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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科学自然法
如果说主观自然法、客观自然法和实践自然法都是从实体(实质性)角度论证自然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那么现代新自然法理论则是从不同的角度,也就是另辟溪径而从可以具体操作的程序法(方法、制度等)方面去论证自然法的合理合法性和现实性的。我们把这种具有自然科学那样的实证性精神的新自然法就叫做狭义的科学自然法。
近代以来,在西方世界自然法思想受到实证法思想和辩证法学思想的极大冲击,大有衰落、甚至灭失的趋势。但是,在2战之后,许多西方法学家开始反思实在法律的合法性问题,作为自然法复兴的理论不断出现和发展,自然法和实证法有着明显的融合趋势。这种新自然法理论尤其重视法律程序研究,在这个方面极大地突破了传统自然法片面重视自然法的实质观念领域研究的倾向,所以人们也把这种新自然法叫做科学自然法,并由此现实地实现了自然法和实证法学的1定程度的结合。
总之,新自然法理论通常不直接关心纯粹价值观念,而是更重视自然法的法制实践的程序、方法,它是现代科学自然法思想提出的研究新思路。
我们认为,新自然法把道德和法律综合考察,具有整体性、操作性、实际性的意义,更加符合科学精神。另外,自然法研究借鉴了实证法学研究方法,也是值得肯定的。这方面西方的自然法理论研究和实践做出了直接和独有的贡献。
1 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
哈特认为,人们生活在1起的目的是继续生存,而不是安排自杀,因此,基于人性和人类生存的目的,任何社会组织都必须有某些行为准则,它们是构成1切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因素。这些共同行为准则就是“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或者把它叫做“公理”。这包括5个方面的公理:
1、人的脆弱性。人是血肉之躯,1般容易遭到肉体攻击。因此,法律和道德共同要求克制、限制使用暴力或施加肉体伤害。
2、大体上的平等。人们在体力、智力上大体平等,以个人不可能强大到不需要与人合作就能长期统治别人或是别人屈从。基于这个事实,必须建立1个相互克制和妥协的制度,它是法律和道德两种衣物的基础。
3、有限的利他主义。人既非天使,也非恶魔,而是“处于两个极端的中间的事实”。因此,人的利他主义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且是间歇性的,而人的侵犯性是经常的,如无法律和道德的控制,人类就无法继续生存。
4、有限的资源。人类生存所需的资源不是无限丰富、唾手可得,如果资源像空气1样多的话,就不需要法律。这个事实说明,必须有1定的财产制度(不1定是私有制),以及要求尊重这种制度——所有权规则。这是在利他主义并非无限的地方,给人们以信心或可预测性必不可少的自我约束的制度。
5、在社会生活中,大部分人都能服从体现相互利益的法律,但由于人们各自的理解力、意志力和动机不同,难免有人考虑眼前利益而违法犯罪,这就需要有进行侦察和惩罚的专门机关,否则就会破坏法制。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理性所要求的实载1个强制制度中的合作”。
2 社会正义的法律理论
罗尔斯认为,正义对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不管法律制度安排的多么巧妙和有用,只要不符合正义,就该被取消。
罗尔斯指出,1个好的、合理的社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1,社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其成员的福利;第2,该社会是根据大家共同接受的正义原则有效的进行治理。他说,尽管在现实中人们持有不同的正义观念,但是人们都能同意:在分配基本权利义务时,不能在人们当中做出武断的区别;由规则在人们相互冲突的要求中确定1个适当的平衡,以促进社会生活的福利,这样的制度就是符合正义的。1个人为了取得更大的目标可以做出某种牺牲则不能为了某些人的利益而牺牲另1些人的利益。正确的观点是把社会中的每个人看作基于正义或自然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不能以社会整体的利益为由而被推翻。正义不允许牺牲1些人的自由以满足其他人的幸福。
德意识。
3 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
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外在道德,而且法律制度作为整体必须满足程序上的内在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指通常意义上的道德,既由“正确”、“好坏”、“公平”、“正义”等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指法律制度必须具备的8点要求,缺乏其中任何1点都不成其为法律制度。这8点要求是:第1,法律规则的普遍性;第2,法律规则必须公布;第3,法律不能朔及既往;第4,法律规则必须明确,能够被人理解;第5,法律规则不能相互矛盾;第6,法律规则要求的行为必须是人们的力量所能及的;第7,法律规则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第8,法律规则的规定与实施必须1致。法律的内在道德本身就是道德,因为满足这些要求使道德萨和能够较好的法律更为可能。内在道德也成可称其为“程序法道德”。
