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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治”——发自内心的坦诚表白律毕业

2017-12-12 04:32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关于“德治”——发自内心的坦诚表白律毕业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原本,自己能得到高人(比自己强)对我拙见的斧正和评点是件求之不

  原本,自己能得到高人(比自己强)对我拙见的斧正和评点是件求之不得的好事,但读罢张晓峰的《1个对“德治”应有的基本立场》1文,却着实让我倒吸了1口凉气,当时没有全身痉挛已属万幸,再拜读第2遍,第3遍,我却想来个狗尾续貂,于是草成1文,聊表我意。

  (1)

  说实话,在为文之前,我就再3踌躇,为什么呢?1则“德治”似乎成了1个令人痛恶的政治口号,2则它好像与当前的法治大环境相悖甚远,3则因为“德治”这个词太敏感,总易被人误视为“复古”和“叛逆”,所以事先我也就有了被批的心理准备,但其强度之大,却让我始料未及!

  就“德治”而言,不知是我的意思没有表达清楚,还是阐述得过于罗嗦(即便某些词语表达不甚恰切,可大体意思是明了的),抑或是学兄理解上的问题,我总觉得你对它存在诸多“误解”。第1,我想说的“德治”无非就是和法治、宗教、习俗等1样是1种社会调控手段,故而要注重道德建设,但却被认为是奴隶主义和封建主义的产物加以否定和抛弃;第2,我说“德治”主“内”治“本”是指它侧重影响人的心理精神层面:“法治”主“外”治“标”是指它侧重客观上对人的治理(即“心灵的教训和肉体的制裁”[1]),旨在言明2者界限,而却被认为是“买椟还珠”,舍本逐末;第3,我说“德治”与“法治”是“如鸟之双翼,相辅相成,相济并进”意在说明2者的相互关系和影响,却被视为所谓“珠联璧合”泾渭不明;第4,我说“精神文明德治,政治文明法治”是指文化(广义的)在社会中的存在状态或方式,却被认为是构建国家体制的意识形态……总之,我觉得与其说这是主观取义,倒不如说是在千方百计地寻找“自信”,为自己树靶子,然后1枪中的,俨然1副胜利者的样子。殊不知这是1出自编自演的闹剧!

  (2)

  作者称“与其说‘德治’被赋予了‘现代意义’,毋宁说其披上了现代意义的外衣,挂上了‘时代特色’的虚伪招牌”,难道这也不间接说明了我们现代社会的畸形?“其‘立足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不假,然而,这真的是优良吗?”,这本身又何尝不是1种武断?“可搬出老祖宗……,这又何必呢?”这话听起来大有“54”时期激进主义者“国粹不能保护我们,何必保存国粹”的豪言壮语,殊不知这已是被历史证明了的荒谬!

  “在别的文化中间发现我们自己”[2],这才是正确对待传统文化的态度。我们应该剔除糟粕,但是也应该辨证地否定,当然更要辨证地继承,吸取精华!我们不想“抱祖宗的大腿”,也不想成为“积成抱残守缺不思更张的文化自大狂的心理定势”[3]的偏执狂,更不愿背上中国古代历史的“10字架”走下去,但否定传统就是1种理智吗?我想充其量也不过是1种标新立异。因为5千年的文化传统如果没有特质和精华,岂能走到今天?正如唐逸先生所言“如果1个人不能欣赏自家精神文化的美,如果为了跟从某种外国潮流,或学会某种外国观念解释,便毅然抛弃全部传统家底,大概也是1种殖民地心态吧。”[4]其实,自己骂自己的传统,自己骂自己的祖宗,恐怕也只有中国人能做得到!

  至于作者称“自近代以来,我们从来都没有长期地虚心地计划地……”又把它归结为“更深层次的原因,即中国人骨子里的‘浅尝即止’病”,对此,我实难苟同。如果非要找其“深层次的原因”,我想1则是封建专制主义体制在作祟,2则是他们盲目地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文化,追求“西化”。其实,他们学西方也并非“浅尝即止”,相反,学兄所称的“浅尝即止”似乎正说明了他们学习西方的不断深入和步步深化。如果硬要说他们“浅尝即止”,那我只能说:谁让他们的寿命那么短呢?他们怎么就不活上几个世纪?这似乎玩笑开大了!

