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辩证法学发展前景律毕业论文

2017-12-12 02:09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辩证法学发展前景律毕业论文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精神高于自然,这是黑格尔的基本观点,需要注意的是他这里的精神特

  精神高于自然,这是黑格尔的基本观点,需要注意的是他这里的精神特指人的理性思辨意识。在黑格尔眼中自然界是支离破碎的,作为日月山川的万物与人比较,只有人是完美的。所以,只有人的精神世界,才是有机的、完美的、不朽的、真实的和有规律的。不过,他又认为自然界实际上也存有着规律,这是否自相矛盾?他10分看重人的价值和独特地位,高扬人的理性精神,这不无道理,但是他因此而轻视自然万物及其内在运动规律,唯独高看不存在的神,却是不足取的。我们以为,自然万物和人1样都是可以载大道的,真正的大道德是自然的,而不仅仅是人性的,绝不是道独爱人。人是有精神的万物之灵,这是其特殊性,是其他万物所不具有的,但是人也同样和万物有共同乃至不及万物的能力和品质,人也有许多不足和无奈;人也是生物,也要生死,也有性的善恶,也是万恶之源,也有禽兽不如者;人来自自然还要回归自然;等等,这1切都说明人不是世界万有的绝对优越者。在任何理论中,假定人的优越性和假定人的低劣性都没有充分的依据。那么宗教里万能的上帝呢?我们完全看不到,只能想像而在现实中却感知不到,它没有人性,也没有自然性,也不是无所不能的,只是精神的虚无化,最终只是人的精神的绝对静止化、人的精神寄托的化身和非理性存在的表达方式,或者说上帝是对万有的拟人化形象假说。所以,上帝也同样是不可靠的,不完美的,人化的,离不开自我意识的支持,没有我那里有上帝?

  我们认为,人的身心和意识不仅离不开自然万有,而是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果人们假定人在上帝之下,将会奴役人的精神;假定人在国家之下,将会奴役人的身体。我们不禁要问:难道人必须有所选择么?人为什么不可以无所选择?这种深刻的追问就是中国古代道学的最深沉的发问!道学思想认为,人不能绝对掌握自己的命运,因此生命是最可贵的,自由是最难得的。我们认为,为了使使人们生活的更好,人要参加社会劳动,需要国家、社会公平分配财富;人还要有精神自由,人应该有尊严的、平等的生活在世界上,而不允许任何特权畅通于世界让特权者统治世界。只有精神与物质可以实现等价互换的世界,才是自然的世界、本来的世界、大美的世界、仁爱的世界、有道德的世界;这也正是法精神的本真所在。法的精神关注的是最大的人道公德,人与万有的共同属性,自然大公道;法律关注的就是要将科学的制度权威化、固定化,以使所有人遵循,确保公道畅通,制裁、防范破坏法律公道者。当守法成为大众的习惯时,法律就要进1步加强规范职能,增强科学性,减少惩罚性。这时社会教化的作用开始显得重要,但法律制度不可废,只是法治的重心转移,导致法治社会开始向道德社会转化而已。这不是真质的变化,只是相对的、质的、形式的变化。所以,辩证法学思想需要发展,而且必须发展。本章内容只是对辩证法学的发展趋势作出1个初步的探索性预测。

  1 矛盾法的实质困境

  辩证法属于理性主义产物,有着准科学(自然科学般的)精神,但是缺乏人文精神和人道主义,把人本身(自我和他人)外在化、物化、客观化,把世界万物客观化,这是1幅人与人,人与天,人与自然对立的客观世界。任何意义上的辩证法在思维方式上都是主、客2分的对立思维,所以才有客观规律之观念,才有真理符合说,才有不依人的意志转移的认识理论。

  与此相应,辩证法学思想也是从属于这种思维方式的产物。在这种法学思想体系中,法律是实在的,是相对的,是具体的。无论是精神法还是物质法,法律总是个人或者人民的意志表达,没有独立意义,只能是实现统治的工具。在实践中会产生无法克服的困难,那就是公民为什么必须守法?守法的目的是什么?1切辩证法学思想都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这是因为辩证法学思想有着深刻的内在缺陷。下面我们简要探讨这个问题,以望促进辩证法学思想的发展突破。

