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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律毕业论文

2017-12-16 04:52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试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律毕业论文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张明楷    【内容提要】刑法所规定的某些构成要件要素,并

张明楷
    【内容提要】刑法所规定的某些构成要件要素,并不为违法性、有责性提供根据,只是对犯罪分类起作用,这类要素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合理确定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理解犯罪之间的关系、解释事实认识错误、解决共犯过剩现象以及处理事实不明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承认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表面 构成要件要素 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

一、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不管采取何种犯罪论体系,从实质的观点进行考察,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其一,发生了值得科处刑罚的法益侵害事实,此即违法性;其二,能够就法益侵害事实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此即有责性。⑴德国、日本等国采取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责任)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这种三阶层体系“虽然区分了第一阶段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与第二阶段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存否的判断,但两个阶段都是违法性的判断。所以,可以从大的方面将实质的刑法评价区分为违法性判断与有责性判断。换言之,犯罪论体系的支柱是不法与责任两个范畴。”⑵依照Hans Welzel的看法,将不法与责任作为构筑刑法体系的材料,是最近这二到三代学者在释义学上最为重要的进展;按照Wilfried Küper的观点,发现不法与责任是刑法解释学的重大成就。⑶
  犯罪的违法性与有责性与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相对应。在实行依法治国的时代,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必须限于刑法明文规定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离开刑法的规定认定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刑法将违法且有责的行为类型化,何种行为违法,具备何种要素时才有责,需要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判断。在此意义上说,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还是违法有责类型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如果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那么,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表明违法性的要素;如若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类型,那么,一部分构成要件要素是表明违法性的要素,另一部分要素是表明有责性的要素。因为刑法总是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类型化为构成要件的行为;立法者在规定构成要件时,必然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进行实质的评价。正如德国学者Roxin所说,所有的刑法规则都命令公民实施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公民实施一定行为;这些规定同时也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了评价:它们至少在原则上是需要谴责的。当立法者在刑罚法规中规定了盗窃、敲诈勒索等行为时,他们并不是这么想的:“我在一个段落中描写了一个法律值得注意的行为,但我不想发表我的看法,我不肯定我所描述的行为是好的还是不好的;我的描写只是说明,这些行为不是无足轻重的,它要么是合法的,要么是违法的。”事实上,立法者在想:“我描写的这些行为是社会无法忍受的,我要对这些行为进行谴责;所以我要通过构成要件规定这些行为并惩罚它们。”⑷基于上述理由,构成要件要素都是为刑罚处罚提供根据的要素。如果行为不具备这些要素,就表明缺乏处罚根据,因而不构成犯罪。
  但是,倘若仔细研究刑法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规定就会发现,刑法明文规定的某些要素并不是为了给违法性、有责性提供根据,只是为了区分相关犯罪(包括同一犯罪的不同处罚标准)的界限。这种构成要件要素称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或“虚假的构成要件要素”,也可以称为分界要素。从实体法的角度而言,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从诉讼法的角度而言,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不需要证明的要素。例如,《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显然不是为违法性、有责性提供根据的要素,更非表明“倘若造成严重后果”便不构成犯罪之意,仅仅在于说明该条规定的违法程度轻于《刑法》第115条规定的违法程度(故法定刑有区别),因而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又如,《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了委托物侵占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倘若将该款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改写为“将他人的物品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其违法性、有责性不仅没有减少,反而会增加。