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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公司法》颁布实施,公司法制度的核心—公司法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在我国得以确立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出现有些人利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从事不正当行为的现象,严重危害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此,借鉴西方国家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解决上述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实现公司法人格制度原本设计好的正义目标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拟就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概念及法理基础、适用情形、在我国适用该法理的可行性作初步分析,揭示其内涵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 公司法人格否认 法理基础 适用情形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指当公司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时,将忽视其与公司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而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为一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措施[1]。该法理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是以矫正公司法人制度在具体运作中出现的不公平为已任的。在大陆法系,又称为直索责任,在英美法系则称为“揭开公司面纱”。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对已丧失独立人格特征之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通过剥离徒有人格之名而无法人之实的公司人格,导致隐藏于公司背后股东的凸现,使其承担的责任由有限向无限复归。”正义是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更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关于正义的分类可以说是各种各样。例如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道德正义、经济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等。古希腊思想大师亚里士多德则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和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分配正义所关注的是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2]而矫正正义所关注的是个人之间的交易或进行调整的问题,它只有在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一个成员违反时,才开始发挥作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对过失作出赔偿或剥夺一方当事人的不当得利就成为必然。矫正正义通常是由法院或其他赋予司法或准司法权力的机关执行的。[3]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自产生以来,合理地分配了社会分工合作产生的利益与负担,实现了一种效率与公平相对统一和谐的社会秩序,因而实现了分配正义。但是,分配正义的实现并不能代表个人正义的必然实现,“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达到他们的之间的缺口结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的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谈到的社会是前进的。”[4]所以,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性,具有滞后性。同时,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普遍性,使法律只注意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普遍情况适用于个别情况可能导致违背自身目的的非正义[5]现象的出现。所以,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涉及都必然有法律漏洞。正因为如此,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在现实中出现变异,股东在享受有限责任所带来利益的同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不正当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法律制度的分配正义、债权人的个人正义。此时,矫正正义便开始发挥作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矫正公司人格为已任,在实现一般正义的基础上,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将利益与负担重新分配于当事人之间,使得正义在公司制度的具体运行过程中得到彻底的贯彻,由此形成法人制度中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使法官无法将该规则适用于个别案件的解决。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epieikeia)的方法来解决这样的困难。他将衡平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6]法律所考虑的是多数案件,无法对特殊的情形做详尽的规定,而衡平的方法正是对因法律普遍性所产生的缺陷而进行纠正的方法,最终实现正义与公平。从适用上讲,衡平方法主要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公司人格否认一是各国法院运用衡平法矫正公司人格独立制度不合目的性的产物。但是,在司法审判中,“公司人格否认法理仅为法官指出了一个方向,要他朝着这个方向进行裁判,至于在这个方向到底走多远,则全凭法官自己去判断。” [7]由此,作为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的衡平方法,已经或正在成为连接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纽带。综上所述,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确立,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正义的体现,它与公司法人格独立共同构筑了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相互倚靠的两极,对实现法律制度的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情形
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其存在、适用的合理限度,一方面,我们要正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所宣示的维护公司独立的重要功能,另一方面又不能忽视其适用范围而放任其无限扩充。自美国首开人格否认之先河后。各国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场合较为复杂,而学者在对该法理的适用场合进行归纳时也是众说纷纭,没有统一定论,但基本上都包含了以下场合: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在实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下,公司资本作为公 www.lwfor.com www.lwkoo.cn 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最低担保,对公司的债权人至关重要。所以,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始终被作为导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重要因素之一。现代公司法对资本最低限额要求通常较低,有些国家(如美国)甚至对此不作限定,故此处判断资本是否充足的标准不应仅仅理解为是否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而应理解为将公司资本与公司经营之事项及其隐含的风险相比非常小,或与公司经营之规模相比非常小。对于成立公司时应有资本未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或成立后抽逃资金而发生的不足情况,就不仅仅是揭开公司面纱问题了,而是属于公司是否具有市场准入资格的问题,对于情节严重的,各国一般会采用撤销公司人格的形式对公司法人格加以彻底否认。
2、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规避法律义务,又称脱法行为,指受强制性法律规范制约的特定主体以迂回方法人为地改变了强制性法律的适用前提,使某项强行立法目的落空的行为。因其规避的对象是强行法,结果往往是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强行法失去规范作用,加之规避义务者常被认为具有主观故意和欺诈性,而且使社会整体利益的调整难以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遭到破坏。因此,在此情况下就应排除当事人所要援用的法律适用,而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即受强制性法律规范制约的当事人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格,以实现其自身无法达到的目的,违法人制度之根本宗旨。例如,出租车行业为防止公司业务之不法行为可能导致的巨额赔偿,将本属于一体化的企业财产分散设立若干公司,使每一公司资产只达到法定的最低标准,并只投保最低限额的保险,因而难以补偿受害人之损失,或者利用公司形式逃避税务责任、社会保险责任或其他法定的义务。为确保法律的尊严和其实效性,必要揭开公司面纱,使当事人与国家的关系恢复到公司形态未被引入的状态,恢复躲在公司法人格面纱后来的股东的真实面目,由出租车总公司承担责任。
3、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或侵权债务的场合
股东利用公司形式从事经营活动,于公平、善意、谨慎之前提下,严守分离原则,即可享受有限责任的特权,分散经营风险。但若公司独立人格仅是股东回避合同义务的工具,将合同对方当事人置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则法律将运用公平、正义的手段,否认其公司独立人格,让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合同或其他义务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负有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竞业禁止的义务,不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的当事人,为回避这一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旧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负有交易上巨额债务的公司支配股东,往往通过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公司破产,再以原有的营业产所、董事会、顾主、从业人员等设立另一公司,且经营目的也完全相同,以达到逃脱原来公司巨额债务之不当目的;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诈欺以逃避合同义务。