  为了叙述的方便,我们这里将辩证法学的思想和相关制度统称为矛盾法(主要指主、客观辩证法学思想体系)。

  1、矛盾法的局限性

  1)矛盾法的1般局限性。在矛盾法的法律思维中,必然地导致实在法律的绝对工具化结果,往往把公民本身客体化,把人的自由看作属于法律限制的东西,坚决主张法律之外无自由。具体来说,执法实践中会轻视主体自主性、独立性,常常忽视法律运行的实际过程,非常不重视执法(广义)程序,完全相信法律结果的绝对确定性,是彻底的哲学决定论。这种把法律条文绝对化,教条的执法,严重压制普遍人性,积极镇压1切反对者,从而彻底摧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总之,在矛盾法这种法制中实践实质就是主张特权法,不仅立法不公,法律的程序式也往往很不公正(不重视程序法制建设,权力大于法律),会使任何社会的法治建设都成为完全不切实际的幻想。

  2)理性人假定的局限性。

  在辩证法中都以理性人假定为理论前提,他们认为这种理性人能把握无限的、绝对的理念,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能与上帝精神沟通或者能彻底认识自然、征服自然。但人不是上帝,人类也不具有可以无限开发的能力。在主、客观辩证法学思想里,1个政治国家内真正意义上具有完整理性的人实际上只有1个(1种),那就是君王(或者人民,无产者等特殊主体)。其他人(敌人、反对者、被统治者等对立面)都是不独立、不完整的、没有彻底理性化的臣民(大众)。就是说,在实际的矛盾法中,国家是神圣的,君王(或者人民,无产者)是至上的;这不是自由的法制国家,仍然是政治专制的人治主义思想的表现。在这种性质的国家中,所谓的立宪制也只是对君王(或者人民,无产者)神圣的世俗化和动摇,国民(被统治者)在精神上还是要臣服于君王(或者人民,无产者、执政者),每个人的精神是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放的,各种等级特权或者变相的特权仍然是不可动摇的合法律的制度。但是大家都认为,这种世袭的(变相的世袭制度)等级特权(政治特权)是不法的,从形式上也应当铲除,否则,各种变相的特权制度和习惯仍然会成为现代社会的毒瘤,成为法治社会前进的阻碍。

  实证法学思想从形式上挑战了矛盾法的辩证真理观、法律观,用不断发展的现实和法律制度,乃至司法实践来丰富实在法律思想。然而这种对辩证法学的外围的挑战途径严格意义上说还不能看做是对矛盾法的发展,应该是1条完全不同的研究方向。如何认识实证法学思想的理论地位呢?我们认为,实证法学思想实际上应该是与自然法思想直接对立的,因为实证法学思想认为自然法思想是主观的、理想化的,抽象的,没有具体化难以操作的,不科学而坚决反对。因此,实证法学追求1种客观的、现实的、实用具体的法律理论和技术。显然,实证法学理论也同样严重缺乏人文精神,不关乎法律的价值依据,纯粹模仿自然科学研究模式,有很大的局限性,也是不完全足取的。在矛盾法的角度看来,自然法和实证法思想都没有超出矛盾法的范畴,都是片面的,都是矛盾法发展的环节。

  我们以为,历史地看,无论自然法、实证法、还是矛盾法都具有真理性,而矛盾法具有更大的包容性。从理论上说我们应当选择矛盾法学说,并且进1步发展它,这是对法科学的科学的简化法,10分有利于促进法学科学的成熟和发展。

  问题在于,我们决不能把矛盾法思想绝对化,简单地认为世界是矛盾的,精神是无限的,人定胜天的,理性是无比优越的;这样矛盾法就会僵化而与真理本性相反对。人类真理的视域总是不断扩大和深入的,在矛盾世界之外,还有非矛盾和无矛盾世界。在法律世界,人就是人,不是理性的,也不是非理性的或者反理性的,人是1种人-世界整体性的存有,是属于天地之间的与自然不可分离的场在,是相对绝对的平等、自主和自由的存在者。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是非理性的个体等等现实是在研究法现象时不能忽略的要求。因此,挑战传统辩证法学思想,实质性地发展辩证法学理论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完全必要的。

