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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近二十年来,\"公共领域\"获得知识(4)

2013-12-14 01:02
导读:克劳德的区分让我们意识到价值多元主义还有强弱之分。在激进的价值多元主义之中,所有的价值都可以看成是主观的价值,并且不可能存在任何普遍性的

  克劳德的区分让我们意识到价值多元主义还有强弱之分。在激进的价值多元主义之中,所有的价值都可以看成是主观的价值,并且不可能存在任何普遍性的规范。但是有趣的是,从伯林到格雷到克劳德,这些英国多元主义者都不是真正激进的价值多元主义,而是温和的价值多元主义。所谓温和的价值多元主义,是说他们虽然认为价值多元并存,彼此冲突矛盾而无法通约共量,但是每个价值(或价值系统)却都是客观有效的,而且某些价值应该具有普遍性。伯林就说过:\"客观性的价值确实存在。所谓客观性价值,是指人们以之为目的、为了它的缘故而追求的价值\"。 主观主义的价值学说认为价值源自个别主体的内在感受或判断,因此如果我觉得殴打父母是错的,那么它就是错的;但是如果我觉得这没什么了不起,那么它就不是错的。温和的多元主义者虽然认为价值(或价值系统)是多元的,但是这个价值并不是来自个别主体主观上的认定,而是具有客观存在的基础。所谓客观存在的基础,是指它们\"确实对人生幸福或人的滋养繁荣有利,而不管个别主体或文化怎么想\"。正因为如此,所以价值也可以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无论在任何时地,它们对全人类都是有价值的\"。

  这种温和多元主义的论证,我们可能会觉得很奇怪。因为在中文的语境里,我们一般认为凡是持多元主义的价值观,就应该也是个价值主观主义者以及价值相对主义者。反之,价值一元论则似乎应该与价值客观主义以及价值普遍主义相关。但是,伯林等人的论证却显示了\"多元主义──客观主义──普遍主义\"这样一种联结,同时对\"一元论──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大加挞伐。在西方思想史的脉络里,价值相对主义仿佛是个极不名誉、无法自圆其说的主张,而普遍主义则理所当然要成为价值学说的基础。但是,一旦认定某些价值(譬如正义、自由、平等、博爱)具有客观性与普遍性,价值的多元性又要如何解释呢?在温和多元主义的理论里,普遍性、客观性以及多元性的根据都来自于\"你我皆为人类\"这个事实。伯林说:\"各种价值尽管互不兼容,但是它们的种类不可能无穷无尽。因为人性虽然歧异多变,却必须保有某些种属上的特性(generic character),否则就不再称为人性\"。也正是基于这个信念,伯林才敢笃定地宣称\"世界上纵使没有普遍价值,至少也有某些最起码的规范。缺少这些规范,人类社会几乎无法生存\"。他心目中这些最起码的规范包括禁止奴隶制度、禁止宗教仪式上的杀人行为、禁止纳粹主义的恶行、禁止滥杀无辜、禁止教唆儿童背离父母等等。