那么,《刑法》第270第2款为什么要将行为对象限定为遗忘物与埋藏物呢?这是因为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委托物侵占的对象是受委托而占有的他人财物,剩下的便是侵占脱离占有物了。换言之,《刑法》第270第2款之所以将行为对象限定为遗忘物与埋藏物,一方面是为了与盗窃罪相区别,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与委托物侵占相区分。“遗忘”物、“埋藏”物这一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再如,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只有“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才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虽然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属于《刑法》第151条规定的货物、物品,但这并不意味着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刑法》第153条规定的犯罪。例如,走私贵重金属入境的,以及误将贵重金属当作普通金属走私出境的,都构成《刑法》第153条规定的犯罪。显然,《刑法》第153条所规定的“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这一要素,只是对区分不同的走私犯罪起作用,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中国大学排名
  刑法中为什么会存在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刑法必须将各种犯罪进行分类,即使是侵害相同法益的行为,为了避免构成要件过于抽象与概括,也必须尽可能地进行分类,否则罪刑法定原则就不可能在任何程度上得以实现。所以,通过设定某些要素对犯罪进行分类,既是为了明确处罚范围,也是为了标明此罪与彼罪的关系(界限)。从立法技术上说,“所谓不法,是对于行为的一个负面(因此该人罪)的评价。因此构成不法之要件,必然也是能够符合此一基本性质。逻辑上不可能的是,一个概念被列为某一犯罪类型的不法要件的同时,此一要件的负面概念也被列为同一犯罪类型的不法要件。”“用一个比喻的说法:如果‘凶狠’被列为杀人罪的不法要件,那么‘仁慈’就不可能也是杀人罪的不法要件。如果在杀人罪的犯罪条文体系中,在‘凶狠’作为不法要件的同时,又出现‘仁慈’的文字,那么后者并不是在表达一个构成犯罪的要件,而是在强调其与凶狠杀人的不法(因此影响法定刑)程度上的区别而已。”⑸基于同样的理由,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情节严重与情节较轻不可能同时成为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所以,《刑法》第232条规定“情节较轻”,只是为了区分违法、责任程度不同的故意杀人罪(进而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定刑)。这种“情节较轻”便成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同于分则条文对正当化事由的提示性规定。例如,我国《刑法》第238条、第245条分别对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规定了“非法”要素。类似的规定在国外刑法中也不少见。国外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这种“非法”要素,只是对正当化事由的提示性规定,而不是构成要件要素。例如,日本刑法第220条规定:“非法逮捕或者监禁他人的,处三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山口厚教授指出:“法文中的‘非法’,是由于存在基于法令的逮捕、监禁属于适法行为的情况,为了确认一般的违法性要件而规定的(违法要素),其自身不是特别的构成要件要素。”⑹曾根威彦教授指出:“成立逮捕监禁罪,要求行为必须是‘非法’地实施的。这是因为在社会生活上,在他人的自由行动对自己或者第三者并非理想之事的场合,逮捕监禁该他人属于适法的情形并不少见,所以,注意性地规定违法性的一般原则。”⑺德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分则条文所规定的“非法”、“违法”只是对整个行为的价值评判,是对违法性的一般犯罪要素的多余提示,旨在提醒法官,特别要注意触犯这种条款的案件是否存在正当化事由。例如,德国刑法第303条规定:“违法地损坏或者毁坏他人的财物的,处二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德国刑法理论没有争议地认为,其中的“违法”只是对正当化事由的提示规定(甚至是多余的规定)。⑻在笔者看来,我国《刑法》第238条、第245条中的“非法”也只是对正当化事由的提示性规定。⑼因为,即使在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与行为违法相等同的我国四要件体系中,行为是否非法,也是由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以及是否具有排除犯罪的事由共同决定的,而不是由独立的“非法”要素决定的。另一方面,既然最终成立犯罪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就表明非法不是构成要件要素。例如,正当防卫的杀人行为,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但《刑法》第232条并没有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表述为“故意非法杀人”,因为杀人一般是非法的,不需要对正当化事由作特别提示规定;而剥夺他人自由、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往往具有正当化事由,故刑法需要做出提示性规定。所以,即使在我国,也应认为上述条文中的“非法”是关于正当化事由的提示性规定。这种提示性规定的内容,不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在具备正当化事由的案件中,不得以“非法”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为由认定行为构成犯罪。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也不同于分则条文的多余表述。刑法是由人起草的,而不是神制定的,难免存在多余的表述。例如,《刑法》第133条第1款前段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的“发生重大事故”就是多余的表述,因为只要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就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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