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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本谦
摘 要:如果把婚姻制度理解为一种关于性资源的产权制度,那么强奸就可以视为一种“性盗窃”,它的第一受害者是性资源被窃的某个男子,社会禁止强奸是为了防范恶性性竞争对以婚姻制度为主的性秩序造成破坏性后果。普遍存在于人们心理深处的性嫉妒心理大大强化了社会观念对强奸的厌憎情绪,因而又必然影响到法律对强奸的定罪量刑。
关键词:强奸;“逆强奸”;婚姻制度;性竞争;性嫉妒
强奸之所以被法律确定为一种严重的性犯罪,按照一般刑法教科书的观点,是因为强奸侵犯了妇女性的自由意志,并损及妇女的人身健康和人格名誉⑴。但这种常识性解释不能消除我们的所有疑惑,人们仍然可以继续追问,为什么刑法对妇女性的自由意志关怀备至,而对男子的性权利保护却无动于衷? 妇女强奸男子⑵(下文称“逆强奸”) 何以会被排除在性犯罪的条款之外,难道仅仅因为这种情况非常罕见? 或者立法者真的认为妇女的性权利比男子的性权利更有保护的价值?
此外,人们一般都会承认,单纯的强奸(指不对身体的其他部位造成任何伤害的强奸) 对妇女身体充其量只造成轻微的生理伤害(如果排除受孕和传染疾病的风险的话) 。正如米歇尔•福柯所认为的,在用拳头打一个人的脸与用阴茎插入一个人的阴道之间没有原则性区别⑶。但法律对后者的惩罚却远重于前者,这是否意味着与其他器官(比如头或手)相比,性器官在法律上占有更重要的地位? 如果说强奸对妇女造成的伤害主要是精神上的,即强奸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和名誉,那么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为什么强奸会对妇女的人格和名誉造成足以与10 年有期徒刑相称的严重伤害? 进一步的追问则是,为什么人们在观念上会确认这种伤害? 对这些问题的探究将会揭示强奸犯罪背后深刻的社会制度背景和社会心理根源,反过来说,如果我们对这些背景性和根源性知识缺乏了解,我们就不会真正弄清楚对强奸的处罚为何如此严厉,甚至我们也不清楚———看起来是一个更加简单的问题———强奸何以会被各国刑法普遍确定为犯罪,而“逆强奸”何以会被各国立法者统统忽略了。借助于生物学和社会心理学的分析视角,本文企图在一个远比刑事法律更加宽泛的知识背景中去探讨这些看起来是众所周知的问题,由此获得的结论将会挑战我们久已形成的一些常识性观念。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一、强奸与婚姻制度
据说动物世界中的强奸非常罕见,而在最接近人类的灵长类动物中,强奸几乎更是闻所未闻⑷,尽管这种说法的可信度很难获得确认———因为即便一头雄师和一头雌狮自然交配,观察者也难以断定交配是否已经获得了身体相对弱小的雌狮的有效同意———但我们至少可以断定,即便强奸存在于动物世界之中,也只能被看作是完成物种繁衍的正常生理活动,已经遭受强奸的雌性动物不可能获得某种根据对强奸表示不满(假设动物能够表示) ,而承受强奸风险的雌性动物也不会产生免遭强奸的心理预期(假设动物也有心理) 。总之,动物世界中的强奸只要不违反自然规则就不会被视为反常。我们的假设看起来很荒诞,但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表明,在人类结成社会之前,确切地说,是在规范人类性行为的社会规则产生之前,强奸不会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换言之,只有在强奸被某种社会规则明确禁止之后,强奸才会被视为一种罪过并因此受到某种惩罚。
人类社会的性秩序是以限制性竞争为主旨的,与动物相比,人类更加需要一种限制性竞争的社会规则。尽管动物世界里的性竞争也很普遍,有时还很残酷,但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是因为动物的性竞争大多受自然律的限制。一头雄师大概只在发情期内才会把一次交配的机会看得远比一顿美餐更加重要,在这段时间之外,它还是把主要精力用来觅食找穴或抚育幼仔。适度的性竞争不仅不会威胁到物种的生存,相反,因性竞争造成的优胜劣汰的选种机制还能促进物种的健康繁衍。人类的性竞争却没有被自然律限定在一段短暂的发情期内,人类的性行为或多或少是不分时刻的,这会导致人类的性竞争远比其他物种更为频繁地发生⑸。并且考虑到人类所拥有的非凡智慧和富足资源,不难想象,人类性竞争的潜在破坏力更是远非其他物种所能比拟,倘若不加限制,整个社会必将难以为继。婚姻———作为规范人类性行为的一种最重要的社会秩序———就是起始于限制性竞争的需要,这一需要或许能够解释为什么婚姻在我们已知的社会中普遍存在。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普遍存在的原因是它能满足抚育幼儿或根据性别进行劳动分工的需要,〔1〕( P283) 但这些需要与限制性竞争相比就显得不那么迫切。更何况,抚育幼儿或根据性别进行劳动分工除婚姻之外并非别无选择,但把性竞争降到最低限度大概只有婚姻才能做得到。为了避免同性(主要是男性与男性) 之间因争夺性资源而酿成的冲突,就必须为性资源确定归属并划分界限,从而终结性资源既无归属又无界限的混沌状态。发生学意义上的婚姻就是一种关于性资源的“产权制度”,或者说,是性资源的“私有制”,至于抚育幼儿或根据性别进行劳动分工都是添附于婚姻的一些额外功能。因而在我看来,与其将婚姻视为一种生物学意义上的“再生产策略”(男女两性相互引诱对方以达到复制自己的目的) ,〔2〕(P56) 倒不如把婚姻理解为社会学意义上的维护性秩序限制性竞争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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