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再次,创造不是多次性的“复制”和“仿造”,而是每一生命个体对自身“独特性”的“创作”。每一个人的生命历程都面临和经历着其特殊的时间和机缘,这与其他生命个体都绝不相同,他必须学会不断地去编织属于自己的生命之网,“一张向后延伸到过去、向前延伸到未来的网,来取代一个已经成形的、统一的、当下的、自我完中的实体,一个可以被视为固定不移和完满一体的东西”[40],从而创造出自己的人生。当我们用“自我”来称呼一个生命个体时,实际上已经包含着每个人所具有的“独特性”的期待,运用“实践智慧”,在自己与众不同的生活境遇中不断实现自我超越,创造出独一无二的“自我”,从而让自己成为一部“只一回”、“只适用于一人”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从上述三个基本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对个体生命来说,“创造”的核心就是努力成就独立的“自我人格”,而不是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及其元意识所要求的那样成就“普遍性”。它告诉我们:个人生命的自我创造具有“诗”的性质,而非“科学”的性质。
“诗”的本性在于“创造”,在于独一无二的“个性”的“张扬”,在于“流动的节奏和意蕴”,“科学”的本性在于“发现”,在于找到一般性的普遍法则和秩序,在于与现成“在那儿”存在的真理合二为一(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及其元意识所追求的也是同样目标,古代哲学以“科学的总汇”和近代哲学是“科学之科学”自诩,因而此处所使用的“科学”是包括“哲学”在内的广义的“科学”)。
自柏拉图以来,“哲学”与“诗”的争辩始终贯穿于整个哲学史。柏拉图主张把诗人赶出“理想国”,认为哲学家因其对永恒不灭的普遍必然秩序的“发现”,所以正代表了这种“个体生命的极致”,在它看来,“诗人的错误就在于他们在独特性、偶然上面白费笔墨——向我们诉说偶发的现象,而不是本质的实在”[41]。哲学要把人引向“在那儿”现成存在的必然真理,从而使人在与人之上“更伟大”、更永久的东西的接触中超越人的个别性和偶然性,并因此脚踏大地,找到了生命永恒的意义,与此相对,诗人则认为柏拉图主义的“真实世界”只不过是子虚乌有,每个人的意义在于它通过自我创造,使自己的人生变得与众不同。不难发现,哲学与诗的争辩,在实质上就是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在回答:个体生命的意义究竟在于否定个人的独特性和创造性而皈依于普遍性和永恒性,还是承认个人的偶然性并把创造出个人的独特人格作为人生的目的。
众所周知,自尼采以来,20世纪不少哲学家对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及其元意识进行了颠覆性的批判,试图以此实现与柏拉图主义决裂。在某种意义上,这种颠覆和决裂就是“诗”对“哲学”的颠倒和解构,他们“赞成尼采,认为人类的英雄是强健诗人、创制者,而不是传统上被刻画为发现者的科学家。更普遍地来说,他们都极力避免哲学中冥想的气味,避免哲学中把生命视为固定不变、视为固定不变、视为整体的企图。他们如此做,都是因为他们坚持个体存在的纯粹偶然所致”[42]。在这些哲学家看来,是“诗人”,而不是“哲学家”,才是个体生命的典范,而“诗人”的最根本的特质就是:不承认先验存在的必然秩序,它要求以个体的“自我创造”代替对普遍的“必然性”的“发现”,诗人不会为不能发现“普遍真理”而焦虑,而只会为创造性和独创性的缺乏而焦虑。每个生命个体都是自我创造的“诗人”,在其时间和机缘中,创造出属于个人的意义空间,使自己的人生成为一个独特的“作品”,正是在此意义上,每一个体生命都是不可还原的、不能被任何绝对的“元意识”“越界”消解的“这一个”。
个人的自我创造,归根到底是要创造自己的“价值”和“意义”,即要追求和形成自己的“善”。“价值”与“自由”、“创造”是不可分割的联系在一起的。
在“个体我在”中,“价值”不是一个“实体性”的概念,而是一个“形式性”概念,也就是说,不可能为所有不同的个体生命提供一个普适性的、在内容上完全相同、一致的、“本质性”的“价值观”或“价值原则”,对个体生命在在其个人私人生活领域适用的唯一“价值规则”是:让每一个人“自由”地“选择”和“创造”属于自己的“价值”,或者干脆说,适用于个体生命的乃是一种“没有原则的价值论”。
在由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及其元意识所支配的价值哲学的角度看来,“没有原则的价值论”是一个没有提供任何实质信息的同义反复。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及其元意识相信,存在而且必然存在着一种“唯一正确”的“善”,从这种“善”出发,将“合乎逻辑”的引伸出一整套对所有人都有效的“绝对命令”,它规定什么是“应该”,什么是“不应该”,告诫每个人什么是“好”,什么是“不好”,也就是说,它能提供一种规范生活、教人如何“做人”的价值准则。与之不同,“没有原则的价值论”包含如下两层基本意蕴。
其一,它指不存在一个无条件的、对所有生命个体都具有约束力的普遍的先验价值原则,每一生命个体的人生目的和价值都具有“向来我属性”,它在其具体的生存境遇中,在其特殊的时间和机缘中,有能力形成区别于他人的对人生目的、意义和价值的自我理解,并按照这种理解生成和创造自己区别于他人的个性化价值。这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生命个体能够知道什么是“好”、什么是“不好”,什么是“应该”、什么是“不应该”,它能够根据自己的生活智慧,对“幸福”、“勇敢”、“美丽”、“健康”、“快乐”、“爱情”等得出自己的见解,给出自己的“定义”,并在这种见解和“定义”指导下调节自己的行动,因此,一种东西是好还是坏,是有价值还是没有价值,不是由形而上学的价值原则来规定的,而是由每个活生生的个体我在的现实生活所规定的,是个体我在的现实生活决定价值规则的内容和形式。认为只有形而上学的价值论才能定义“价值”,规定何为“好”、“坏”,何为“应该”和“不应该”,所蕴含的前提是,个人缺乏理解和形成好坏善恶的能力,它必须等待某种外在的权威来启发和“指导”,使之知道人生的目的和意义,这种观念等于把生命个体贬为“不知好歹”的“白痴”,它表面上欲提升人的尊严,但实质恰恰是每个人尊严的丧失。
其次,它是指在其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中,每个人所选定和创造的人生目的和价值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所谓“同等重要的地位”,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不同个人所选择和创造的价值之间没有等级之分和高下之别,它们具有同样的重要性,二是指这些个体所选择和创造的不同价值与每个人具体的生存境遇、特殊的时间和机缘联系在一起,彼此之间充满个性和异质性,甚至是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因此无法找到一个统一的、普遍的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判和裁决。这两层含义综合起来,就是承认每个人所选择和创造的价值对它自己而言,都具有“绝对性”和“终极性”,构成了它理解世界、安排生活的自我融贯的最终根据。“绝对性”和“终极性”向来是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及其元意识的用语,但它意指的是超越时间和机缘的、普遍原则的超验绝对性和终极性,而非个体生命价值原则的绝对性和终极性,“无原则的价值论”恰恰要否定前者而确立后者的独立性和实在性,就此而言,它主张的是一种价值的“唯名论”。很显然,随着每一个体的价值获得绝对性与终极性,实际上也就取消了一切外在的强制人的傲慢权威,这与前文所论述的“自由”、“创造”涵义是完全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