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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近二十年来,\"公共领域\"获得知识(2)

2013-12-14 01:02
导读:就\"平等与人沟通\"这一点来讲,言行的运用预设了行为者有意愿把他人当成平等的客体 ── 否则独夫式的暴力就足以伸张他的意志了。鄂兰认为政治生活

  就\"平等与人沟通\"这一点来讲,言行的运用预设了行为者有意愿把他人当成平等的客体 ── 否则独夫式的暴力就足以伸张他的意志了。鄂兰认为政治生活的可贵,正在于行为者彼此愿意给对方说话、表示的权利或地位。政治人进行对谈沟通,不只因为大家相信政治的场域是一个充满意见的世界,不能任意以真理为名阻遏意见的表达;而且也因为表述意见本身就是一种政治性的行为,不论意见的如何,表述沟通会使得公众领域维持不坠。如果人们不再意识到言谈的这层深意,转而深居简出,不问世事,那么公共领域与政治生活就会销声匿迹。

  有不少鄂兰思想的学者喜欢强调鄂兰的行动理论存在两种相互矛盾的模式,其一是\"争胜的模式\"(agonistic mode),其二是\"协调的行动\"(cooperative mode)。他们认为《人之处境》( Human Condition)一书中鄂兰所推崇的是希腊英雄竞技争胜式的行动,这种行动会制造公民之间的嫉妒与嫌隙,使共同合作不可能。反之,在《论革命》(On Revolution)中,鄂兰推崇的似乎是另外一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行动,强调美国开国诸贤彼此戮力合作,共同完成伟大政治功业。 其实他们误解了鄂兰的原意,因为鄂兰从来不鼓吹\"为了显示一己特性或才华、故意与他人对抗\"的独我主义式行动。在《人之处境》中,她明白地说:\"言谈与行动的显示性特质,只有在人们彼此共同相处、而不是刻意袒护或刻意对抗之时,才会完全展露\"。 因此,鄂兰的公共领域所鼓励的行动虽然是一种\"显示个人特质\"的行动,却绝对不是拒绝沟通、拒绝合作的行动。

  其次,我们刚才说到鄂兰的公共领域也是一个\"以意见取代真理、从意见中掌握真理\"的领域。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但是对我们了解公共领域的理性程度关系重大。基本上,鄂兰相当反对柏拉图的政治,认为后者企图以哲学家所掌握的真理作为施政的蓝图,强加真理于意见之上。但是鄂兰认为哲学与政治是两个性质迥异的范畴,哲学活动以追求真理为最高鹄的,其进行方式可以采取柏拉图所重视的辩证法(dialectic);而政治活动则是一个纷杂意见并陈的活动,其中没有绝对的是非对错,只能以说服(persuasion)争取众人支持,以达成行动的共识。哲学家若以绝对真理强加于政治意见之上,只会造成一出混淆界域、范畴倒错的悲剧。鄂兰说:\"当哲学家把他的真理(他对永恒的沉思)提交给城邦,这个真理马上就变成众多意见之中的一种意见。它不再具有什么特殊性,因为没有任何可见的标志足以分辨真理与意见\"。