4 法律包括道德原则
德沃金认为,法律不仅有规则组成,而且包括道德原则、政策等等。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1些标准,这些权利义务是政府至少在道德原则上有责任通过法院和警察等为人熟知的制度去确认和实施的。” 显然,这是1种整体法律观,更加全面、合理而使法律概念的科学性增强。
第5章 不朽的自然法理念
自然法思想的实质就是权利学说。所谓的公民权和人民权,我们可以简单统称为广义的人权。这种人权精神是不朽的自然法理念,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人都不能改变。这是法的绝对信念,必须永远坚持和维护。但是,它也暗含着寻求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制约权力不法和滥用自由,使自然法思想真正和科学精神结合起来。如果从科学的不朽性角度看,那么自然法思想蕴涵着不朽的人权理念就是自然法最伟大的精神价值。自然法在这方面的内容永远需要铭刻在人们的心中,万世而不易。
我们认为,自然法在实质或者真质上看就是人道法、人性法、道德法。在这个层次而言,无论中西方法律思想史上都存在着丰富的权利自然法的思想观念,属于广义自然法,包括民权观和人权观两个方面。以中国法律思想为核心的中华法系中,自然法更多的是实质意义上的、整体性的民权观,并且大多只是1种法律精神和思想理论,相对缺乏法律制度化的转化机制和实践传统。而西方自然法更张扬个体权利,并且在法律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视通过制度转化途径促进自然法思想的现实化,其体现自然法精神的实在法律的可操作性、科学严格的程序化方法以及有效的权力体制都使自然法思想不断在人民心中扎根。尤其是进入近现代以来,西方自然法的在技术意义上的发展远远超越了中国的实质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但是,在实质意义上看,中国自然法思想却具有更加普遍的意义,具有高度的不朽性,达到了自然法思想不可超越的最高境界。因为,天道民权观念具有更大的普遍性,而且,它不需要上帝精神的支持可以独立存在,民众人心和每个人本身都可以成为自然法的真正主体。总体来说,民权可以包含狭义的公民权(人权),反之不然。可以认为,2者可以说是互补的,甚至也只有2者的有机结合,才能完整体现出人类自然法思想的全部精神实质和科学面貌。我们在这里就是以这个基本的思路对自然法思想做普遍性的世界层次的考察,而决不认为自然法思想只属于西方世界的精神,或者以为中国历史中没有人权观念。
1 天赋人权
在中国,1般法学界的学人都认为人权思想是西方的特殊和独有的文化产物,实际上中国古代的人权思想是存在的,而且具有普世价值,只不过完全被儒家民权思想和君权思想遮蔽了。我们认为,广义的人权观念属于世界,这不仅是1种理论上的推理,而是有着真实的历史依据的。
(1)中国古代的人权观
中国道学思想蕴涵的道德自然法思想也应是科学自然法的重要内容,因为它从本体-认识同1性层面论证了不朽的人权自然法理念,只有在道学文化中才有高贵的个人及其独立自由精神,这是民主制度产生的必要条件。
我们认为,老庄的思想可以说是古代最伟大的人权思想。其中,老子重视人权的自然方面,庄子重视人权的精神方面。
总之,人的独立和自由这些绝对的自然法价值曾经在道学文化中得到最彻底的肯定和论述。我们认为,这种人权观比西方传统人权观具有更加普遍的意义。
1、天人1道,人无不同
老子认为,最理想的社会是“天下有道”的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关键在于是否合乎“自然”。他指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里的“法”是效法,遵从的意思。“自然”就是自然而然,听任万物自由发展,没有任何人为或者强迫的成分,老子把“自然”当作1切事物的起点和归宿,作为支配和决定1切事物发展的规律。
老子的自然法观念主要表现: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正是这无所不生、无所不有的道,化生和主宰着宇宙和人类社会。道充满与天地,普遍而且公正无私。老子说:“道生1,1生2,2生3,3生万物。”“道乃久”,“天网恢恢,疏而不失”。“天道无亲,常与善人”。“生而不有,为而不持,长而不宰”。“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道“独立而不改,周兴而不殆”。“反者,道之动”。“其中有精”、“其中有信”。老子认为“道”是客观的。老子说:“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礼”,“大道废,有仁义”,只有道才是最高的准则。老子说:“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燀然而善谋”。因此,“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
老子说:“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处无为之是,行不言之教”,“孔德之容,唯道是从”,即人类最高的德行,就是真正地按“道”行事。总之,法要服从“道”。
