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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在耶拿时期提出了关于承认冲突的具体模(3)

2013-06-10 01:04
导读:由于马克思赋予了以利益了取向的行为者模式优先性,这些功利主义倾向就很快在历史唯物主义传统中扩散开来。索莱尔在他的著作中反对这些功利主义。


  由于马克思赋予了以利益了取向的行为者模式优先性,这些功利主义倾向就很快在历史唯物主义传统中扩散开来。索莱尔在他的著作中反对这些功利主义。在历史上,他的全部理论最富于创建,但在政治上也了矛盾。由于那种易于激动的个人气质,索莱尔既不闪避变化无常政治阵线,也不避免以一种明确超越折衷主义束缚的方式使用最纷繁复杂的思潮。在他实际的介入过程中,他对君主立宪右派的同情一点也不少于对俄国布尔值维克的同情,他为革新马克思主义而做的工作受到了维科、伯格森、涂尔干和美国实用主义者的影响(14)。但从一开始,他的生活和著作中贯穿着一条主线,这就是他克服作为思想体系的功利主义的基本信念,它说明了索莱尔后来突然转向的原因,而正是功利主义思想体系使马克思主义忽视了它自己的伦理目标,并产生了严重的后果(15)。在索莱尔看来,那种认为人类行为就当还原为追求利益的目的理性的观点,就是一种根本障碍,阻止人们发现现实地引导人们获得创造性成就的道德驱动力。沿着一开始就为他的理论工作制订的方向,索莱尔肯定要建立一种社会斗争的道德概念,在许多方面与青年黑格尔的冲突模式都有着一致的地方。;

  索莱尔的理论技术是一种社会行为的概念,它的取向不是追求利益的目的的理性模式,而是一种创新的模式。在他研究维科著作时,他就已经认识到了人类创造性的地位,而且,他按照道德理论改变了功利主义的出发点:各种创造性的观念综合起来就构成一个历史时代的文化视界,而它们主要是通过确定伦理之善和人的尊严的观念而组合到一起的。索莱尔在下一步就是要将这一理论框架更加精确化。在这一步,他也受益于对维科观的解释:因为社会阶级之间根本就没有衡量伦理之善的公认标准,因此,创造性观念的历史过程就采取了阶级斗争的形式。社会阶级不停地用更普遍的词语来努力表述他们的规范和荣誉观念,并证明这些观念对于整个社会道德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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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适宜性。但是,出于只有权利媒介中才能为特殊的观念找到一种具有涵盖性的表达手段,阶级斗争就不可避免地采取了冲突的形式:;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在集团斗争中形成。可是,维科认为,这些斗争根本不是一个类型,当代者常常忘记了这一点,存在着旨在夺取政权的冲突……也存在着为获得权利的冲突。后一种斗争仅当在谈论马克思的阶级斗争时才可能被考虑到。为了避免误解,我们也许应该把这种斗争叫做‘为了权利的阶级斗争’,并要进一步指出,它们以法律理论之间存在的冲突为原则”(16)。;

  当然,这一原则在任何具体方面都没有揭示出法律规范和特殊阶级道德之间的关系,而“阶级斗争的性”应该就是源于它们之间的社会对立(17)。因为,迄今火止所揭示的一切只表明,社会集团在将他们的伦理之善观念纳入社会冲突领域之前,他们常常必须氢这些转化成法律概念。与作为一种最初关怀道德理论之马克思主义思潮的“伦理”相遭遇,这就驱使索莱尔进一步论证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索莱尔显然没有直接接受这一新的法,即努力把马克思理论严格地奠定在康德伦基础上,而是对之进行了一种黑格尔主主义的独创解释,最终得出了一个关于我们日常道德观念性质的经验假设。在这个意义上,索莱尔把被压阶级一再纳入一个法律冲突的伦理规范追溯到青年黑格尔用“自然伦理”概括的特殊社会生活领域内的情感经验:在家庭中,每一个人都通过“互敬互爱”(18)而获得一种道德感,而这构成了他们后来善于伦理之善的观念核心。所以,这些成熟的道德概念无非代表着社会普遍化的、个体在孩提时代就能够通过经验而获得价值,这些价值属于“值得尊敬的生活(19)”的构成条件。但是,这些隐含在情感中的标准和规范并不能“建立一个新的法律体系”,即使它们成为集体道德观念的固定构成要素,因为索莱尔明确指出,它们所包含的仅仅是“否定”(20)。这就意味着,仅仅是否定的情感反应才向个体或社会团体显示他们对伦理之善的构想。在索莱尔年来,道德代表着的有伤害和侵犯的情感,每当我们遭遇在道德上被认为是不可辩护的东西,我们就用这些情感来作出反应。在这个意义上,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不同,必须用否定的情感与肯定的规范设定之间的基本差异来加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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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这里为止,索莱尔所阐述的阶级之间的权利冲突观念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因为他现在认为,促使被压迫阶级进行持久道德斗争的动力,是受到不公正对待和屈辱的集体情感。社会集团的成员通过家庭之爱而获得的伦理要求,现在采取了不公正对待的社会情感形式,并以某种方式涌入社会生活过程,以致于它们必然引起与占统治地位的现存法律规范系统的冲突。为了表达这一观念,索莱尔在概念上区分了“历史(形成)的”和“人的”(道德的)的权利基础:;