  在公共领域中,每一个人所表达的意见都只是一种看法。没有任何意见具有优先性,足以被当成颠扑不破的真理。从一个角度来讲,这似乎告诉我们公共领域之中只有意见、没有真理。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每一个意见都包含了若干真理的性质。鄂兰在这里运用了海德格(Heidegger)\"真理即显现\"的洞识,并把它与意见结合起来。她说:\"意见(doxa)以世界如何向我呈现的方式掌握这个世界,因此,它并非主观的幻想及随心所欲,亦非某种绝对而放诸四海皆准的东西。这种想法的假设是世界会根据每个人所处的位置,而向每个人展现不同的面貌。世界的\'同一性\'(the sameness)、它的\'共同处\'(commonness)、或它的\'客观性\'(objectivity)在于下述事实:尽管人们彼此有别、立场迥异、甚至意见不同,但是向我们展现的是同一个世界──\'你与我毕竟都是人\'\"。 换句话说,我们共同居住于一个世界之上,我们各自以一己所观察到的方式理解这个世界(及其事务),并表达为不同的意见。但是每一个意见既非绝对真理,也都分别显示了若干真理。意见因此不是纯然与真理对立的东西,而是可以传达部分真理的东西。公共领域由意见所构成,这些意见必须交流沟通,如此我们才能对共同所处的世界有比较完整的了解,也才能在各种意见之中欣赏到每个人的特殊性。鄂兰透过这个方式,把公共领域、言行显现、理性沟通、以及世界的同一性结合起来,这是她的理论的特殊贡献。 三,理性沟通的预设与理想 鄂兰虽然替公共领域的特性做了一番令人印象深刻的描述,但是公共领域与理性沟通的关系仍然不十分明确。鄂兰一方面认为公共领域是由言说(speech)或言行(speech-act)所构成,而言说当然与理性有密切关系;但是另方面她也拒绝让哲学家的绝对真理取代意见,成为公共事务的判准。因此,公共领域究竟可以容许或预设多少理性,仍然有待深入探究。在这个问题上,哈伯玛斯所主张的\"对话伦理\"适足以提供进一步思考的起点。

  哈伯玛斯事实上深受鄂兰政治思想的。譬如说,哈伯玛斯早期的作品《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基本上继承了鄂兰对古希腊公私领域区分的研究,以及她对近代\"社会\"领域兴起的了解,但是他也跳出了鄂兰的思想史架构,而试图给予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一个历史社会学式的分析。 又譬如说,在哈伯玛斯评论鄂兰\"权力\"概念的文章中,他一方面推崇鄂兰开展了一种以沟通为取向的权力概念(communications concept of power),比韦伯(M. Weber)和帕森思(T. Parsons)的定义可取;另方面也批评鄂兰的权力观念只关注于政治权力产生的问题,而忽略权力的行使、争夺与保持,从而窄化了权力的内涵。 哈伯玛斯本人倒是由于鄂兰\"沟通权力\"概念的启示,而逐渐发展出一套关于\"对话伦理\"(discourse ethics)与沟通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的理论。

  在哈伯玛斯的理论里,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如果要蜕变成一个具有正当性的公共领域,就必须依据对话伦理的要求,尽量满足\"理想言说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的各项条件。所谓\"对话伦理\",关系的是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在日常生活的实践互动中,应该根据怎么样的预设来进行论辩,以获得众人皆可接受的决议或共识。在哈伯玛斯的对话伦理中,有两个原则居于关键地位,一个称为U原则,一个称为D原则: U原则(普遍化原则,principle of universalization)──为了满足每个人的利益而共同遵守的某项规范,其引起的后果与副作用,可以被所有受到该项规范影响的人所接受。

  D原则(对话伦理原则,principle of discourse ethics)──只有全部参与实际对话并受其影响的人都认可的规范,才可以宣称为有效的规范。

  哈伯玛斯的U原则是康德\"普遍化原则\"的改良。他认为康德的普遍化原则太偏重主体的意志性,带有独白式的论证色彩,应该改成强调\"互为主体性\"(intersubjectivity)的论证方式,以「大家都可以接受\"作为检验某项道德规范有效与否的标准。经过这个修正,\"普遍效力\"的成分依然存在,但是道德行为的判准不再是\"我是否能如此如此意志\",而是\"我们是否都能如此如此接受\"。 至于D原则,我们更可以看出这是哈伯玛斯对话伦理的核心,它所凸显的意义是:每一个人的观点、利害都应该在讨论审议过程中获得平等的尊重,如果一项决策排除了某个人或某一群人的有效参与,那么这项决策对那个人或那群人就没有拘束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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