  (3)

  作者称“中国数千年的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只有对百姓的残酷镇压和屠杀!”似乎在说传统中国的腐朽是由于“德治”(也就是作者所称的“人治”)所致。对此,恕我直言,这是犯了1个低级的逻辑错误:混淆概念(不知是否有意?)。即把体制层面的文明与精神层面的文明混为1谈了。

  传统上乃至近代“中国的虚弱,乃由于体制落后,严重压抑民族的创造力,而导致国力衰微。我们不能深刻认识人类历史的主流,迅速向高效的体制过渡,却将我们自身的责任推给文化传统。本来应该进行彻底的体制革新,却转向笼统的反传统。”“结果文化摧残,传统断裂,人心大变,而体制依然。”“可想的是,如此简单的1个逻辑错误,”却“至今未予思维上的澄清,‘反传统’至今是遮蔽我们视野的1种情结”[5],唐先生的见解真可谓1针见血。

  其实,西方许多人都心仪儒家或释道传统(中外学者研究中国古代传统的要居多),奉为精神理想和生活方式,但却并未因此而反民主反人权,丧失个人独立性和理智,沦为“封建余孽”。何以如此?因为他们信奉的是这种传统中远离意识形态的优良精神价值(国粹、精华),而不是采纳专制意识形态进而选取专制体制!所以中国的传统(文化)绝非其社会体制!

  话又说回来了,如果按作者所称的“理论”,我想古代中国在韩非子时期就该实现了法治,何劳吾辈在今天仍手持法治的大旗拼命地摇摆?

  (4)

  我必须声明1点,我文章标题中“在中国法治建设下”其实就表明了我的基本立场:我赞成法治,并认为它是中国的前途和命运。但我为文的目的无非也就是想说明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在社会转型的变动时期,我们要倡导“德治”,要讲道德良知,重视道德建设。怎么让学兄1理解就变了口味呢?1口咬定我“怀疑法治是中国的唯1出路”;认定我是在“复古”。在宣扬封建腐朽思想和糟粕;认定我说的“德治”就是礼治,就是人治,就是礼治的重复,必然陷入人治主义进而专制(看来,我说的“德治”内涵被强奸了);认定我是在为封建专制主义招魂,所有这些,我有的只是惊讶!真不知道是怎样得出来的结论。

  可退1步想,如果我写的不是“德治”,而是写了宗教,说了宗教在社会生活中重要的调控作用,学兄是否会说我是在宣扬鬼神,复“中世纪”的古呢?当然,你不会!因为你是聪明人,知道宗教在法治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起着多么重要的作用!再退1步想,如果文章的意思不是我写的,而是某个法学泰斗,学术翘楚(只是假设)所写,你是否还会奋力抗争呢?当然,你会的,谁让我提出这么个不实际的问题呢?

  (5)

  作者称“德治”就是“专制,独裁与集权”,着实让我费解,因为这个“德治”是对我说的“道治”的形象扭曲!称“德治”(其实也就是作者所言的“人治”)与“法治”水火不容,“格格不入”,但这又是对历史和现实多么有力的否定!

  “徒法不足以行”,法治离不开人的作用,而人却绝非天使:立法者的道德品质影响甚至决定法律的品质;执(司)法者的道德良知影响法律的公正;守法者的道德素质直接影响法律的运行,总之,法律人的理性素养(即“德”)在客观上实实在在影响法治建设。离开人的作用,离开人的理念素养,法治无非是1具没有血肉的骷髅而已。当然,既然是骷髅,就可以拿来吓人,可结果呢?不是把人吓成了弱智鬼,就是把人“逼”成了病态狂!所以,法治不仅不排斥人的作用,德的影响,相反,在坚持合法性的前提下,更应强调人的作用和道德精神。

  再从比较的意义上看,在法治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就没有人和道的力量吗?举个例子来说:在美国,对于同1个事件,如果被告请了1位极高明的律师巧辩,法官可能会判无罪释放;如果被告请1位水平1般的律师辩护,法官可能会轻判(但有罪);但如果被告不请律师或请了个蹩脚律师,那被告的命运就可想而知了。可见,在律师巧辩规避法律的同时,法官也在“造法”,法官也是人,那他的公正和正义的价值理念来自于哪呢?恐怕是其的道德良知了。试问:你能否认此法治社会中的“人治”痕迹吗?

  其实,“1般认为,洋人的社会就是法治社会,洋人在观念上都是喜欢法治的,这种说法只能说是部分正确。翻翻西洋历史,你不仅可以发现‘人治’的痕迹,而且可以看到鼓吹人治的也大有人在,其中不乏哲人(如柏拉图)”[6]所以,那种只认法治,盲目排他的观点,除了证明其单纯和幼稚外,还能说明什么?

