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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与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比较研

2017-12-10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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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1般称之为婚姻法 1。本文先是简要介绍南京国民政府与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而后从法规形式、立法技术、立法原则、立法内容等方面对南京国民政府与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加以比较,最后通过这种比较得出有关中国近现代历史以及今天我们进行法制建设的几点认识与启示。南京国民政府与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渊源众多,这些渊源有:南京国民政府与根据地政府颁布的专门用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如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典《亲属编》以及根据地政府颁布的1些婚姻法、婚姻条例等;1些宪法、民事、刑事等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也涉及到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1些事项;法律解释、解答2;判例3;此外,「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法理以及蒋介石的手令、国民党中央的决议」,也都是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重要渊源4。「由于根据地法制与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性质相同、内容相近,因此,在法律制度不完备或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某些时候,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也就具有法律效力,这在战争环境下不可避免的。」5另外,习惯也是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的1种渊源6。在本文中南京国民政府与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主要以2者颁布的专门用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即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典亲属编及其施行法7和根据地政府颁布的婚姻法、婚姻条例为根据,并辅之以1些法律解释解答、判例等。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繁多而又分散,不同时期不同地方的根据地政府颁布了众多的单行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及1些法律解答,这些法律法规及法律解答现今散见于各种各样的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中。在本文中,有关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以《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中婚姻法规1编中所收录的法律文件为依据8,并参考了1些该选编婚姻法规编未收入、存在于其它1些根据地文献资料中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9。

南京国民政府与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建设情况简介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1927年6月,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00次会议议决,南京国民政府设立法制局,着手起草各重要法典。因民法总则、债、物权各编暂时可以援用民间习惯及历年判例,而亲属、继承编的习惯及判例「皆因袭数千年宗法之遗迹,衡之世界潮流,既相背驰,揆诸吾党政纲,尤甚龃龉」10,法制局先行起草民法亲属、继承2编,并相继于1928年10月完成,并附说明呈送国民政府以移付立法院核议。由于此时立法院尚未成立,法制局起草的民法亲属、继承2编便搁置起来,未曾发生效力。该民法亲属编分通则、婚姻、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之关系、抚养、监护人、亲属会议7章,共8102条,由法制局秘书燕树棠起草。草案参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及苏联的有关法律,受旧有法制影响较少,承认男女平等,注重种族健康,奖励亲属互助而去其依赖性。11在近代中国社会背景下,该草案是具有1定进步意义的。

  1928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改组,实行5院制,立法院成为法定「最高立法机关」。 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立法院成立后在民法典起草上采取了分编起草、分别通过的方式:根据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68次会议议决的「《民法?总则编》立法原则」,立法院起草、通过了《民法?总则编》,并于1929年5月23日公布,会同《民法总则编施行法》于10月10日同日施行;根据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83次会议议决的「《民法?债编》立法原则",起草通过了《民法?债编》,并于1929年11月22日公布,会同《民法债编施行法》同于1930年5月5日实施;根据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202次会议议决的「《民法?物权编》立法原则」,起草通过了《民法?物权编》,并于1929年11月30日公布,会同《民法物权编施行法》于1930年5月5日同日施行。12

  对于民法亲属、继承2编,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副院长林森认为「惟亲属、继承2编,对本党党纲及各地习惯所关甚大,倘非祥加审慎诚,恐多所扞格」,特地于1930年7月就立法上最有争议的各点提请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先行决定,并由中央政治会议第236次会议议决了民法亲属编继承编的起草原则。又商同立法院统计制订多种调查表,发交各地征求习惯;后又将北洋政府司法部的习惯调查报告加以整理;同时,将亲属、继承的各种重要问题分别交给民法起草委员会各委员、顾问、秘书、编修等,比较各国法制详加研究。1930年初秋民法亲属继承2编开始起草,并与同年冬先后完成。该2编皆于1930年12月3日由立法院通过,并于12月26日同日公布,并与1931年5月5日会同《民法亲属编施行法》、《民法继承编施行法》同日实施。13

  民法亲属编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7章,共171条(第967条至1137条)。依据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的《民法亲属编立法原则》和南京国民政府民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史尚宽在其《亲属法论》中的概括,民法亲属编的立法原则有:改进亲属分类及亲等计算法,「我国旧律分宗亲、外亲、妻亲3类,系渊源于宗法制度,揆诸现在情形,有根本改革之必要。查亲属之发生,或基于血统,或基于婚姻,故亲属之分类,应定为配偶血亲姻亲3类。」14在亲等计算上亲属编采罗马计算法;男女平等,亲属编在「亲权之行使,家长之担任,夫妻财产制之自由选择等,莫不承认男女平等之地位」15;注重种族健康。如规定最低结婚年龄和亲属结婚范围,以限制早婚、近亲结婚16;改善非婚生子女地位,「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或自幼抚养者(包括庶子),视为婚生子女,其待遇与婚生子女无异」17;规定家制,「家制之规定,应以共同生活为本位,置重于家长之义务」18。