  3)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的局限性。

  矛盾法的国家组织形式是君主立宪制及其各种变种,在这种体制内需要最高权力者和最高权力组织的支持是其必然要求;因为任何具体矛盾都必须通过1种最高组织者,也就是具体人的现实化来解决。虽然没有主观意志作用当然不能解决任何矛盾,但是主观意志必须人格化,即实行人治才可以实现矛盾的解决。这是矛盾法无法克服的难题。1方面认为法律是客观的,另1方面这种法律又是在特殊权力之下的,所以使法律的科学性大达折扣,事实上也就是否认了客观法律的独立性和真理性。但是真正的客观法1定是法学家主观意志作用的成果,法学家实际上已经起了君主(人民)意志的转化作用,完成了客观法的主观化过程。只有相信立法专家,才是肯定法的真理的普遍性、公理性,而且它没有权力干涉,没有功利因素,具有中立性、超然性。所以,何必需要什么人民代表或者高高在上的君主来立法呢?

  我们知道,矛盾法将法的真理赋予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孔子将政治真理赋予圣人君王,这些理论的逻辑都以人的贵贱等级作为天然前提。但是历史证明它们的理论前提都是难以成立的,并没有理论的当然优越性和超越性。这样处理的结果看似简单化了、形式化了,却把人的平等自由的权利从根基上彻底拔除。在这种时候只能是特权等级社会,法律表达的只能是个人或者部分人的主观意志,实质上它肯定的是反法的不法社会制度。所以,我们认为各种形式法学(如自然法学、实证法学、中国古代律学)发展到矛盾法学是1种思想的进化。若矛盾法学发展到现象法学,现象法学再转化为道法学,则科学法学就将完成1种全新的历史进化过程。

  我们还知道,矛盾法学主张国家权力的集中统1,为人治的实行寻找到了最佳的理论依据。那么辩证法学为什么会特别反对权力分立,而且将司法权与行政权混淆?我们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个理论将法的理念(或者体现人民,无产者意志的法律)运动完全辩证逻辑化,只承认统1的真理性合法性独立性,而这样做的经过就是硬要事实真理符合逻辑而不是使逻辑为事实真理服务的削足适履的做法,也是1种思维方法上的根本偏见所必然导致的结果。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使辩证法学思想体系中推导出许多非常荒谬的法理而辩证法学家们却自认为是发现了法的真理而毫不自知。但是这样理论化的方法可以自圆其说,和他们的逻辑是1脉相承的,也不能忽视其相对的合理性和有限的科学意义。

  历史已无情地否定了主观辩证法学的国家学说、法律意志说等理论的合法性。马克思全面接受了黑格尔的辩证法逻辑,只是对其辩证法学思想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改造,提出了国家自行消亡说、法律人民意志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但是,2者不仅在思维方法上没有实质区别,而且在具体政治制度上也没有实质性差别,人在国家中都是没有现实的普遍平等的自由的。人的自由实现的问题仍然是困惑着现代的政治家、哲学家和法学家的共同难题。

  2、矛盾法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辩证法不承认1切正-反题的独立性、现实性、真理性,因此,在辩证运动中只有合题才是现实的真理,也是唯1合理性的存在。与此相应,在矛盾法理论体系里体现在国家理念中,只有君主(或者是人民,无产者等部分主体)享有国家整体意志的、至上的统治权力;体现在具体国家制度中,只有立法权是绝对的、至上的权力;体现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主权者意志是绝对的,国际法只有相对性,人类只有在抽象的世界历史的绝对精神(或者其他形式的理想社会)中,也就是在上帝(或者可能的理想未来)那里得到最后的统1和虚幻的支持。最终矛盾法只是上帝意志(无产者意志)的世俗化,是上帝(理性法)法的新的、思辨的表达方式。总之,在国家面前个人、敌人乃至人类最终都是微不足道的。这样,国家对内只能是专政机器,国际社会上只能是霸权主义有理,国家法治,世界和平,人权现实化,人类和谐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的根本保障,终将成为空谈。思辨的法最后终于走向反法而回复其本来貌。法与公民之间的冲突本质上是无法消弭的,而是存在着巨大深刻的对立。那么,普通社会公民要法干什么?所以,矛盾法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3、矛盾法只能适用于矛盾层次的世界

