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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总是因人们的需要而产生,可也并不是说来就来的简单之举,于其背后必须要有紧迫的事由和认真的思考,甚至往往存在血与泪的凝聚。从这种意义上说,应该给法律和制度起个有意义的名字,让人能从中体味并记住其中的特殊含义,甚至1提起它可以讲出1段让人难忘的故事。或许出于此因,从古至今有很多法律及制度是以人甚至动物的名字来命名的。
第1类,因制定者或编纂者得其名
迄今所知的历史上第1部成文法典叫《乌尔纳姆法典》。乌尔纳姆(前2113-前2096在位)是古时候位于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的乌尔第3王朝的创始者,他在统治期间编纂了适用于全境的成文法典。别看法典就29条(序言除外),但在法律文明史上值得提及,这不光是因为“成文法祖师爷的地位”,还由于清楚地表明当时的立法已采取罚金赔偿的方式来逐步代替从前的同态复仇。而且,用国王的名字来定义1部法律的传统极有可能就是从乌氏开始的。之后的古巴比伦第3代国王汉谟拉比,在位期间(约前1792-前1750)也搞出了两河流域最有代表性的规范文件《汉谟拉比法典》。它刻于1根黑色玄武岩的石柱上,又称“石柱法”。
雅典国家的第1部成文法是公元前621年的《德拉古法》。德拉古当时为1名执政官,他把现行的习惯法加以整理用于审判案子,以严酷而声名远扬。例如,犯盗窃、纵火、杀人等罪同处死刑,甚至连1个人“懒惰”、偷盗蔬菜和水果也会丧命。当时曾有人提出质问:“为什么对任何罪都1样采用死刑呢?”德拉古来了1句:“轻罪理当处死,至于重罪则找不到另外的刑罚了。”于是后人称这部法律“不是用墨水写的,而是用血写的”。亚里士多德说话也不客气:“除了以课罪从重、处刑严峻著名外,德拉古法律没有值得提示的特点。”要是德拉古知道今天史书上将其名字与“最残酷”的法律划了等号,是否会后悔用了自己的名字给这部法律命名呢?
古罗马时期,历代皇帝进行过多次法典编纂工作。然而,以皇帝名字作为法律标志的并不多见。找来寻去,大概只有两部。1是狄奥多西2世(401-450)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2是东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掌权期间隆重推出的《查士丁尼法典》(由10人组成委员会历经多时修订而成,共12卷)。
要评东西方皇帝中谁对法律制定工作最上心,朱元璋和拿破仑应该位居榜首。明太祖朱元璋命尚书、御史、丞相等要官详定大明律,最终以30卷共460条的规模颁行全国,前后耗时24载。似乎上了瘾而1发不可收,他接着用2年时间亲自编定《大诰》4编(236条),内容基本为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过犯的案例汇编。由于对自己的“创造”酷爱异常,竟动用法律手段在民间强制推行,《大诰》颁布时他宣告:“1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1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1等,无者每加1等。”但要注意的是,中国皇帝贵为至尊世人皆知,可1直没有开过用制定者命名法律的先河,要么以朝代标明(如《宋刑统》、《唐律疏义》、《大清律》),要么以年号代表(如《开皇律》、《雍正会典》、《嘉庆会典》),要么以国君的诏令、诰来出现。到了朱元璋那里,祖宗留下的规矩照样不能破。相比之下,拿破仑在立法事业上投入的就多多了。有书说,他明智地选用起草人,保证了平等这1立法思想的贯彻;专断的作风、过人的精力,保证了编纂过程的意志统1,参政院专门委员会审议草案举行过102次会议,他亲自主持的超过半数,长达10小时的会议他可以持续专注地倾听、询问和发表意见,丝毫不分心走神;渊博的知识、超凡的智慧、天才的组织能力,保证了法典高质量的完成。立法工作启动时,他要来若干法学著作,孜孜不倦地潜心研究。当讨论快要纠缠不清时,他便出来理出个头绪,并以醒目的方式把结论归纳出来。制定这部法典好比建筑1座金字塔,其中1些巨石如置夫(父)为1家之长的家庭制度、创立协议离婚和收养制度等几乎全是拿破仑亲手砌上去的。难怪他逆境时被囚孤岛(圣赫勒拿岛)还自夸:“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40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法典。”拿破仑将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称为“我的民法典”,绝非前人那般“贪天之功,以为己力”的狂妄。1807年和1852年,法国国会曾两次把这部法典命名为《拿破仑民法典》,以纪念他的贡献。
