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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而上学的“脚本”与个人生活的“普遍化(4)

2013-06-02 01:01
导读::科教论文网毕业论文论文网 三、“诗”的而非“科学”的:个体生活目的的自我理解 个体生命不是为了与某个在它之上的某个“更伟大的东西”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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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诗”的而非“科学”的:个体生活目的的自我理解

  个体生命不是为了与某个在它之上的某个“更伟大的东西”而生活,每个人都是自己生活的目的,自由地创造“自我”的个性和人格,追求每一个人属于自己的价值,这就是个体生命不可能不能还原为“共同生活”的生活目的。

  在这里,有三个内在联系的关键词,一是“自由”,二是“创造”,三是“价值”,以这三个关键词为核心,形成“不受强制的自由”、“以偶然性为前提的创造”、“无原则的价值论”,,三者构成理解个体生活目的自我理解的核心概念。

  “自由”在这里指的是“个体生命”那种不能被归结为公共生活、被公共生活所消解和替代的“私人自由。它不是指“人类的全体自由”或“社会的或共同体的自由”,而是有着其具体的限定条件的“个体私人自由”。

  “个体私人自由”意味着生命个体在一个不受干涉的领域内,“被容许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34],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它意指生命个体拥有一个“不受干预的领域“,或者说它有一个属于个体自我的独立于任何外在力量的“自留地”,在此领域或“自留地”之内,生命个体拥有免于强制的自由,即“在虽变动不居但永远清晰可辨的疆界内不受干涉”[35];其次它意味着,生命个体在这一疆界内,可以“免于强制地”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善”,在这个不受干涉的领域内,生命个体“可能的选择与活动的阻碍之不存在,即通向自己决定遵循的道路的障碍之不存在”,这种自由最终并不取决于我是否出发或能走多远,而取决于多少扇门是打开的,它们是如何打开的”,它意味着我的“选择的障碍之不存在,即当我决定行动时能以这种方式或那种方式行动[36]。

  不难看出,上述意义的“自由”正是自贡斯当,托克维尔,密尔以来一直被阐发,并由伯林明确概括的“消极自由”。伯林认为,贡斯当最早对“消极自由”这一概念做了最清晰的解释:“这就是:存在一个私人生活的领域,除了特殊情况外,这个领域是不希望受公共权力干涉的”[37]。在这种“消极自由”中,最为根本的就是对“个体我在”的私人生活这一自主空间不可侵犯性的自觉认可和高度尊重,它坚信这样一个最基本的真理,那就是:“他是一个人,一个有他自己生活的存在者”[38],因此,对于这个人的“自己的生活”,任何外在的力量都不应该强行进入。只有当生命个体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免于强制的生活空间的时候,它才有可能是自由的。

  “消极自由”之所以为“消极”,是因为这个意义上的“自由”带有明确的防御性意图,它表现为对外在的强制性力量具有说“不”的能力,表现为拥有企图侵入个体我在私人空间的一切权威的“拒绝权”和“否决权”。“它着重强调的是:自由”是一种“免于”(Free from),是一种“摆脱”,它不是主动地“夺取什么”,不是向外扩充自己去剥夺他人的自由,而只是企图摆脱种种试图轧平个体生命、把个体生活“平均化”的外在权威,给自己保留出一方私人的空间。如果一个人无法拒绝和摆脱从它外面强加的事物,如果面对突破边界的入侵力量,一个人只能说“是”而失去了“说不”的可能,那么,它将不可能是一个真正的“自由人”。它相信,只有能够“说不”,拥有这种否决权和拒绝权,生命个体才能有真正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才具备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条件,否则,个体生命的私人空间随时面临被外在权威侵入并被它完全溶解的危险,在此意义上,自由乃是对“个体我在”边界的一种自我守护——,它试图划定一条边界(虽然在不同历史条件下,这一边界的具体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对任何企图僭越这一边界的人和事说保留说“不”的权力。

  在固守“个体我在”边界的前提下,个体生命的自由还表现在其对自己所认为是“善”的生活方式的选择权,“选择权”是个体生命自由的另一重要含义。“选择”意味着在生命个体前面,存在多种“生活的可能性”,有多扇“大门”向他敞开,它可以在多种选择中去追求和创造自己的“可能生活”而不是在外在压制下进行非此即彼的“决定”。因此,个体生命的“消极自由”“并不仅仅是包含挫折之不在(这可以通过消灭欲望来获得),而且包含可能的选择与活动的阻碍之不存在”。“消极自由”之“消极”,并不是象一些人所理解的那样是一种否定一切,什么都不干的空洞状态,而是反对人为地关闭个体生命选择的大门,压制个体生命的自我决定。这种自由观念相信,人之有别于动物,最首要之处在于“不在于它拥有理性,也不在于发明了工具与方法,而在于能选择,人在选择时而不是被选择时才最成为自己;人是骑士而非马匹;人是目的的寻求者(而不仅仅是手段),并以他自己的方式追求目的;可想而知,追求的方式越多,人的生活就变得越丰满;个体间相互影响的领域越广,新的和预料之外的机会就越多;他沿着新鲜而未被探索的方向改变其自身性格的可能性越多,展示在每一个个体面前的道路也就越多,他的行动和思想的自由就越宽广”[39],在此意义上,自由就是对个体生命的自发性和独特性的捍卫,对个体生活的选择多样性和丰富性的守护。

  生命个体守护和捍卫自身免于强制的自由,是为了获得一个属于自己的生活空间,去创造自己的“可能生活”。

  “创造”乃是我们这个时代使用最为频繁的概念,但熟知并非真知,在人们不经反思的无数次使用中,“创造”被流俗化为一个在所有地方任何时间都适用,然而其实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都不适用的冗余概念。真正意义的个体生命的“自我创造”,包括三个基本特点。

  首先,创造不是对必然秩序的认识和利用,而是对先验必然性的解脱和对偶然的承认,只有承认偶然,才有个体生命自我创造的可能。个体生命的自我创造不是去“发现”和“复制”那个“在那儿”现成存在的“先验真理”和“必然秩序”,相反,它是要在时间和机缘中实现自我筹划和自我生成,时间和机缘拒绝“必然性”,它总是变化的、特殊的、境遇性的因而是偶然的,正是这种“偶然性”使生命个体的自我创造成为可能,只有承认这一点,个体才能避免成为必然秩序的“牵线木偶”,并使创造真正成为人“自己给予自已”的过程。

  其次,创造不是对普遍性法则的遵循,而是对“实践智慧”的寻求。普遍法则是适用于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的“一般真理”,康德早已指出,以之为出发点,所能提供的只是“分析判断”,即不能提供新的知识、只重复和演绎既有知识的判断因而不可能是“创造性”的,人的生活因其是时间和机缘的产物,它所面临的问题总是发生在具体的历史条件和境遇之中,因此它要求的是“此时此地”可行的生活策略和生活样式,这种“此时此地”“行得通”的生活策略和生活样式的寻求,都无法从任何普遍的法则中引伸和获取,它只能是一种“因地制宜”的实践智慧,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创造。当伽达默尔说“人们所需要的东西并不只是锲而不舍地追究终究问题,而且还要知道:此时此地什么是行得通的,什么是可能的以及什么是正确的”时,这种“清醒的诠释学意识”所表达的即是这种“实践智慧”和“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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