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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二程未出时,便有胡安定、孙泰山、石徂徕,他们说经虽是甚有疏略处,观其推明治道,真是凛凛然可畏。[9]
在思想史上,胡、孙、石三人常常被人们称之为“宋初三先生”。从朱子之说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推明治道”在宋代其实是一个思潮,此一思潮亦可以看做是宋代开明政治下的一个结果,尤其到仁宗时期,士大夫在范仲淹“先天下知忧而忧,后天下知乐而乐”的精神感召下,纷纷以家国天下为己任。假如从狭义的思想传承谱系的角度来看的话,由二程而龟山而豫章,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豫章复三代之治之观念乃与二程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如明道云:“三代之治,顺理者也。两汉以下,皆把持天下者也。”又云:“若三代之治,后世决可复。不以三代为治者,终拘道也。”[10]这一观念在豫章那里即表现为追配三代之盛而贬抑汉唐霸道的主张。然而,就整个宋代思想脉络中所存在的“回向三代”的思潮而言,我们毋宁说,豫章复三代之治之观念乃是此整个思潮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此自不仅仅以承继二程思想为限,此即大致可断而明也。
然而,朱子所谓“国初人”究竟在时间上何指?对此,余英时先生认为,“回向三代”之观念始于太宗,所谓“讲道兴学”、“崇奖儒学”,而大盛于仁宗。余先生还同时征引了石介、尹洙、欧阳修和李觏等出生于十一世纪初年的学者的思想加以佐证,认定“回向三代的改革议论自仁宗中期以来一直持续不断。”[11]余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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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之看法于史有征,固无可疑。而我们感兴趣的是,豫章正是在此一氛围下提出他的三代之治之观念,并作成《尊尧录》及其相关论著的。因此,我们在疏解豫章之思想时,自不应只将其视作某一位或某一件孤立的事件来加以了解,而应该在整个宋代寻求外王、推明治道之思潮中,给豫章复三代之治之观念一个恰当的定位,此亦理之当然者。那么,豫章所要复的三代之治又究竟何指?就上引的《尊尧录序》中看,豫章谓“汉唐颇有足称道”,此即表现在汉“大纲之正”与唐“万目之举”方面,就此而言,此所谓“可称道者”似落在政治史上而非史上,而豫章“杂以霸道”一语则点出了汉唐非以儒家之王道得人心、得天下,故其结果终不免衰弊。其实,从复三代之治之一脉思潮上看,豫章的此一观念与宋初石介之说在内容方向上有其相似之处,如石介云:“汉顺天应人,以仁易暴,以治易乱,三王之举也,其始何如此其盛哉!其终何如此其卑哉! 三王大中之道,置而不行,区区袭秦之余,立汉之法,可惜矣。”[12]由此我们大体可以看出,豫章所讲的三代之治内涵有一道统的意识在其中,汉唐虽盛却成之于霸道而不在道统之列,而其所谓的三代之治的实际内容则自然表现在纲纪法度之中,一句话,以仁人之心行仁政而王天下,而非以国力之强盛以及疆域之开拓而显其标准也。
假如说我们前面所讨论的乃是豫章所以作《尊尧录》之远因的话,那么,近因则出于对熙宁变法和功利之风的不满,豫章云:
终太宗之世无复改张,终仁宗之世一以恭俭。至熙宁元丰中不然,管心鞅法,甲倡乙和,功利之说杂然并陈。(《尊尧录序》)
此处豫章所谓熙宁以来,管心鞅法云云,显然是指由王安石所推动的北宋的第二次政治变革浪潮。至熙宁三年,王安石三句惊世骇俗的口号“天命不足畏,祖宗不足法,流俗不足恤”即流传开来,因此,要理解豫章上述一段话的意思,即当时反对派领袖司马光的一段议论可作助解。司马光云:
先王之治盛矣……盖言三代嗣王,未有不遵禹汤文武之法而能为政者也。今之论者,或曰天地与人了不相关,薄食震摇,解有常数,不足畏忌;祖宗之法未必善,可革则革,不足循守;人之情喜因循而惮改为,可与乐成,难与虑始,纷纭之议,不足听采。[13]
由以上司马光之言,我们自不难看出豫章乃与司马光一样取保守主义之立场,而其中心论旨则要人们守祖宗成法,复归三代王道政治。为此,豫章以唐代吴兢作《贞观政要录》以及本朝石介作《圣政录》为自我期许,“采祖宗故事,四圣所行,可以闿今传后者,以事相比类纂录之”,历三载而成“圣宋尊尧录”,思以行三代之治于当今,以使祖宗金瓯无缺之天下由之而固。即此而言,豫章用心之苦,自望之高,亦耀然纸上。
然则,豫章毕竟通过何种方式将“祖宗故事”加以“相比类纂”?历史是人们的记载,本身并不会说话。因而,故事之选择,类型之分列,必蕴涵编纂者之价值祈向,此亦理之易明者。依豫章,《尊尧录》之编纂按以下三原则进行,即一、事之至当而理之可久者则衍而新之;二、善在可久而意或未明者则释以发之;三、以今准古有少不合者作辨微以著其事。同时,在之选取上,创始开基,庙谟雄断,仁心仁闻,则见于其君;守格法行,竭尽公忠,则见于其臣[14]。此处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所谓“衍而新之”即是对平正事理之延言申说,意谓豫章对所记之事所载之理之认同;而所谓“释以发之”则是对事件所蕴涵的善意不够彰著而彰著之。仔细分析此两项,我们固不难发现豫章于此所表达的自己的价值主张和基本立场。然而,最能见出豫章之独立观念,并突显豫章之批判精神者[15],则莫若其所谓的“辨微以著其事”一项。豫章所“辨”则自有其当辨之道理与标准,而此道理和标准无疑是“三代之治”之观念,由此,则“三代之治”之观念与其说是由某种历史事实而来的预设,毋宁说是由儒者建构出来的历史哲学中的一种价值意识,藉由这种价值意识,儒者能以“理(德)尊于势”的理由对、政治甚至皇权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言与批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三代”观念也是历代儒者在各自不同的历史情境中确立其自我认同的根据。
我们诠释豫章《尊尧录》及其相关观念,自当以此而观之。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三;
今观《尊尧录》,凡七卷,“别录”一卷,共四万余言,外加“杂著”、“附录”等等,面对如此宏富的记述与辨识,我们该如何下手才能得豫章所要试图表明的中心观念?
限于篇幅,本文虽以《尊尧录》之诠释为中心,然亦不能对豫章整部《尊尧录》之思想作全面的论述,具体地说,对豫章所谓“事之至当,理之可久”者,本文不作深入的分析[16]。但如此做并非意味着豫章在这一部分中所表达的价值主张在阐明其三代之治之观念中不占重要地位,相反,在这一部分,豫章通过对所谓“祖宗故事,四圣所行”之具体事例的记述,实际上已经将自己的价值认可作了正面的表达。让我们随手举其一例,《文集》卷五《尊尧录》四中豫章记仁宗事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