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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吉喜
摘 要:目前关于控辩平衡的研究只局限于程序法层面,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完整意义的控辩平衡应当包含程序法意义上的控辩平衡和实体法意义上的控辩平衡双重含义。实体法意义上的控辩关系体现在犯罪构成模式上。与两大法系犯罪构成模式与控辩平衡的契合性相比,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与控辩平衡之间具有一定的张力。我国转型后的刑事诉讼模式对控辩平衡的强调必然要求犯罪构成模式的转型。
关键词:控辩平衡 实体法 犯罪构成
一、双重含义的控辩平衡及控辩平衡的实体法切入点
控辩平衡的目的在于保障辩方有足够的防御能力和充分的防御机会来对抗控方的指控。由于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性问题与实体性问题相交织,因此,对于辩方来说,就不仅需要在程序上有对抗控方的能力,而且在实体上也需要有对抗控方的能力。如果辩方仅仅能在诉讼程序上对抗控方,而不能在实体性问题上对抗控方,则很难说控辩双方的关系实现了平衡。因此,控辩平衡不但需要程序法的保障,而且需要实体法的保障。
在本文中,将控辩平衡的程序法保障称为程序法意义上的控辩平衡,将控辩平衡的实体法保障称为实体法意义上的控辩平衡。程序法意义上的控辩平衡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法上的措施实现控辩双方在程序上的平衡。如对控方的司法审查和赋予控方客观公正义务,以及辩方的程序保障和特权就是从程序上实现控辩平衡的两种主要手段。对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者已经进行过比较详细、深入的论述。与程序法意义上的控辩平衡相似,实体法意义上的控辩平衡即是指在实体法上实现控辩双方的平衡,主要体现在控方的指控内容和辩方的辩护空间的平衡。由于作为国家的控方和作为个体的辩方具有天然的不平衡性,因此,与保障程序法意义上控辩平衡的措施相似,保障实体法意义上控辩平衡的主要措施也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限制控方指控的范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控方只能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指控被告人,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要件。二是赋予辩方与控方相对抗的空间(其中包括特权) 。与控方指控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要件相对应,辩方与控方相对抗的空间指的是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实体法意义上的控辩平衡与程序法意义上的控辩平衡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实体法意义上的控辩平衡如果没有程序法的保障,则会成为书面口号。程序法意义上控辩平衡如果缺乏实体法内容,则会流于空洞的形式。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在实体法意义上的控辩平衡中,作为控方指控范围的犯罪成立的要件和作为辩方辩护空间的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都是犯罪构成模式中所探讨的内容,因此犯罪构成模式应当是我们研究实体法意义上控辩平衡的切入点①。当今世界大致有三种犯罪构成模式:第一种是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的三阶犯罪构成模式;第二种是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双层模式;第三种犯罪构成模式就是我国目前主流的“犯罪构成四要件”模式。需要说明的是,在保障实体法意义上控辩平衡的两项主要措施中,第一项措施,即限制控方指控的范围,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在实体法意义上控辩平衡中,它是作为一个常量存在的;与此相反,第二项措施,即赋予辩方与控方相对抗的空间,则是衡量实体法意义上控辩平衡的主要变量;因此,主要通过后者来分析三种犯罪构成模式与控辩平衡的关系。为叙述方便,将国外的犯罪构成模式,即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与控辩平衡的关系作为一个部分,将中国的犯罪构成模式与控辩平衡的关系单独作为一个部分。
二、两大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与控辩平衡的关系
(一)两大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
1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递进式的三阶犯罪构成模式。②
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是一种对犯罪的积极判断,如果行为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就能初步认定行为具有犯罪性。构成要件的要素一般包括: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客体(对象) 、行为结果、行为情况、因果关系以及构成要件故意或过失等。〔1〕经过判断,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就将进入下一个层次即违法性判断。相反,如果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那么该行为就会在此阶段被认定为不是犯罪行为,而不会进入下一个层次。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二个层次的判断是违法性判断。违法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前者是指违反法律规范;后者是指违反社会的伦理规范。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就表征着行为具有了形式违法性。但是具有形式违法性的行为并不必然意味着就具有实质违法性。要确定行为是否具有实质违法性,还需要对行为进行实质违法性判断。对行为的实质违法性判断主要是考察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即行为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正当的业务行为等;另一类是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可以依照法律秩序的整体精神从而阻却行为违法性的事由,如自损行为、自救行为、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以及安乐死等。〔2〕违法性判断是一个在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后的价值选择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排除了那些社会伦理允许的正当行为。因此,违法性判断的目的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进行筛选,是对犯罪成立的消极判断。
第三个层次的判断是有责性判断。在完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的判断之后,还需要对行为人进行有责性评价才能最终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阻却有责性的事由包括两个方面,即行为人具有责任阻却事由和免责事由。责任阻却事由是指与责任的基本构成要素即责任能力、责任故意和过失根本违背的事由。免责事由是指对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并且也是由完全具备责任能力和具有违法意识的人实施的行为不进行责任谴责的特定事由。免责事由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超法规的免责事由两类。前者如防卫过当、设想防卫、过当避难、设想避难等;后者如期待不可能〔3〕。在有责性层次上,用责任阻却事由和免责事由将那些符合构成要件且具备违法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圈,大体上也是对犯罪成立的消极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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