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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指出,新左派的“自由主义性替代论(3)

2013-11-05 01:01
导读:; ;;; 卢曼-哈贝马斯之争事实上构成了现代性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现代性是一种自我维护的系统,还是一个自我更新的生活世界(或者更恰当地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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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曼-哈贝马斯之争事实上构成了现代性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现代性是一种自我维护的系统,还是一个自我更新的生活世界(或者更恰当地说:生活世界与系统之间的冲突与平衡)?将这个问题翻译成更一般的提法则是:现代性是一种不可批判的自我肯定结构,抑或一种可以批判的自我更新结构?

;;; 2、重叠共识抑或商谈共识:罗尔斯-哈贝马斯之争的方法论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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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贝马斯与卢曼争论的基本意图,是划清与他所谓“新保守主义”——在哈贝马斯看来,凡是对现代性持非批判立场的就是新保守主义18)——之间的界线,从而挽救批判本身。与此相比,哈氏与罗尔斯之间的争论则被看成是方法论之争,纯属“家庭内部”事务。然而,这一家庭内部之争的方法论蕴含却超出了自由主义理论本身之修缮,从而成为对于现代性(不止是自由主义眼中的现代性)之一般理解的重要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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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罗尔斯来说,自由立宪的现代社会的最基本事实之一就是他所谓的各种“完备性”(comprehensive)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多元论特征。“这些学说中的任何一种都无法得到公民的普遍认肯。”而罗尔斯所说的“政治自由主义”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一个由自由而平等之公民——他们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但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了深刻的分化——所组成的稳定而正义的社会怎样才可能长治久安?易言之,尽管合乎理性但却深刻对峙的诸完备性学说怎样才能共同生存并一致认肯一立宪政体的政治观念?一种能够获得这种重叠共识支持的政治观念的结构和是什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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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罗尔斯的关键术语是“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如果我们比较一下这一概念与哈贝马斯所说的商谈共识,就可以发现存在着如下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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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罗尔斯那里,重叠共识本身就意味着容许理性多元学说或观点的正常存在和发展。但它不能容忍反理性,而且必须以压制反理性为条件才能真正达成。而哈氏的“理想言谈情景”与商谈共识也建立在他的行为类型学之上,即从一开始就排除了非理性行为等行为类型的基础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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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罗尔斯那里,作为“重叠共识”之中心的公共正义或政治正义观念,必须独立于所有完备性学说或个人观点之外。也就是说,它必须保持中立;而在哈氏那里,共识必须是在不断提高的交往水平上才能达成;也就是说,共识不是各种偏见的临时妥协,而是不断提高的共同视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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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罗尔斯来说,重叠共识不是“临时协定”,不是权宜之计。它本身具有确定的深厚的道德基础。共识的目标是政治的正义理念,而这一理念是被真诚地认可的。这与哈氏在普遍语用学基础上提出来的“真诚性要求”相关;对罗尔斯来说,重叠共识也不是冷漠的或是怀疑论的,它对特殊完备性学说的回避,并不意味着它放弃对真实政治理念基础的追求,这与哈氏所说的“真理性要求”相关;最后,对罗尔斯来说,重叠共识是后形而上学的,亦即重叠共识不是建立在对他方形而上学之预设的认可之上,而是建立在对立宪民主的政治理性(罗尔斯称其为公共理性)之上。这一点也与哈贝马斯所说的“后形而上学思维”相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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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这种类比是表面层次的,事实上双方存在着方法论上的根本差异。即就最后一点而论,罗尔斯重叠共识的道德基础就是实质性的,而哈氏商谈共识的有效性要求则纯粹是程序性的。除此之外,双方的分歧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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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罗尔斯“原始状态”中的当事人被认为是具有完全自律性的市民,但是,在“无知之幕”下,市民的这种决断能力被客观的、中立的立场所取代,而从中立性的立场出发必定会放弃对认识的有效性要求。事实上,处于原始状态下的当事人不可能有任何自律可言。而哈贝马斯所说的共识并不需要“中立状态”作为假设,相反,交往的任何一方恰恰将其偏见(前视界)带进交往,以便在更高的视域水平上达到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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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罗尔斯的假设中,原始状态中的当事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可能陷入的未知的不利状态的恐惧而推导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大原则的,换言之,被推导出的正义原则基于一种自我保障的策略的需要21);而在哈贝马斯看来,这种定向于成功的策略性行为本身就不是理想的交往状态(即定向于理解的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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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从一开始就剥夺了当事者的知情权,不啻是一种人为的“信息强制”(information constraint),因此,共识只能通过不同当事人事实上具有同等的利益关系来实现(即具有同等的选择机会);而在哈贝马斯所说的商谈共识中,“在主体间进行的论证程序被具体化为道德的观点。通过这种程序,当事者们各自都超越了自身立场的界限而实现了理想化”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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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罗尔斯的方法论基础秉承了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与社会理论中“价值中立”与“价值不涉”的传统,而哈贝马斯的方法论基础乃是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的意识形态批判传统。从这个意义上说,哈贝马斯公开声明的“家庭内部之争”就值得怀疑。哈氏对当代新自由主义的投怀送抱更多的是一种姿态,而不是方法论意义上的改弦易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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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带出了一个问题,即在对现代性的描述与/或反思中,哪一种方法论更有效?众所周知,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从方法论上对近代政治哲学的全盘更新是当代政治理论中一种最令人瞩目的“后形而上学”努力23)。我认为,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方法论上的移动,则已经实现了从“后形而上学”向“后哲学”的转换。在《政治自由主义》中,重叠共识只有在社会各方放弃其完备学说和特殊文化价值观念的前提下才能达成,这意味着社会共识或公共理性与任何特殊理论或世界观价值学说是相排斥的,换言之,与任何哲学学说无关。事实上,不仅与哲学学说无关,而且,以哲学学说不涉为前提。借用罗蒂的话来说,这叫“民主先于哲学”24)。因此,在罗尔斯看来,哈贝马斯那种从哲学中推导出来的理论仍然不可避免地陷于他所说的“完备性”学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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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庸置疑的是,罗尔斯的方法论设计完全为了论证立宪民主现代性的正当性。与欧美古典自由主义的第一次正当性论证相比,罗尔斯等人的二次正当性论证采取了一种更为精致的方法论,但其本质与目的并无不同。但是,从哈氏的理论基础来看,自由民主现代性的正当性问题不可能是一次、二次论证就可以解决的,更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事,因为,从原则上讲,正当性水平依赖于民众参与充分的政治商议的水平。因此,从哈氏那里可以顺利地推导出:即便是当代美国式自由民主的现代性,也不能免于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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