  真理之所以只是真理,就是因为它是生生不息的,我们有发现真理的可能,也可以发展充实真理,机会均等,只不过无比的艰难,也很少有人能达到这种境界而已。但是社会生活中大量谬误在1定条件下(尤其是在合法律的权力的支持下)可以畅通无阻成为所谓的真理,所以真理往往来自对这种日常谬误的批判。我们认为,任何理论本身不能是检验真理的唯1标准,生活实践也同样不是检验社会真理的唯1标准。所谓社会的真理只是人类心智的感受;它们往往是通过少数人发现,而由多数人学习、运用、传承,仅此而已。我们不要以为知道了真理的内容就以为自己也是真理的占有者。真理本身永远属于少数伟大的心灵,大多数人只是在享受真理的阳光。辩证法学思想宣扬的真理实际上不是这样性质的真理。虽然辩证法学家都认为矛盾法学是唯1科学的法学理论,但是由于世界的真质是同1性而不是对立性,矛盾现象是世界的表象,所以矛盾法学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法学理论。当然,在世界是矛盾的假设内它也是可以成立的,该理论也具有1定程度的逻辑自洽性。问题只在于,既然这种矛盾世界的假设本身具有虚假性、表象性,那么它推导出来的法学理论又怎么能成为科学的法学理论呢?

  矛盾法必须严格限定在表象的对立世界层次适用。具体来说,矛盾法只能适用于既定的法制体系内,可以用来普法而不是用来指导执法(广义,下同)。所以,必须将矛盾法排除在宪法之外,排除在立法之外,排除在司法和监督活动之外。换句话说,矛盾法只适用于法制的传播、教育解释层面,而完全不能用于指导执法实践。

  2 矛盾法前景展望

  个人是独立的,社会实质上是集合体,而不是有机体,个人不是社会可有可无的细胞,而是个人等价于社会,个人毁灭社会对他来说也毁灭了。这是1种能量化的整体,每1个人都是社会的全息点。重视每1个人就是重视整个社会的表示。个人的内在能量是巨大的,不可轻视任何1个人。从外表上看人各不同,身份、地位、财富、知识等等,差别很大,但在内在真质上人的差别不大,甚至是相同的,有时恰恰与外在相反。充分发挥每1个人的内在潜能,充分实现每1个人的精神自由就巨大的现实意义。亚里士多德似乎看到了这1点,至少有某种直觉了。而法就是看重每1个人的,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所以公平是法的最高真理,就在于个人不是简单的、可有可无的社会1分子,而是与天地齐1的自由人。独立自由的个人才是社会的真正主人,才是法律关系的真正主体。什么大人、君子、圣王都不过是相对的假设,决不是天经地义的。孔子对《周易》的解说,儒家伦理观只是等级制社会实现人治的1种理论假说,1种理论模式,根本不能表达法的普遍真理。

  辩证法的1分为2,合2为1反映了事物的矛盾性,但人不仅仅是矛盾的存在,人还是本质同1纯净的存在者。万有的真质是空无。人的实质可以自明,也只有自明的存在,才是人的实质,这是现象学的结论。正是这种主观自明性,意识的透明性、直接性,使3维空间现时在场化,现象学和道学都是4维时空逻辑实然关系,分别是“3真1假”和“3假1真”逻辑关系。道是假、虚、无的关系,是真质,现象是实、真、有的关系,是德。大德有道。现象与道等价。道=德,本质=现象。这样,中西方4维在这种“象思维”中得到逻辑的1致性,构成人类思想的共相。“象思维”表现为跳跃性、不连续性、整体性,属于非逻辑思维。逻辑思维表现为渐进性、连续性的非整体性。