第2类,因建议者而得名
在这方面,主要以美国为例。美国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贵族平民之别,老百姓也从未喊过“国王或皇帝万岁”这般口号,更没有磕头下跪1说。人家的法律时不常地用立法建议者(大多为议员)的名字来命名,以示尊重及敬意。
美国1890年联邦国会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因由参议员约翰?谢尔曼(1823-1900)提出而得名。不知谢氏那时预见到没有,这是世界上第1部反垄断法。它短小简洁,只有8条,并且主要内容集中在前两条里。第1条规定:以托拉斯(垄断组织)或任何形式限制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均属非法,违者处以5000美元以下罚金或1年以下监禁,或2者兼科。第2条规定;凡垄断州际或对外贸易与商业的任何部分者,均作为刑事犯罪,1经确定,处罚与第1条相同。随后的反垄断法还有1914年的《克莱顿法》,1950年的《塞勒-凯佛维尔法》,1976年的《哈特-司各特-鲁迪南反托拉斯改进法》等。
美国历史上第1个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是1932年的联邦国会通过的《诺里斯-拉瓜迪法》(前者为参议员,后者为众议员)。后来,国会于1943年通过《史密斯-康纳利法》(又称《战时劳工纠纷法》),不准在国家管辖的企业中举行罢工。1947年又有新的劳资关系法——《塔夫脱-哈特莱法》。
这些法律中的人名代表该法案的提议者。
第3类,因受害者而得名
医学界有句谚语:1个成功的外科手术大夫身后,躺着1片尸体。乍听挺别扭,细想之下也对,精湛的医术建立在无数次(人)的失败痛苦上面,起死回生的功效肯定是慢慢积累来的。借用此理引申开去,“1个好的制度或规范背后有1堆受害者”应该成为法律行当中的名言。
先看1个闻名世界的诉讼原则的来由。1963年3月3日深夜,1位在亚里桑那州凤凰城1家电影院工作的18岁的女孩下班回家。就在她下了公共汽车步行往家走时,1辆汽车突然停在前面。她被1男子塞进车内强暴。警察根据女孩的描述于13日将埃内斯托?阿图罗?米兰达逮捕,女孩当场从“排队者”中认出米兰达就是罪犯,他自己也供认不讳,然后按要求写了1份供认书,并在上面签字。警方指控他犯有绑架罪和强奸罪,供认书和招供情况在审判中被用作证据。法院裁决米兰达两罪成立,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官司1直上诉到州最高法院,结果是维持原判。他此时已不再有享受免费律师服务的权利,就在狱中自己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声称接受警察询问时不知道自己还会有会见律师的权利,也不清楚本人对警察说的话会被用作定罪的依据,所以才违心地承认有罪。1966年6月13日,由首席大法官沃伦主持庭审。大法官们争议很大,但还是以5:4的微弱多数通过了沃伦起草的裁决意见——撤消州法院对米兰达的原判,并且规定警察在讯问之前必须先告诉对方应有的权利,否则由此获得的口供不能用作审判的证据。在裁决意见书中,最高法院对那时的警察手册提出了挑战(手册指示讯问者“要控制和压倒讯问对象”,“讯问要果断坚定,决不手软”,有时可连续几天;甚至还指示“用计谋诱供”)。后来,通过“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发展出来的关于沉默权的规定被称为“米兰达警告”(又称“米兰达权利规则”):“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1句话不说;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每句话都有可能成为将来审判中不利于你的证据;你有权利在同警察谈话之前会见律师和在现在或将来回答问题时有律师在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我们可以免费为你提供1位律师。”