  (6)

  既然说到了法治,我也倒想说1下自己的1孔之见。

  法治并非完美无缺,我们必须正视而不是规避法治的漏洞,大多数人都倾向并选择了法治,但这却并不能表明法治的完美,掩盖其自身的缺陷,同样也不表明法治可以完全顶替人的智慧的灵活性并排斥其他1切社会调控手段(诸如道德、宗教习俗等)。其实法治本身也有其固有和无法消除的缺陷,这是实事求是,绝非偏执,否则,发达的西方国家不都成了人间天堂?诚如作者所称,早就“在法治阳光的照耀下”“走进自由幸福的殿堂”了!(可事实呢?)

  其次,法治是1个很好的治理社会的手段,但却并不能排斥其它治理社会的手段。选择法治,可谓“多害相权取其轻”[7],但这“恐怕不在于觉得法律的优点胜过人的智慧,而仅仅在于觉得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因为,历史时常说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8]所以,最终我们选择了法治,但并非就万事大吉了!

  再者,法治有个前提,那就是1个社会的体制问题,法治只是1种社会调控手段,没有体制上的保障,妄谈法治无异于痴人说梦。社会的发展,体制的转型,就得有宽容的心态。在中国古代封建专制体制下,有法治思想的光耀,那么在今天中国体制改革,社会转型,大力建设法治的条件下,倡导“德治”,加强道德建设有何不可?难道所谓的法治就容不下不同的声音?为什么提到“德治”就要把他归结为古代封建的专制主义呢?难道今天的中华儿女1个个都成了超脱的神仙,连德治都不讲吗?(其实神仙是最讲道德的)难道唯法治是尊,斩除其它,就不是1种无形的,变相的专制思维?

  从极端的意义上讲,选择法制终究是1种价值判断或价值选择,而这是“通过人的需要和意志的运作而形成的关系性概念”[9],对于实体的人来说究竟能有多大意义?人关心的只是他的生存。“主权在民”,而“民”却并不稀罕‘权利’这鸟东西[10].我不是在进行学兄所称的“德治与法治”的争鸣,因为我总觉得这是个终极无意义的问题。然而既然我们选择了法治,那就假设1个必要的前提罢了[11]!

  (7)

  最后,作者在文章中又严肃地提出1个可笑的基本立场:对法治的绝对信仰,说他“严肃”是因为他给我们指出了1个客观事实:我们要法治(地球人都知道了!);说它“可笑”是因为他强奸了我的意思,硬是认为我反对法治(我也信仰法治)——这可着实让我想起了中学教材上那幅“公牛挤奶”的漫画图!

  曾经在《实话实说》节目中,1位观众就质疑:他们(嘉宾)说的是实话吗?崔永元这样回答:对于什么是“实话”,我想大家存在误解,认为顺耳的、自己听着对的就是实话,其实不然。有些人虽然打官腔、说的像是套话,但那确实是发自内心的真实表露,这就应该算是实话!是呀,我口言我心,把自己的拙见诉诸笔端本无可厚非,但却痛遭责难,这与其说是对我的批判,倒不如说是你的高见没有在我这里得到印证,成为你思想的附庸罢了。

  西方学人时常自嘲:人类1思考,上帝就发笑。可这次就不同了,上帝没笑,人却坐不住了。说是赐教,我却找不到如沐春风的感觉,只有刀光剑影的寒气,大有杀戮之状,然后置之死地而后快!可是;老兄,你不是法治的代言人吗?(我又何尝不是?)难道我就没有讲几句心里实话的自由权?如果这就是你所谓的“对法治的绝对信仰”和“理性”,那我就只能说1句:晓峰,你可真逗?!

  「注释」

  作者简介:王圭宇(1985—),男,河南禹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07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宪政制度、法学理论

  [1]参见刘星:《法治的假设前提》,载《西窗法雨》,法律出版社出版。

  [2][美]吉尔兹著,王海龙等译:《地方知识——阐释人类学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3月版。

  [3] 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唐逸:《关于中国文化心理与全球化》。

  [5] 同4.

  [6] 参见刘星:《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载《西窗法雨》,法律出版社出版。

  [7] 参见冯亚东:《平等、自由及中西文明》,法律出版社出版。

  [8] 同6.

  [9]同4.

  [10] 同7.

  [11] 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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