  为了表达清楚这种辩证思维向玄思的发展进程,我们将辩证思维方式用1分为2,合2为1的语言代替;将道学玄思方式用1分为3,合3为1的语言代替。我们假定在对立面中,还有1种非现象的、实质的中庸态,即第3态。它是无意识(非意识)态,属于自然无为的、忘我的场在,是同1性实体,是看不见的却是真实的存有。正是在这种场在的中介下,使人与自然(万有世界)同1,合1,形成高层次的4维世界。

  我们认为,1分为2是3维世界,1分为3是4维世界。人的精神1分为3,世界合3为1,即正、中、反、合。1分为3的基本结构是正题、反题、中庸。中庸态是非表象的、场在的、非意识化的、非理性的中和状态,是不变的道性,非阴非阳的、非形式化的存在-存在者,不是对立双方的统1,而是整体的同1场在,是真质的直觉,是艺术化的非逻辑实然。正是这种中庸常道,才是普遍的、道德的人道;正是这种真正意义上的人道,才是与天道合1、交融、共相摩荡的在场;正是这种场在,才成为量子化的、精神同1场的2象性场在的4维世界图像。在这里,3维时间1维空间与3维空间1维时间结构可以实现转换,人(人与人)与自然成为生生不息的整体生态性系统。这种系统的动态平衡只有在自然大道中实现,即在“忘”的玄思中方见天地之大美。

  具体而言,4维世界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1是时间3维化,则空间必然1维化(上下或左右、前后),上下有势,左右(前后)等势、平等;空间3维化,时间必然1维化(此时此刻、或机会均等),这样外在机遇和内在公平就显得10分重要。当1个人的位势固定时,1切都在后天机遇和努力中决定,所谓成事在天,谋事在人;其2是时间1分为3,即过去、现在、未来3维时间;空间1分为3,即上下-左右-前后3维空间。当时间1分为3时,空间必然缩为上下1维;当空间1分为3时,时间必然缩为现在1维,这就是我们曾说的“3假1真”或者“3真1假”的逻辑结构。[1]显然,形而上学中要么是1维时间,要么是1维空间意识及其关系,是意识的第1阶段;辩证法中则是2维空间意识,或者2维时间意识及其关系,是意识发展的第2阶段;现象学反映的是3维时间1维空间意识及其关系;《周易》反映的是3维时间1维空间意识及其关系,是意识发展的第3阶段;《道德经》的玄思实现了天人合1的境界,4维时空结构周流不息,是意识发展的第4阶段,也是最高阶段。在这里,3维人与1维天构成整体,这是1种似量子化的统1场在,是非人格化的天道常理。天不是人,而是人的最高存有境界,是人自身的绝对精神权威。这种人也就是道德“真人”,也可谓“道人”、或者“法人”。“法人”是可以很多的,但不是少数人,也不是绝多数人。因此,法治社会反对绝对少数人乃至个人统治社会,也反对绝对多数人统治社会,而求多数真人的真理之治,中庸之治,普遍之治。这种有大公德的社会才能满足法治社会的基础性要求。这种表达真人世界的法学领域就是辩证法法学的最终发展出路所在。

  1、独立监督权力的机制建立是发展矛盾法的根本出路。

  是不是将辩证法经过唯物主义改造之后它就变成普遍的科学了呢?马克思就是这么认为的。然而将精神辩证法换成唯物辩证法并没有改变辩证法的逻辑结构本身。物质决定意识,世界统1于物质,这是1种世界观,它与辩证法结合之后产生的就是更加粗暴的革命理论,个人只有在公有制社会才能获得彻底的解放,而无产者的使命就是解放全人类,这更是荒谬的逻辑,因为自由和解放只能属于自己的责任而绝不能来自他人的恩赐。马克思反对黑格尔的精神辩证法,他认为人的理性精神并不是完全可靠的,人的精神不可靠,1切决定于物质条件,人的意志只能从这个实际出发。这又从1个极端走到了另1个极端。这种立场(偏见)决定真理的思维方法同样不是科学的思维方法。

  真正的科学无立场。现象学这

[1]  

    上一篇:法的辩证理念批判律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