在老子那里,人道合于天道,自然无为是最高的道德准则,也是人间根本大法。所以,每个人都要尊重这种不变的绝对的大道,这是人权思想得以张扬的最深刻的内在法理依据。
2、精神自由,万物齐平
庄子认为,道“自本自根”、“生天生地”;道又“有情有信”、“泽及万世”。庄子认为,“道”支配着社会与人生,是天地万物的必由之路:“道者,万物之所由也。庶物失之者死,得之者生;为事逆之则败,顺之则成。”“无为”是道的基本属性,是天地万物尤其是社会人事所遵循的原则:“4时殊气,天不赐,故岁成;5官殊职,君不私,故国治;文武大臣不赐,故德备;万物殊理,道不私,故无名。无名故无为,无为而无不为。”庄子主张“无以人灭天”,“不以人助天”,坚决反对任何对自然之道的干扰和破坏,要取消人的1切有意识的活动。
庄子说:“人之生也,与忧俱生。”尤其是当今之世:“无耻者富,多信者显”,使本来就可悲的人生更为艰难,他希望能够摆脱这种社会的桎楛,希望过“至德之也”那种自由“天放”的生活。庄子认为,那种与天地同在、与大道混1的“性命之情”,即无拘无束,无知无欲的自然之情,便是人的本性。为此,他1方面承认现实,所谓“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另1方面,他又追求超凡脱俗的精神自由,即所谓“天放”、“游心”、“逍遥游”。
庄子有着强烈的个人意识,它所注意的不是国家、君主、祖宗、子孙,斥责忠孝礼义与君法族规为“乱性”之举;而是“身”、“心”、“性”等个体问题。他明确提出:“中国之君子,明乎礼义而陋乎知人心。”他要求将个人独立出来,“出乎6极之外”,“游于无人之野”,“独与天地精神往来”,即不为君臣、父子、夫妇、等社会关系所束缚,也不受家庭、国家所限制。他认为,个体精神在自然面前人人平等:“天子之与己,皆天之所子”。为保持人格独立,应“无仁义而修,无功名而治”,即视功名利禄为粪土,安平乐道。
在庄子描述的自由境界里,没有时间的流逝:“无古无今,无始无终”没有空间限制:“体尽无尽,而游无朕”,“以游无穷”;但却与天地万物同体,与绝对之道合1:“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1。”同时又有能化同万物却不为万物所伤的功能。
(2)近代西方人权观
这里的人权特指公民权利,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狭义人权概念。可以说,狭义的人权思想正是西方自然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最值得世人学习、传播和实践的人权自然法思想。
1、“天赋人权”
洛克将自然法的内容归结为: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谁的权利受到侵犯,谁就有报复、惩罚和反抗他人的权利。这些为自然法所规定的权利,就是所谓“自然权利”。概括起来有:平等权。人人生来平等,没有任何人具有高出他人的权利,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自由权。人人自由地处置自己的人身、财产和以自己的意志去做不损害他人的任何事情。生存权。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财产权。这是自然权利的核心内容。在自然权利中,洛克强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与生存权同样重要,因为人要想生存,就得有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这些自然权利,就是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天赋人权。”
2、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
斯宾诺莎说:“我既已身所显示的天意赋予每个人以自由,我进而证明此自由权可以,并且应当,交给国家与行政当局而无危险。否则,事实上,和平就要受到威胁,社会也蒙其危害。为证明我的论点,我从个人的天赋的权利出发,个人的天赋权利是与和个人的欲望和力量同其扩大的。我尚有1出发点,即任何人不应别人让他怎样就怎样,他是自己自由权的监护人,我指出我们只能把此等权利转交给我们索韦托保护我们的人,他们除了有保护我们的义务外,还有安排我们的生活的权利。所以我就推断,统治者所享有的权利只能以他的权力之大小为限。他们是正义与自由的唯1监护人。凡有事端人民都应遵统治者的命令而行。话虽如此,既是人都不能完全放弃他自慰的能力已自毁,我断言人的天赋权利都不能绝对为人所剥夺,而人民由于默认或公约,保留几许权利,此住权利若被剥夺,必大有害于国家。”他断言:“人性的1条普遍规律是,凡人段位有利的,它比不会等闲视之,除非是希望获得跟大的好处,或是出于害怕更大的祸患;人也不会忍受祸患,除非是为避免更大的祸患,或获得更大的好处。也就是说,人人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我说人权衡取其大,权衡取其轻,是有深意的,因为这不1定说他判断的准确,这条规律是深入人心,应该列为永恒的真理与公理之1。”他还认为:“政治目的决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牲畜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的发展他们的身心,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既不表示憎恨、愤怒或欺骗,也不用嫉妒、不公正的眼加以监视,实在说来,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
