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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无信不立,国无信不昌,治无信不善”。人类文明史反复证明,信用是人类社会存续和发展的基础。然而,实践中的中国法治所存在的草率立法、违法执法、腐败司法与社会普遍的不守法等种种“病态”现象,无1不从反面透视出中国法治难行的真正原因。为此,着手建构法治信用的生成机制,已成为中国当下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本文认为法治信用的形成有赖于信息公开机制、沟通与共识机制和监督与责任机制的有机构成。
1、信息公开机制
信用形成的前提在于信用主体相互公开信息以构筑彼此信任的平台。法治要成为全社会所信任的理想治理方式,当然离不开全社会对其基本信息的了解与掌握。
(1)立法信息的公开
立法作为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是立法者所进行的专门性活动。由于迄今为止的立法活动大都是由特定的人群(或机构)来进行的,立法目的的确定、基本原则的归纳和具体制度的设计均是由他们依1定的价值目标和客观情势来最终定夺,而立法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否与人们的现实需要相1致,是否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识,将直接影响立法的社会信任度。因此,了解和掌握立法者的基本信息是10分必要的。理由是:第1,立法是立法者的有目的的专门性活动,而立法者本身具有私人性与公共性的双重身份,在立法活动中,立法者能否从公共利益出发,忠实地履行立法者应尽的立法职责,在相当程度上会影响立法的质量,因此,在立法尚未进行之前,对立法活动的主体即立法者的品质进行评估是10分重要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公开立法者的个人品质信息,其目的在于让立法授托人对立法者进行监督,从而确保立法者对立法活动的忠诚,对立法授托人负责;第2,立法活动是法的创制活动,而法律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故立法者应当把自己看作1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这表明,具有很强专业性的立法活动需要立法者具备相应的立法能力。否则,纵使立法者出于公心,也无法确保其所制定的法律是良法。因此,将立法者的能力信息公开,有助于立法的授托人及时淘汰劣质的立法者,从而确保立法的质量。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2)执(司)法信息的公开
古人云:国不患无法而患无执(司)法之人。良法的运行始终离不开具备良好品质与能力的执(司)法者队伍的身体力行。然而,经验表明,有权力的人总易于滥用权力,作为行使法定职权的执(司)法者也因身具双重身份而有化公为私的倾向。因此,建立1支良好的执(司)法者队伍,1直是人类社会的企盼与追求。传统中国社会欲借助于道德说教与重刑惩治相结合的手段来塑造良好的执(司)法者队伍,西方社会则通过严格的淘汰机制与高薪制度来净化执(司)法者队伍,2者对比各有优劣。笔者以为,执(司)法活动能否依良法而进行的关键既不在于严刑惩治,也不取决于执(司)法者薪金的高低而是取决于执(司)法者的信用程度。因此,加强对执(司)法者诚信的培植应成为法治社会的基本共识。如前所述,公开立法者的信息是创制良法的前提和基础,同理,公开执(司)法者的执(司)法品质与执(司)法能力的信息对于良好的执(司)法而言也是10分必要的。1方面,通过公开执(司)法者的信息,让执(司)法者的信用接受市民社会和实践的检验,从而防止执(司)法者滥用执(司)法权损害社会利益;另1方面,公开执(司)法者的信息,有助于消除市民社会对执(司)法者的疑虑,从而促使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互信。因此,公开执(司)法者的信息是良法运行的基本条件。
(3)守法信息的公开
全社会的普遍性守法是亚氏法治理论追求的理想目标,也是衡量1个国家法治状况的主要指标。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守法者的范围是不相同的。从被压迫阶级被迫地守法到现代法治所倡导的全社会普遍地自愿地守法,人类社会的治理方式已发生了质的演变。由于社会整体是由单个的人(或单位)通过有机联系而形成的,全社会的普遍守法实际上是全社会的每个构成单元守法行为的综合。因此,每个社会构成单元是否守法是衡量1个社会守法状况的标志,也是1个国家法治成熟程度的判准。为了抑制守法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与搭便车现象,公开守法者的守法品质信息与守法能力信息就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1方面,公开守法者守法的品质信息,有助于彰显自觉守法者的良好品质,暴露违法者不守法的恶劣品质,借助人与人的相互保障机制约束违法者,从而促使其自觉地守法;另1方面,公开守法者守法能力的信息,可以让人们对彼此的能力有更清晰、更全面的认识,借助人人互动机制,促使守法能力较差者不断提高守法能力,从而最终使全社会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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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沟通与共识机制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利益与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法治作为多元利益与价值的统摄体系,其生存与发展不在于传统的暴力,而是依赖于全社会的沟通并最终达成共识。
(1)沟通与共识机制有助于良法的形成
任何法律制度都是1定的社会愿望与需求的表达和反映。由于人的个性与共性、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代表1定社会利益的法律制度总是呈现出部分人自觉遵守、部分人反抗的局面。有反抗就会有冲突,就会有斗争,人类社会因此而处于紧张与不和谐的状态。为了避免或者减少摩擦与冲突,人类社会的制度安排就应尽可能地代表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其理想状态是代表全社会的共同利益。然而,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人们对利益的认知与追求又总存在1定程度的局限性,如将根本利益误作非根本利益或将非根本利益当作根本利益等,从而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发生冲突。法律制度作为人类利益界定的基本框架,总是试图调和矛盾、缓解冲突。而欲达成此1目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就应充分关注到人类社会冲突之源,从源头上寻求对策。沟通机制的确立,为人们在利益认知的统1问题上提供了1个良好的制度平台。通过广泛地、充分地表达意见,人们能从1定程度上发现自己对利益认知的局限性,从而在相互关爱、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对利益认知的妥协并最终形成利益共识。因此,沟通与共识机制的确立,能有助于统1人们的利益认知与利益追求,从而形成大家都愿自觉遵守的法律制度即良法。
