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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 ; ; 徐卫东因盗窃罪于2005年5月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7月6日至16日期间,徐卫东利用其在上海博舍有限公司安装织造机的便利条件,先后11次进入织造车间的配备仓库,窃得不同型号的电动机共计25台,价值1.1万元。法院于2005年10月31日以盗窃罪对徐卫东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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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 ; ; 有人认为,对于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问题,应当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判处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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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 ; ; 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数罪并罚问题,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折算说主张,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折算为同1种较重的有期自由刑;吸收说主张,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应采用重刑吸收轻刑的吸收原则处理;分别执行说主张,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采取由重到轻分别执行的方法;折中说主张,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应依具体情况或根据1定的标准加以区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方法予以并罚;等等。
 ; ; ; 对于上述学说,折算说显然过于简单,难以解决不同种有期自由刑之间的关系。同样,吸收说也过于简单,单纯采取有期徒刑吸收拘役、管制,或者拘役吸收管制都可能出现不合理的现象。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管制数罪并罚最高可以达到3年、拘役最高可以达到1年,而拘役、有期徒刑的最低刑期分别是3个月、6个月,为此用6个月的有期徒刑去吸收1年的拘役,或者用3个月的拘役去吸收3年的管制,显然是不合理的。
 ; ; ; 分别执行说似乎较好地考虑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性质差异,但是,分别执行说也存在1些缺陷,这包括:采取分别执行说,意味着对1个罪犯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这与现代刑法理念是不相符的;完全采取分别执行说使得整个执行过程过于复杂;对同1犯罪人执行较重刑罚后再执行较轻刑罚,不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在具体执行上存在诸多不便,如因教育改造较好对罪犯予以减刑时是减去有期徒刑还是减去拘役或两者1起减去,无法统1认识;被判处较长刑期的有期徒刑罪犯如予以假释,在假释考验期满再将其收监执行拘役显属多余;羁押场所的转换和先行羁押日期的折抵亦多有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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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