3、公民权利以天赋权利为基础
潘恩指出,根据每个人生下来在权利方面就和他同时代人平等的原则,每1代同它牵到人在权利上都是平等的。“任何1部创世史,不管它们对于某些特定事物的见解或信仰如何不同,但在确认人类的1致性这1点上则是1致的。我的意思是说,所有的人都处于同1地位,因此,所有的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并具有平等的天赋权利”。在社会中,人权是不可分割和转让的,是不可消灭的,而只能代代相传,而且任何1代都无权打破和切断这个传统。如果现存的1代或任何1代沦为奴隶,这并不能缩小下1代获得自由的权利,错误的东西不能具有合法的传统。天赋权利是人在生存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所有智能上的权利,或是思想上的权利,还包括所有那些不妨害别人的天赋权利而又为个人自己谋求安乐的权利。个人既充分具有这些天赋权利,又有充分行使这种权利的能力。公民权利是指人作为社会1分子所具有的权利。这种权利101个人原有的天赋权利作为基础的。尽管个人充分具有这种权利,但却缺乏行使他们的能力。所有这1类权利都是同安全和保护有关的权利,个人要行使这种权利,只有作为社会的1分子,同社会携手合作,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公民权利是由人的各种天赋权利集合而成的。无论从公民权利的来源而言,或者从行使公民权利的能力而言,公民权利都是以天赋权利为基础的。1个人借助天赋权利,就有权判断自己的事物,但是如果他不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就不能很好地判断自己的事物,因而也就不能实现他的权利,所以他应把这种权利存入社会,并使社会权利处于优先地位。因为人们是作为社会权力的股东,从而有权支持股东。人要在社会中作为社会的1个成员,参加政治生活,才谈得上公民权利的运用和实现。潘恩深信人类应该是自由的,他认为,不仅应该宽容,而且要确认意见的分歧是由易而又具有创造性的,并且要求给所有的人以平等的权利,而不论他们的意见如何分歧,国家可以有权对某些行为加以惩罚,但任何情况下都绝对无权迫害或处罚不同意见。1个人喜欢有什么见解,这是他的天赋权利,而公民权或国家授予的权利决不能废除这些天赋权利,因为公民权或国家授予的权利只能从天赋权利中产生。
4、人权旨在促进共同福利
马里旦认为,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自然法不仅规定我们的基本义务,而且确认1些权利。认识权利主体,这是因为人具有人格,他不仅是取得目的的手段,而且自身就是目的,并且应该作为目的来对待。有些权利,像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道德生活完美的权利,属于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权利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因为人权旨在促进共同福利,因此是否应该对这些权利加以限制也要有这1目的来判断。
2 天赋民权
相对于狭义的人权观念而言,西方世界较少民权观念,但是并不是说只有中国才有民权思想的历史。实际上,中西方历史上都产生过重视人民权利的自然法,可以称之为“天赋民权”,不过传统中国的民权思想比西方产生的早且中国人更加侧重集体民权问题的思考;西方却将民权思想更加理性化、科学化、具体化、个性化了。
(1)中国的民权观
在古代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人民1词1直是政治概念,人民是特殊群体,完全是被统治者,属于相对性概念,相应地,人民的权利(民权)也是相对的,没有制度化的民主,人民永远不是国家社会的主人,而只是被统治者,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而已。
1、民贵君轻
孟子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他将仁义原则置于君臣、君民的从属关系之上,要求限制君权、反对专制。
2、官无常贵,民无终贱
墨子认为,使劳动人民免于盘剥残害而获得生存的权利,是法律的首要职责。他1方面借“天志”论证劳动者生存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即“人无长幼、贵贱,皆天下之臣也”,因而“天”对于每个人都“兼而爱之,兼而利之”,不准“相恶相贱”。另1方面,又明确提出“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认为劳动是人类生存之本,是物质财富的来源。墨子认为,法律应保障“义”,惩罚“不义”。“义,利也”,财产是主要的物质利益。“不义”,主要也是“亏人自利”,“不与其劳,获其实,已非其所有取之故。”可见,他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坚决反对非法占有别人的劳动果实。2)墨子坚决反对贵族专政,要求“农工肆之人”有参与政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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