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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哈伯玛斯在建构这套对话伦理时,完全没有引入任何实质性的道德标准,譬如上帝的诫命、自然法、人权原则等等。相反地,他认为对话伦理所采用的是一种\"超越──实用\"论证(transcendental-pragmatic argument)。言其\"超越\",因为对话以彻底普遍化的方式进行,不可能再被转化为具体的、特定的功能要向。言其\"实用\",则因为对话过程中不预设任何实质性的形上规范原则,而要求所有规范宣称都放到审议过程之中来检验。 哈伯玛斯相信从沟通对话的过程中,我们自然可以抽绎出某些非实质性的原则。这些纯程序性、非实质性的论证规范是我们追求道德共识的起点,而其具体分析则见于他对\"理想言说情境\"的解释。
哈伯玛斯认为共识的达成,必须假设参与对话的人都是具备理性能力,足以判断真实性、正当性与真诚性的人。除此之外,哈伯玛斯还假定我们可以进入一种理想的言说情境,其中包含若干原则。第一、任何具有言说及行动能力的人都可自由参加此一对话。第二、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提出任何他想讨论的问题,对别人的论点加以质疑,并表达自己的欲望与需求。第三、每一个人都必须真诚表达自己的主张,既不刻意欺骗别人,也不受外在的权力或意识形态所影响。第四、对话的进行只在意谁能提出\"较好的论证\"( argument),我们应该理性地接受这些具有说服力的论证,而不是任何别的外在考虑。哈伯玛斯知道这些条件十分理想,甚至可以说是\"不太可能的条件\"(improbable conditions)。不过他认为任何实际进行的对话,都必然(或必须)预设某种类似理想言说情境的条件,否则人们根本不可能展开对话。因此,这些条件虽然理想,却不空泛。它们是我们追求道德共识或甚至真理的必要条件,也是整个沟通理性所据以建立的基础。
哈伯玛斯的\"对话伦理\"与\"理想言说情境\"让我们了解公共领域中的互动沟通,有可能预设多高的条件与理想。如果这些条件都能满足,那么公共领域中的理性沟通几乎不会有任何障碍,而所有争议也必然可以找到共识加以解决。但是,我们当然知道现实情况远非如此。现实中的争议(无论是道德争议或政治争议),往往是在争辩各方都极不理性、极不尊重对方的情况下进行。那么,理性沟通究竟有多大效用呢?以西方国家所关心的堕胎问题为例,哈伯玛斯一方面承认这是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但是另方面又相信最终而言必定有一个正确答案。他说:\"只要我们所争论的问题真的是一个严格意义下的道德问题,我们就必须假定(最终而言)它一定可以在良好理性的基础上,被清楚地决定出来\"。 哈伯玛斯对理性言说能力的信心显然远远超过鄂兰,但是公共领域有没有办法预设这么强的理性基础呢?以下我们从多元主义者的角度来反省这个问题,就会知道事情并不如此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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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值多元主义对理性沟通的挑战
哈伯玛斯认为只要参与公共对话的人都具备一定的理性能力与真诚性,那么在理想对话情境中,他们就有可能达成共识。但是我们在现实中所看到的情形,却不禁令人怀疑哈伯玛斯的想法是否过于乐观。举例而言,堕胎与反堕胎、环保与开发、加入WTO或反对WTO、复制人与反对基因、废除死刑与反对废除死刑、开放外籍移民或限制移民等等,这些公共领域里常见的政策辩论,并没有因为长期讨论而获得共识。而在学术界里,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保守主义与后主义、亚里斯多德的信徒与尼采的追随者之间,同样也看不出理性沟通发挥了多大的效果。这种价值分歧、立场冲突的情况在哈伯玛斯的里不容易找到解释,但是在多元主义的关照下,却根本就是人类生活的常态。不同于哈伯玛斯,多元主义者认为:即使参与公共领域对话的人都具备理性能力、都对自己的立场真诚负责、也都认真地想要追求共识,到头来他们仍然会发现共识无法产生。而共识无法产生的原因,则是因为人类的价值、信仰、立场在本质上属于多元状态,彼此之间无法通约共量。
所谓多元主义哲学,我们指的是伯林(Isaiah Berlin)、雷兹(Joseph Raz)、格雷(John Gray)等英国思想家所陆续提出、连成一气的哲学理论。伯林算是二十世纪多元主义思想最重要的源头,早在《自由四论》(Four Essays on Liberty)之中,他就告诉我们\"一元论\"(monism)是一种错误而且危险的思考,因为人类的价值理想事实上不只一个,而这些价值理想之间,未必能用同样的标准加以比较,甚至还会互相冲突对抗。 伯林的洞见来自他对马基维利(Machiavelli)、维柯(Vico)与赫德(Herder)等思想家的研究,据他的说法,马基维利最早看出了\"基督教的道德\"与\"世俗的道德\"分属两种不同的生活秩序,两者各有理据,但无法并容。维柯与赫德则是点出了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文化各自有其价值,我们必须从其价值观点观察,才能真正了解其规范体系或美学标准。伯林归纳他们的论点,进一步由「文化多元主义\"出\"价值多元主义\"的立场。他说:\"我们必须了解生命事实上可以承载多元纷杂的价值,这些价值同样真实、同样绝对、同样客观,因此无法以某种永恒不变的等级体系加以排序、或根据某种绝对标准加以评判。……这些价值之间,有的会与其它价值互不兼容,因为它们或者由不同、在不同所追求;或者在同一个社会中,由不同群体所追求。它们可能是整个阶级、教会、或种族所追求的理想;也可能在同一个阶级(教会、种族)之中,为不同的个体所信仰\"。
伯林的多元主义后来在英国逐渐成为一种显学,雷兹、格雷等人就是在他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发扬了价值系统无法通约共量(incommensurability)的理论。格雷说,价值多元主义包含三个命题:(一)人类的生命形态多元繁复,各种生命形态的价值彼此无法化约;(二)生命价值与生命价值之间经常无法和谐并存,存在着紧张对立的关系;(三)在诸多价值之间,我们无法找到共同最高的善或某种排序的,使价值冲突得以合理解决。 上述的第三点就是多元主义者强调的\"不可通约共量性\",对于这个特点,克劳德(George Crowder)有十分详细的。他说:\"不可通约共量\"可以指涉三种情况:\"无法比较\"(incomparable)、\"无法衡量\"(immeasurable)、\"无法排序\"(unrankable)。激进的价值多元主义可能会主张价值与价值之间\"根本无法比较\",就像候鸟与放射线两种东西无法进行比较。而温和的价值多元主义则会主张价值之间可以比较,只是无法排序而已。克劳德自己认为\"无法通约共量\"的意思应该介于两者之间,意即\"可以比较\",但是\"无法排序\",也\"无法找到共同衡量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