  南京国民政府民法亲属编吸收了世界各国在婚姻家庭上的立法经验,能较自觉地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和中国社会中的进步要求,在近代中国社会,其进步意义是不可否认的,1些规定甚至走在世界的前列。但在继承中国传统习俗、立足法律实施现实的口号下,1些旧的婚姻家庭陋习也得以保留下来19。所以,民法亲属编的落后性和局限性也是显然的。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亲属编后直至其灭亡,既未对亲属编加以修改,亦未另行颁布其它单行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国民党败退台湾后继续沿用民法亲属编,直至1985年因台湾社会的发展变化作出部分修改。时至今日,该部民法亲属编已走过70年的历史,作为中国近现代史上第1部颁布实施的、至今仍在生效的民法典亲属编,其在中国近现代婚姻家庭法制史乃至近现代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是不可忽视的。

  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法制是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建立在革命根据地的革命政权所创建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按照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的惯常分期,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历程可分为第2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在3个时期中,由于国际国内政治军事形势以及根据地发展情况不同,3个时期根据地的婚姻家庭法制在形式、内容等方面都有所变化,根据地的婚姻家庭法制也在这种变化中得到不断发展和逐步完善。

  1927年至1936年,第2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大革命失败后,以毛泽东、朱德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经过不懈探索,走上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开展武装斗争、土地革命、根据地建设3位1体的革命斗争活动。到1930年上半年,全国建立了湘赣、赣南、闽西、湘鄂西、鄂豫皖边、湘鄂赣边等大小10几块农村革命根据地20。各革命根据地纷纷成立了自己的各级政权机关,并颁布了1些地方性的单行婚姻家庭法律法规21。这些婚姻家庭立法遵循了婚姻自由、1夫1妻、反对封建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保护军婚等原则,对婚姻基本原则、结婚、离婚、离婚后财产处理与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了初步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在形式内容上都较简陋22,个别规定不合理23,政治色彩较浓24。1931年11月,各根据地、白区和红军代汇聚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第1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相继于1931年12月1日1934年4月8日公布实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这两个法律都确立了婚姻自由、1夫1妻、废除封建婚姻制度的原则,对结婚、离婚、离婚后财产与小孩的处理、非婚生子女的处理等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在结构上采取章条结构,语言亦较规范,在1些问题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作出改进25。以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为界,这1时期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经历了1个从立法比较分散到立法比较统1、法律条文比较简陋到比较规范、完备的过程。但在第2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后期,由于红军反围剿斗争的失利,革命根据地近乎损失殆尽26,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建设也无从谈起。第2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初创时期。

  1937年至1945年,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战争爆发后,为适应抗战形势的需要,按照《中共中央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中提出的中共的4项保证27,中共中央所在地陕甘革命根据地成立了陕甘宁边区政府,成为统1于南京国民政府的地方自治政权;中国工农红军以及活动在南方8省的红军和游击队分别先后改称国民革命军第8路军(后改为第108集团军)和国民革命军陆军新编第4军,统1于南京国民政府军队的编制。按照洛川会议的战略决策,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武装力量深入敌后开展游击战争,开辟敌后抗日根据地,到1940年底,已在华北、华中、华南创建了大小106块抗日根据地28。各根据地大力开展政权、经济、文化、法制等各方面建设,进行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立法,大大发展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这1时期颁布了众多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及1些法律解答29,同第2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相比,这1时期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特点有:(1)立法技术大有改进。在结构上多按章、条排列,1般分为总则、婚约(有的分解为订婚、解除婚约两章)、结婚、离婚、婚姻与子女及财产关系或夫妻之权利义务或子女、附则等章,有的还设有罚则章;在立法语言上亦更规范30,更符合简洁、明确、严谨、庄重等立法语言的1般要求;在内容上亦更全面,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基本问题都作出较为细致的规定,在字数、条数上比上1时期都大有增加 ,在附则部分多对法规的修改、解释、公布实施等问题作出规定。(2)具体内容同上1时期相比亦有不少变化。如在立法原则上明确提出男女平等原则31,增加关于婚约、夫妻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在结婚上婚龄的规定趋向低龄化、结婚的法定手续比过去复杂、限制亲属间结婚的规定更为严格化,在离婚上离婚条件具体化、离婚程序更加完善、对婚后财产与子女处理更加合理。(3)不仅在婚姻法规中写入保护抗日军人婚姻的内容,而且单独颁布1些保护抗日军日婚姻的条例、办法等32。(4)这1时期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1个鲜明的特征是受南京国民政府民法亲属编的较大影响,表现在,这1时期大多婚姻家庭立法开篇即指出依据民权主义之精神或民法亲属编之立法精神而制订,有的在条文中援引亲属编的规定33,有的法规还在附则中规定部分承认民法亲属编在根据地的效力34;在内容上,不少法规在许多方面同亲属编的规定1样,如以独立的章对婚约进行规定、有关最低结婚年龄的规定35、限制亲属结婚范围的规定、1方提出离婚的事由等,1些条款和整章不仅在内容规定上甚至在语言表述上和亲属编相对应内容近乎完全1样36,这些条款和整章显然直接取自亲属编。抗日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中的上述规定既是适应巩固国共合作共同抗日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水平。但民法亲属编也对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产生负面影响,致使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中出现1些不合理的规定,如有的法规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2人以上之证人」、「因奸经判决离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与相奸者结婚」,这些规定就不够合理37。(5)由于各抗日根据地1直比较分散,未曾建立统1的政权机关,亦未曾颁布统1的婚姻家庭法规,这1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不存在较为统1的时期,立法数量较大38。抗日战争时期是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法制得到重大发展的时期。