(2)沟通与共识机制有助于执(司)法活动的良性进行
大量研究表明,人的不合作行为的发生主要起因于对合作对象的误解或不理解。而沟通是消除误解的最直接且最有效的方式。社会的和谐与否主要取决于价值观念正趋于分化的个体与社群能否达成1种理性的价值共识。这种共识不否定个人权利的多样性与自由选择的可能性,只是在人的社会性的基础上就维持社会存在必须的基本价值准则取得1致。因此,为了确保作为人类利益共识的立法得到全社会的1致遵奉,法治之执(司)法活动就应体现并始终贯彻沟通与共识机制。其1、执(司)法者与被执(司)法者之间的沟通,有助于统12者对法律制度的认识,尤其是统1对法的质与量的认识,从而使执(司)法活动变成执(司)法者与被执(司)法者的共同1致的行动;其2、执(司)法者与被执(司)法者共识的达成,可使执(司)法者与被执(司)法者在情景化的背景下发生角色的转换,从而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帮助。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3)沟通与共识机制有助于全社会普遍地自觉地遵守法律
沟通有助于形成共识,共识则有助于统1行为。由于共识的形成过程是1个自由的过程,所形成的准则是个体自由意志的体现,因之公民对这1制度的正当性与效力持信仰态度,他们在享有其权利的同时,准备并愿意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这样也就发展了公民相互间的信任。这种信仰与信任越强烈,社会的凝聚力越强,公民就越有归属感。法治的实现虽离不开良法的制定、执法与司法的公正,但其根本还是在于全社会普遍地自觉地守法。守法意味着守护共同利益与个别利益的边界,因此,利益边界划分环节上的共识是守法的前提。对此,亚里士多德法治命题将法治视为良法与全社会普遍地守法的辩证的互动的观点可谓是至理名言,是真理。后来的法治论者或强调立法、或执法或司法,虽1定程度地补充和发展了亚氏的法治命题,但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割裂了良法与守法的辩证关系。因此,如果借用现代人的说法,我们可以将亚氏的法治命题解读为通过沟通形成利益共识的制度性框架(良法),而利益共识的达成与利益边界的守护正是全社会自愿的守法活动的具体展开,2者相辅相成,缺1不可。
3、监督与责任机制
现代法治的核心是权义与权责关系。权利与权力的界分表明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的多样性,权利的私人性与权力的公共性将因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的欲望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而发生冲突。因此,要确保权利与权力各自固守基于共识而确定的边界,就需要有监督并设置相应的责任制度。
(1)完备的监督与责任制度是良法的应有之义
从1般的法理学角度出发,法作为1个动态的运行过程,实际上都是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设立、实施与实现的过程。鉴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完全自觉地守法还只能作为法治的理想状态而为人们所企盼。正基于人们的自觉程度的有限性和人们逐利欲望的无限性,法仅依靠人们的自觉是不现实的。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度就成为良法的必备内容之1。1定意义上说,没有完备的监督机制,就没有良法的存在,也没有法治的存在。对此,传统与现代的法治论者几乎都关注到了其重要性,并有过详略不等的论述。然而,经验表明,仅有监督,也不能确保人们对法律制度的忠实践行,尤其不能确保守法者受益、违法者受罚。对此,人们多强调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既从法的1般指导性功能的发挥角度培植人们对未来行为的稳定的预期,也从执(司)法的角度奖励自觉守法者,惩治违法者,并确保受害者的利益不受损失。因此,法律责任制度的有无是衡量立法系统完备性的1个非常重要的指标,而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程度则是衡量1个国家立法是否为良法的关键因素。正是基于如上因素的考量,所以人们认为良法的当下之义是有1个完备的监督与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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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备的监督与责任制度是良好执(司)法的制度保障 中国大学排名
正是基于历史的局限性和现存资源的有限性,人对资源的占有欲望非常强烈,由是而存在不择手段逐利的倾向。法律制度的存在,其旨意在于合理地界分现有的资源分配并对人的欲望节制实施1般性调控。然而,徒法不可以自行。公共权力(执法权)的存在是必要的。然而,1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1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为了防止权力对社会资源的肆虐,对权力运行实施监督就10分必要。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不仅是确保权力合法行使的关键,也是权力取信于人的关键。因此,从法治之良好执法的角度和要求出发,加强对执(司)法权力行使的监督就成为法治的题中之义。监督就是要将执(司)法活动放诸“阳光”之下,以防止其“霉变”。但仅有监督是不够的,所以1旦发现权力霉变,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铲除之。铲除权力霉变的有效措施当然是清除霉变的权力行使者,让其从权力行使者队伍中消失。而法治之对于执(司)法权的良好行使,要求人们对滥用权力者采取法治手段予以规制,而不能采取“大革命”式的群众运动,即是说要制定法律责任制度来追究其责任,以达到奖罚分明的法治目的。因此,完备的监督与责任制度是良好执(司)法的制度保障。
(3)完备的监督与责任制度是自觉守法的制度保障
信用的根本目的在于人人互为保障。而欲实现人人互为保障这1目标,人与人的相互监督并奖励守法者,惩治违法者是其根本之路。1旦人的个体(或群体)彼此间掌握了充分的信息,在经过沟通和达成共识之后,就涉及到共识的落实与实现问题。在人们还未达到充分自觉的前提下,相互监督并落实相应的法律责任是督促人们信守承诺的有效措施。因此,完备的监督与责任制度是自觉守法的制度保障。 中国大学排名
作者简介:
[1]王平生(1968—),衡阳师范学院经法系副主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哲学与法经济学。
[2]陈秋玲(1974—),衡阳师范学院经法系教师,法理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