  “因此,作为全部社会组织的历史的权利基础,就和教给我们道德的人的权利基础发生了冲突。这种对立可能长期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当对被压迫个体的辩护比社会依赖的传统更加神圣时,常常就会出现冲突。”(21);

  无论如何,这种思路也显示了索莱尔是把他的阶级斗争的道德理论模式建立在相对主义的狭义权利概念基础上的。在他看来,一个社会的法律秩序仅仅是对肯定规范的制度性表达,获得了政权的阶级一直都试图把先前被社会蔑视的感情转化成这种肯定的规范。反之,一切被压迫的阶级都努力对抗统治社会的优选法律体系,同时,在它能够与政权竞争之前,也必须创造性地把其(最初只是否定的)道德概念转化成肯定的法律规范。所以,每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都仅仅是体现了不公的特殊感受,出于道德上偶然的理由而当权的社会阶级就拥有这种不公的特殊感受。这种经过权力技术处理的“权利”概念使得索莱尔自己陷入了远望的困境,对法律承认的普遍主义潜能视而不见,而且他对基本理论模式的最后调整也元法改变这一大局。在柏格森生命的巨大影响下(22),他发展了一种社会神话概念,也就是想用他的认识观念来揭示新法律观念的集体创造过程:由于人一开始就是情感的存在,并且可以比理性论正更轻易地直觉到直观的生命形象,所以,最能让被统治阶级把他们的“激越愤恨之情”(23)转化成肯定的法律原则的,不是别的东西,正是那些给不确定的未来以一种生动图画的社会神话。; 中国大学排名

  社会神话学说只是在那最后支配着索莱尔努力以道德理论履行马克思主义的倾向上打上了烙印。虽然他给为承认而斗争的观念所提供的独特解释框架配备了道德情感的经验,他还是反转航向回归于马基雅利的传统:因为,在原则上,每个特殊阶级对于“有尊严的生活”的诉都背靠着法律承认的利益,所以,任何法律体系,只要是基于权力,就能够宣称具有同等的效力。这一相对主义的结论归因于默然化解了黑格尔和来德格区公的两种承认形式:因为,如果索莱尔集中论证的集体自尊的要求突然被当作可以在法律承认形式中得到满足的要,那么,它对形式普遍化的压力就必然要从我们的视野当中被强行驱逐出去。到于其整修理论致力分析的、特殊集团被不公正对待的感情,索莱尔并没有充分地区分对价值观念的蔑视和对自主性期望的侵犯。这就明他没有把作主体可以普遍化的自主性要求得以承认的中介,而是当作表达一种德性生活观念的手段,这一观念服务于特殊性质的目的。结果,他不仅缺乏规范标准来区分道德上正当的和非正当的法律体系,而且最终导致了把法律体系的内在纳完全留给了政治权力斗争。萦莱尔把为承认而斗争照约为自我实现的单一维度,他这样做上仍理论上的绝对性,这一绝对性不能不导致他的政治取向的致命结果。因为他根本无法把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道德成就与特殊阶级的运用方式区分开来,所以,他常常采取独立于一切政治和规范差别的立场,却又总是从根本上摧毁它(24)。这点同样也适用于那些间接受到索莱尔影响的学者,像亨德利克•德•曼(Hendrik;de;Man),他们至少是在索莱尔菱的启发下,根据受到伤害的荣誉感而不是根据利益,去分析劳动阶级的社会抵抗。德•曼由于无法把握现代法律领域的普遍主义内涵,所以最后同情民粹主义的政治权利潮流(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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