  然而,\"你我皆为人类\"这个事实究竟能不能推出伯林所力图捍卫的普遍价值呢?另外,如果这些\"起码的规范\"真的放诸四海皆准,那么价值多元主义(以及文化相对主义)的主张难道不会大打折扣,甚至无法成立了吗?事实上,比较激进的多元主义者(或伯林等人眼中的\"价值相对论者\")正是否定任何普遍价值的存在。他们说,无论从社会人类学的研究或学的分析来看,人类的价值系统确实多元分歧,几乎找不到具有实质意义的共同规范。基督徒相信人生而平等;而印度教徒认为人天生等级不同。人教导小孩要孝顺父母,\"父母在、不远游\";美国人信奉个人主义,子女成年之后难得与父母聚在一起。伊斯兰社会视一夫多妻制为常态,清教徒的国家则抗议这种制度违反男女平等。最后,即使在个体的层次上,\"你喜欢举重,我喜欢弹琴;你认为诚信很重要,我认为无毒不丈夫;你捍卫私有财产权,我主张土地公有制\",这些价值可能找到客观、普遍的标准吗? 其实,当格雷逐步发展伯林的多元主义理论时,他就已经意识到多元主义不一定会支撑自由主义的价值,譬如个人自由、宽容、有限政府等等。格雷认为人类价值既属多元,,则解决冲突之道绝不能诉诸任何先验、绝对、永恒的判准,而只能以\"暂定协议\"(modus vivendi)的方式求得妥协。暂订协议固然包括某些\"普遍最低道德要求\"(universal minimum morality),但是\"在暂定协议的广大范围里,有许多方案并不体现自由主义所预设的自由权利。事实上,自由体制所蕴含的种种优缺点并不具有理性上的独特性或优越性。如果假定自由体制在理想上必然是对应多元现象所衍生的的最佳方案,则不仅无法证明,也是一点都不合理\"。总而言之,格雷认为多元主义所可能包容的价值及制度选择极为繁多,自由主义只是其中一种可能,但绝对不是唯一可能。如果一个非自由主义的国家能够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但不信奉政教分离原则,它可能比一个坚持政教分离、但民不聊生的自由主义国家更可取。因此,如果多元主义的命题成立,那么自由主义的主张就不可能为真。当自由主义坚持它是全世界最好最理想的政体时,格雷宁可选择多元主义,而与自由主义分手。

  但是在我们看来,格雷的多元主义仍然不够激进。首先,他与伯林一样相信有些价值是客观且普遍的。其次,他的\"暂定协议\"仍然预设了某些\"普遍性的最低道德要求\",譬如和平共存、唾弃暴力。事实上,公共领域之中如果还预设大家都能接受这些价值,那么理性沟通就可以进行。但是真正激进的多元主义并不承认任何普遍价值的存在,他们正如伯林所说,是德意志浪漫主义的信徒、尼采非理性主义的追随者,也就是彻底的相对主义者。 在一个兼含主观主义/客观主义、相对主义/普遍主义信仰者的公共领域里,理性(无论如何界定)并不能自动成为人们互动的共同基础,而理性沟通因此也有严重的限制。其结果或者是无法达成共识,或者是根本没有言行互动发生。那么,这样的局面还能不能称为一个公共领域里?

  四,结语

  让我们再度回到汉娜?鄂兰的理论,看看公共领域最起码的要求是什么。激进多元主义者认为人类社会在某个意义下完全无法进行沟通,我想这点他们是正确的。一个搜刮无度的官僚、一个避世苦修的僧侣、一个唯利是图的老板、一个无恶不作的暴徒、一个冻馁将亡的流浪汉、一个满腔改革热忱的学者、一个怀疑权威的无政府主义者,这些人即使共同生活在一个社会中,请问如何以理性沟通产生互动?但是,也许我们可以换个角度思考,不去管是不是\"所有人\"都\"平等地参与\"到公共对话,而是反过来问:假如这种社会中真的要出现一个公共领域,那么公共领域最起码的要求是什么? 首先,公共领域当然必须有所\"共\",否则它就无须称为\"公共\"领域。但是公共领域成员能够有所共的东西是什么呢?有人认为共同的历史、文化、习俗、价值是使大家真正联系起来的基础,但是也有人完全反对以这类实质性的作为共同生活的条件,因为这类东西已日趋分歧,根本不可能复合为一。在这个问题上,鄂兰提出的答案十分有趣。她说我们共同之处在于\"分享一个世界\"。当一群人针对同一件事情开始发言讨论、或是关心同一个现象的发展,我们就创造了一个公共空间。这个公共空间基本上是无形的,但是它却是使你我他产生关联的媒介。换句话说,只要我们不是对别人关心的事漠不关心、只要我们不是鸡同鸭讲,那么公共领域就会在相关的人群之中浮现。但是,我们关心同一件事或同一个\"世界\",并不代表我们对这件事或这个世界要有相同的判断。因此,多元主义的基本命题(\"价值体系无法通约共量\"),与\"共同分享一个世界\"并没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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