  1946年至1949年,解放战争时期。这1时期的革命根据地经过了1个从防御到进攻、从收缩分散到不断壮大连接成片的过程。这1时期各解放区多由原抗日根据地发展而来,所以这1时期的婚姻家庭法制多沿用原抗日根据地制订的婚姻家庭法规,同时也制订少数几部新的婚姻家庭法规(包括新建立的根据地颁布的法规39和原根据地重新颁布的婚姻家庭法规40)。另外还颁布1些婚姻家庭方面的解答、命令等。这1时期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的特点有:对原抗日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的继承性强,不少抗日根据地的婚姻家庭法规仍有效力,新制订的婚姻家庭法规在立法原则和主要内容上也沿用了前1时期的精神和规定;对婚姻家庭领域新出现的1些特定问题作出规定,提出了处理城市婚姻问题的基本政策,规定了干部离婚的原则和程序41;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推进,各解放区不断扩大并联接成片,形成大行政区,大行政区政权机关开始发布1些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解答、指令通令等,婚姻家庭立法开始出现统1趋势;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6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南京国民政府的婚姻家庭法制在新老解放区完全失去效力42,也预示着南京国民政府的婚姻家庭法制在中共大陆的完全失效。这1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法制得到进1步发展。

  在第2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3个时期,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虽有所变化,但由于3个时期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的环境、条件大致相同,并坚持了相同的立法原则,后1时期婚姻家庭立法对前1时期的立法有很大的继承性,从形式到内容3个时期的立法又都有共同特征,所以3个时期的婚姻家庭法制可以作为1个整体同南京国民政府的婚姻家庭法制相比较。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在形式上虽较简陋,内容上亦不完备,个别规定亦有不合理之处,但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法制从1开始便彻底遵循了婚姻自由、1夫1妻等进步的婚姻家庭立法原则,坚决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吸取经验,使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从形式到内容上都获得不断发展,从而为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提供了最直接最基础的准备,固定了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风格及其发展轨道。但同时,建国后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1些缺陷,也都可在根据地的婚姻家庭法制中找到其发端。

南京国民政府与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之比较

  从法规形式、立法技术上看,南京国民政府婚姻家庭法制比较完善,民法亲属编在立法技术上远远高于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民法亲属编是作为民国民法典中的1编存在,正文部分在结构上分为章、节、款、目、条5个层次43,语言较规范,使用大量的法律术语并基本符合立法语言的1般要求,在内容上细致完备,全编共171条,对亲属分类及亲等计算、婚约、结婚条件及程序、夫妻财产制、离婚条件及程序、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关系、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之监护、抚养、家制、亲属会议等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而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皆采用单行法规的形式,有的分章,有的则不分章,仅按条数排列,语言上法律术语较少,不少法规的语言生活色彩浓厚44,内容上都较概括,法规篇幅简短45 ,不少法规内容极不完备。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在时空上都较分散,缺乏统1性。南京国民政府的婚姻家庭立法之所以在形式上能达到1个较高的水平,原因在于南京国民政府需要完备的法律维护其统治区的社会秩序及其统治,立法上大量借鉴近代以来中国历次婚姻家庭立法及世界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经验,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局势较安宁、社会经济发展较快,有较丰富的立法人力资源,较为健全的立法机构及立法程序,出现法学家式的政治领袖人物46等等。而以上条件的相反方面则决定了根据地的法制不可能达到1个较高的水平。在革命战争年代,根据地不需要完备的法制47,也制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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