日元,支出11264亿日元。当期结余707亿日元,滚存结余76990亿日元,储备相当丰厚。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政府每年注入资金13亿日元,虽然比例不大,但表明政府对工保险事业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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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也有一个例外,即若因通勤事故而导致的工伤,雇员在领取疗养补贴时也要缴一部分费用,从雇员领取的修歇工补贴中扣除缴纳。日本人认为,通勤事故虽列为工伤,但其性质与一般工伤不同,雇主责任较轻,因此让受益的工人负担一部分费用比较公平。
    行业费率和费率浮动制度
    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以支定收,全国统筹。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是必须的、强制性的。日本的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划分细密,共分8大产业51个行业,最高行业费率为12.9%(如水电建设),最低行业费率为0.5%(如供水等)。另外各行业都附加0.1%通勤事故保险费率。日本规定,在雇主缴纳的职业伤害保险费率中有0.1%日后要用于通勤事故的费用。这样,最高行业费率为最低的近25倍。行业费率是依据各行业工伤事故状况由厚生劳动省确定,并且根据情况变化,每3年调整一次。
    在行业费率的基础上,对各企业确定缴费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对“连续事业”(工厂、商店等)确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费;二是对“有期限事业”(土建工程等)确定缴费的绝对额。
    为促使企业注意安全、减少工伤事故,日本实行的是费率浮动制度。大体的方法是:根据企业前3年实际支取工伤保险金占所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比例划档,75%以下的降低费率,在75%~85%之间的不变,在85%以上的提高费率。降低和提高费率的最大幅度为40%。例如某企业所在行业的标准费率是2.0%,那么它的浮动费率区间为1.2%~2.8%。对有期限事业,按30%的幅度调整其缴费绝对额。
    认定条件
    (1)在规定劳动时间内或加班时间内,在业务场地内从事业务时受伤认定为工伤;但劳工在就业中因私事(私人行为)或因逃脱业务的故意行为而受到灾害时,劳工故意引起灾害时,劳工因个人私怨而受到第三者的暴行而受到灾害时,因地震、台风的天灾地变而引起灾害时发生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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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事业场所的设施、设备或管理状态等引起的灾害认定为工伤。
    (3)因公司需要而外出从事相关的业务,虽然是离开公司的管理之下,但因为是根据劳动契约做事,所以不管做事的场所在何处,只要不是行使私人行为,而是从事一般性业务,在没有能否定其为业务灾害的情形下,一般都认定为工伤。
    (4)如能满足下列3个条件,原则上可认定为职业病:
    ①劳动场所存在有害因素;
    ②暴露于可以引起健康伤害的有害因素中;
    ③发病的经过及病态与有害因素有关。
    (5)所谓通勤伤害(交通事故),是指工人上下班按合理路径(无脱逸或中断)往返于住宅和工作地,发生的伤病、伤残、死亡事故。
    ①劳工的住宅和就业之间的交通往复行为,必须被认定为是与业务有密切关联。在此情形下,为了避免迟到或拥挤而早出等,在时间上,即使跟通常的上下班时间有提前或延后,也可以认定与就业有关系。
    ②所谓“住宅”是指劳工所居住的家庭场所,也是劳工为了就业的根据地。因此,劳工在就业场所附近租屋,从那里上下班时,所租房屋也是住宅。
    ③所谓“合理的路径”,即往返于住宅与就业场所之间的路径,即一般所认为的合理路径。如果是为了上下班而日常利用的路径,即使是复杂的路径,都可以认定为合理路径。
    ④所谓“脱逸或中断往复路径的情形”是指在上下班途中,因与就业和上下班没有关系的目的而脱离合理的路径。所谓中断,是指在上下班的路径上做出与上下班无关的行为。但下列行为不视为脱逸或中断:购置日用品及其他类似的活动;接受职业培训和能力开发一类的活动;行使选举权或类似的政治活动;接受医疗机构治疗或类似活动。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基金支付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一旦员工发生工伤,费用一般全部由基金支付,雇主不再承担费用;但因雇主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工伤、雇主未缴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一方面支付给员工保险金,一方面向雇主征收同额或部分的“特别费用”,实际上还是由雇主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并不完全免除雇主责任。
    受伤者既可以请求工伤补偿又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补偿损失的差额部分。所有的工伤医疗费都可以得到补偿。因工致伤者可以在工伤事故医院或者专门指定的医院免费就医,也可以自由选择在其他的医院就医,然后要求补偿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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