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警察在提出任何问题之前,除了负有告知沉默权的义务外,还需采取下列措施:(1)该犯罪嫌疑人对告知的沉默权利的任何放弃都必须是“明知且明智地”表示的,而且必须是出于自己的自愿;(2)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讯的任何阶段上“以任何方式表示出”要求律师在场的意愿,该讯问就必须立即中止,直到获得1位律师之时;(3)如果犯罪嫌疑人“以任何方式表示他不愿意接受讯问”,该讯问就不得开始,如果已经开始就应停止,哪怕该嫌疑人已经给出了犯罪性信息,并1直等到该嫌疑人已向律师咨询而且同意接受进1步的讯问。“米兰达规则”公布后,美国的司法界大为震动,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人批评该规则极大地降低了执法机关的工作效率,束缚了警察的手脚。但大多数人持支持态度,认为它对于保护被审讯者的合法权利和消除警察的暴力大有好处。所以,不管美国警察适不适应,最终还是默认了并习惯地在衣袋里装上1张印有“米兰达规则”的小卡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不愉快的经历之后,米兰达的侄子戴夫?米兰达成了警察局的探员,每天背读“米兰达警告”给犯罪嫌疑人听,但是那些词语对他更加意味深长:“念米兰达权利给别人听,有股子怪怪的感觉。我每1次念它,都要想起他。”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后,米兰达1案在没有供词的情况下重新审理,结果仍然判决有罪。1973年假释出狱了,米兰达生活困窘,名声只给他带来微薄的收益,据说他在凤凰城大街上以1两块美元出售有他签名的印着米兰达权利的小卡片,没多久因违反假释规定而被送回监狱。1976年释放后,他又和哥哥住在1起。由于误解,他拒绝参加在家举行的婚礼仪式,而去了市中心的1个酒吧。1场扑克牌戏成了拳打脚踢的殴斗。米兰达把手上的血洗去再次出现时,被人用刀刺戳致死。凶手始终没有捉拿归案,那天夜晚抓到1名帮凶,把他带往警察局前,警察掏出1张宽6.35厘米长9厘米的卡片,开始念到:“你有权保持沉默……。”2000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再次确认,30多年来被与犯罪作斗争的人每天要说上成百次的称之为“米兰达权利”的美国法律,符合宪法。
再瞧1个警报系统的建立。1996年,得克萨斯州阿灵顿,9岁的男孩安玻?哈格曼遭人绑架并残忍撕票,惨案令地方执法机构和美国民众异常震惊。更让人吃惊的是,3/4的儿童绑架案人质在案发后3个小时即遭杀害,所以解救被绑架人质实际上是在跟时间赛跑。在此情况下,光靠警方远远不够,必须能在最短时间内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这就要求美国民众能在第1时间里获得第1手的案情,从而使全民成为警方的眼睛和耳朵。而能做到这1点的就是汽车无线电广播、公共电视台和高速公路边的天气和路况预报牌。于是,执法部门建立了专用于保护儿童安全的“安珀警报”(Anber Alert)系统。美国克拉斯儿童基金会将这1系统概括为:在案发后最短时间内,通过无线电台、电视台、路边电子告示牌和紧急广播系统,通报有关绑架嫌疑犯与受害者的情况,寻求社会的帮助。使用该系统的条件有2,1是受害者的年龄不满18周岁,2是受害者可能会遭严重伤害或死亡威胁。自得克萨斯州1996年首度启用这套儿童安全保护系统以来,全美各地已陆续有41套投入使用。效果如何呢?2002年7月24日,加利福尼亚州才正式启用该系统,6天后两名少女遭绑架,警方靠它成功救出人质,击毙了持枪侠迫少女的犯罪嫌疑人。
然后说说1部强调平等的法律的缘起。2001年5月11日,得克萨斯州州长杰克?佩里曼签署了《詹姆斯?小伯德歧视犯罪法》。这部法律是以1998年6月7日被3名白人警察开车活活拖死的黑人詹姆斯?小伯德的名字命名的。根据这1新法律,以种族、信仰、肤色、国籍、年龄、性别及性取向等为动机的犯罪行为将遭到严惩。有意思的是,公布约两年后的1天,这位黑人的妈妈坐在州长办公室桌旁,亲眼看着州长在法律文本上沉重地签字并公布。此时此刻,年迈的母亲心里肯定5味俱全,很有可能会默念着:“儿子,你没白死 !”
需要关注的是,受害者不光为活生生的人,要是遇上动物怎么办?照样!