4、公司法人格形骸化
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个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代理机构的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的场合下,公司形骸化的情况较为严重,一发生人格混同现象,法院通常就要揭开公司的面纱,而且成功率几乎100%。
公司与股东或母子公司、姐妹公司之间的财产混同是公司形骸化最基本的特征。财产混同是对分离原则的背离,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隐匿,非法转移或被股东私吞、挪作他用。财产混同一方面可以表现为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等完全同一,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备,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公司资本或财产移转为非公司使用,或两个实体拥有完全同一的所有权,公司缺乏独立财产,或与公司经营风险相比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财产无记录或记录不实,公司帐簿与股东帐簿不分或合一等。另一方面也可以表现在公司与股东或一公司与他公司利益一体化上,这样,股东自己就可以将公司的盈利当作自己的财产随意使用,或转化为股东个人财产,或另一公司的财产。因为财产混同无法保证公司贯彻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原则,进而影响到公司对外承担清偿债务的物质基础,所以财产混同是法院揭开面纱重点考察的内容。 www.lwfor.com www.lwkoo.cn
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业务混同,即公司与股东或不同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具体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而是受同一控制股东或同一董事会指挥、支配、组织,公司集团内部实施大量的交易活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都以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需要为准,根本无独立、自由竞争可言,资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间随意流动,以上种种足以使公司与股东之间或母子公司之间在外观上的立性几乎丧失,所以应否认该公司的法人人格。
以上是对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场合进行的简要分析,而非对全部情况的概括。而且,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该法理也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为基本准则,很灵活地确定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
三、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在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必要性
1、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缺乏相应的规定,公司独立人格滥用和公司形骸公现象较为突出,其主要情形已在上文有所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2、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是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对于在法制基础上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具有重大的法律价值及现实意义。
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应用可以促进我国法人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不是对法人格的彻底的、终极的否定,也不是全面否定公司法人制度,更不是削弱公司法人制度的作用,它仅是对公司法人制度之不足的一种补救,以防止法人制度的滥用,并以此增强法人制度的效用。而且该法理的适用仅是在个案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法人格的暂时否认,它是从整体上运用“矫正的正义”的手段,最终维护了公司法人制度,使我国公司法人制度在获得有益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得到良性发展。
(二)在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可行性
1、符合现行立法精神和法律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章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股东合法、公正地运用法人形式,在行使权利时应诚实、合法,尊重社会公德,的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谋取非法利益行为违背了这些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也是对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要达到的公司法人制度公平、正义之价值目标的背离。在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个案中恢复公司法人格被破坏的衡平,有利于市场主体平等参加市场竞争,有利于补充和完善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
2、立法实践的成功探索和经验
我国在制度上并没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在调整公司法人制度的个别规范文件和司法解释中已明显蕴含着该法理。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例细则》第15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法人资格,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承担民事责任。”该批复虽仅针对由企业设立的其他企业在被撤销或者歇业后的民事责任。但确认了在企业法人投资未达到注册资金的情况下,出资人“承担的责任由有限向无限复归”,对因出资不足的,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出资人应与企业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前述所指企业是公司时,这一批复实质上蕴含了对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有限适用。
前述批复还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没出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企业的法人承担。”这实质上就是对企业法人格的否认,其中所包含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较为明显。
同样该批复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为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不予认定。”这是直接赋予法院在个案中可以直接否认法人的资格,其包含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理也是明显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1995年4月10日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中也有类似前述批复的内容,即公司的债权人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限度内,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前述最高法院的两个复函规定了企业注册资金不实和不符合其他法人条件,法院可在个案中对其法人资格进行认定,一种情况是认定其法人资格,另一种是否认其法人资格。
如果说前述司法解释与真正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有所差异,其包含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也是有限的,那么2002年12月,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最终提出了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指导规范意见。他指出:“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为导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股东责任,股东出资不足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至此,我国司法界给予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而遭受损失的利益群体以救济,初步确认了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四、结语
“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在现实上,股分公司都是股东利益、公司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种种利益的错综物。不仅这些利益本身屡有矛盾对立,而且各个利益内部也还是包含了利益抗争的可能性……在这样的矛盾对立中努力寻求真实的形式,乃是股分公司立法的任务。”[8]我国虽在实践中初步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但还未建立系统、明确、操作性强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建全该制度,以便严格地、恰当地适用该法理解决上述实践中的问题,无疑有利于实现股东利益、公司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衡平,有利于实现公司法人制度中的公平、正义之价值目标。
注释:
[1]朱慈蕴 《论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 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
[2]转引自<美>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第265页
[3] 同上 第267页
[4] <英>亨利.梅因 《古代法》 商务印书馆 1959年版 第15页
[5] “非正义” 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一个概念,它被认为既适用于违反法律的人,也适用于占有了比他应得的东西多的人,亦即不公平的人,因而,很明显,奉公守法和公平的人都是正义的。后来,此概念被扩大适用于个人行为领域,并被用来特指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采取的违法的和不公平的行为。
[6]转引自<美>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11页
[7]蔡立东 《公司法人格否认论》 载于《民商法论丛》第二卷 法律出版社 1994年版 第343页
[8] 转引自陈现杰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评述》 载于《民法精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第486页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www.lwfor.com www.lwko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