刚刚进入2002年,美国两个1067岁的少年为了看看“猫的尾巴点着后,是否像动画片表现的那样上窜下跳”,用打火机把1只叫做“威斯蒂”的猫点燃,还将它从他们开着的汽车里扔了出去……。经过1个多星期的救护,猫命算是保住了,可皮肤烧伤达35%,并永远失去了左后腿和大半个尾巴。1夜之间,“威斯蒂”成了丹佛市民关注的焦点,截至1月底,人们给它捐款6.6万美元,还送来贺卡2000多张。那两个犯事的男孩被警方拘留2天,各自处以500美元的罚款后取保候审。然而,爱护动物的美国人并没有就此了事,反倒大刀阔斧地干了起来。首先,当地动物保护中心用自己的资金加上那6万多美元的爱心捐款,设立了“威斯蒂基金”,专门用来救助那些因伤残、病痛备受折磨的动物,奖励举报虐待动物者有功的人和机构。其次,他们广为宣传,从社会上招募动物认养员,借此扩大动物权利保护的影响。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丹佛市民和该市所在的科罗拉多州的立法者由“威斯蒂”事件推而广之,经过激烈的争辩后,于2月14日推出1部保护动物的“威斯蒂法”,把虐待动物由以前的“不良行为”上升到“重罪”。美国人的逻辑很简单:残忍对待动物的人,往往也会对人类暴力相向;将折磨动物定成有罪,可以给那些有意伤害动物的人以重重的警示。
美国人以改变、完善法律或制度来寄托哀思的方式令人感叹。当人们在1场不幸中失去亲人或家人遭受创痛,如果这1悲伤是可以通过制度或法律的改进来消除或减少的话,1个普通的美国人就会自觉地承担其推动立法或制度优化的责任,只为了避免其他人再受2茬罪。可以想见,当他们呼吁呐喊时也会对短期内法律能否如人所愿地进行修改吃不太准,但每个人又都知道这1股股推动立法的力量就像暗流涌动,不时会在市政选举或慈善集会中冒出来,并最终在议会大厦或政府大楼涤荡出1种新的秩序。这般透着悲壮色彩的文明过程牵动世人敬佩和肃然的目光,因为所包含的1切已经超越了个人的哀思,而是追求对他人生命的更大程度的尊重和关切。当每个公民都怀着强烈的信念烈焰来锻铸法律和制度的时候,法律和制度就不再是1股异己的绳索,而成为我们自己掌握的对生命与权利的保障。化悲痛为法律的做法值得回味。在我们中国人眼里,法律恐怕只是1种外在的约束,立法似乎与普通百姓没有什么联系。处于不幸中的人们更难以在经济赔偿与精神抚慰之外,寻求法律的完善。事实上,法律本来就是个人社会生活的准绳,维系着我们的生命、安全和权利。
如果把上面这些刻有名字的法律按时间顺序排列开来,就会形成1定规模的纪念碑林,倘佯其中,指指点点、品头论足,于扼腕激动之间,就会豁然认识到在人类进步和法律文明的进程中,古代和中世纪的做法明显反映出个人崇拜、权威(皇权、教权)至上的传统意识,近现代的实践则体现了对民主立法参与者个人的敬重,当代的样式充溢着社会立法者对教训的痛切总结;于庆幸未生逢其时、其地之余,又会油然为自己往日常把法律专业当成谋生手段(而非事业)的那份浅薄感到不安。今天活着的人们以及后来者,应当珍爱法律规则中的每1条、每1款,因为那里面很有可能包藏着真实的生命。老实地说,对美国法律在西方法律中取得了“理智上的领导地位”这种论调,不服气的学者肯定1大片,可公允地论及美国在法律和制度命名方面又确实做得到位、有讲究。美国人的观念似乎是“法律本来由国家所出,文明社会不允许私人之法存在,再动不动就于法律前面加上美国字样纯属浪费笔墨”,没想到如此1来反倒妙笔生花,并且从中可以以小见大,那就是法律和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要充分流露“人文精神”——自由与平等。
[注释]
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参见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7页。
[2]普鲁塔克:《传记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5页。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08页。
[4]《大诰·颁行大诰第74》。
[5]参见滕毅:《拿破仑和他的民法典》,载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中西法律传统》(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4-280页。
[6]《拿破仑民法典》“译者序”,李浩培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7]参见房保国:《你有权保持沉默》,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6-58页。李义冠:《美国刑事审判制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1-52页。
[8]参见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处编:《交流》,2001年第4期,第22-23页。
[9]参见:“失踪中国女孩让世界揪心”,徐冰川编译,《北京青年报》2002年8月4日。
[10]梨亭:“儿子你没白死”,《北京青年报》2001年5月13日。
[11]“美国1只烧伤的猫带来1部保护动物的法”,《北京晚报》2002年2月27日。
[12]当然,不能说这种做法只是美国人的专利。刘燕在“化悲痛为法律”1文中(载于《21世纪环球报道》2002年8月12日)举了两个英国人的例证。在英国剑桥郡,1个农场主19岁的独生子参加同学的生日聚会,国同学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而亡。悲痛欲绝的父亲在掩埋了儿子的尸体后,踏上了改变法律的漫漫征程。他不仅主张提高酒后驾车出事故者的责任,还主张酒后被搭载的其他乘客也同样要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1群中年妇女来到大名鼎鼎的爱丁布鲁克医院抗议,有消息说该医院曾将死婴的病变器官取出作医学实验,而20多年前她们的新生儿出生不久后就在这个医院夭折了。在与院方举行的会面中,这些妇女并没有纠缠于金钱的赔偿,而是执着地表达她们的强烈愿望——修改法律,完善对人体器官的权利保护。这些母亲深知医学研究的重要性,事实上,她们中就有1些人签下了死后捐献角膜或其他器官的誓约。但是,医院未经她们的允许而擅自取走死婴的病变器官,不仅是对她们的感情伤害,更是对死者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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