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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在东欧的“不同政见者运动”中,保卫人类通常采用捍卫人权和民权的形式。各种不同的官方文件,诸如《联合国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协约》、《赫尔辛基国际会议最后决议》以及各国的宪法均以捍卫人权和民权有明文规定。这些运动的旨趣在于保护所有因为按这些权利精神行动而受到迫害者;他们转而按同样的精神继续他们的工作,不断坚持要求当局承认并尊重人权与民权,提醒大家注意人权受到践踏的情形。
因此,这些人的工作是建立在法律原则基础之上的:他们公开地工作,毫不掩饰;他们不但坚持他们的行为与法律一致性,并且坚持尊重法律是他们的一项主要目标。这个法律的原则为他们的活动提供了构架及出发点。这一现象在东欧所有“不同政见”组织中颇为普遍,虽然各组织对此不曾达成共识。这个情形产生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在权力被广泛地滥用的情形下,人们还会普遍而自然而然地接受法律原则呢?首先,强调法制是后极权制度的特定条件下的一种自然表现,亦是初步了解其特征的必然结果。倘若事实上仅有两条为自由社会而斗争的道路——一条是通过合法手段,另一条是通过暴力手段(武装或非武装)——那么,在后极权制度下采取第二条道路显然是极不恰当的。只有当各种条件都处于公开和明显的动荡状态,比如战争时期,或社会和政治冲突达到危机状态的情况下,才适合起义。起义同样适合于刚刚建立的、或处于崩溃边缘的旧式专制制度。
换言之,只有在实力相当的两股社会力量(比如侵略者的政权和为自由而战的民族)为争夺实际权力而互相冲突的情形下,或在篡权者与被征服的大众之间产生明显裂痕的情形下,或当社会处于公开危机状态时,才适合起义。除了匈牙利1956年起义那种爆发性情形之外,后极权制度下发生的情况都与上述情况相反。这儿情形是静止而稳定的,社会危机多半只是潜伏存在而已(虽然这些危机会有所加深)。
就实际的政治权力而言,社会并不是两极分化的。然而正如我们所见,每个人身上都经历着各种根本的冲突,在这种情形下,任何起义的企图都无法在其他社会阶层得到丝毫反响,因为社会正处于“酣睡“状态,沉浸在消费者的狂热竞赛之中,并且完全卷入进后极权社会(即加入该制度的行列并充当其“自动作用”的代理者),从而无法接受任何暴动。社会把暴动看成是对社会本身的攻击,不但不支持暴动,反而极可能加深对社会制度的偏爱,因为它觉得制度起码能够保障某种半法制性。
此外,另一个事实是后极权制度手中掌握一个直接或间接监控的复杂机器,这架机器史无前例。显然,暴动的企图不但在政治上死路一条,在技术上也几乎没有成功的可能。暴动的意图还没来得及付诸实施之前,就会被扼杀。即便暴动是有可能的,那也不过是几个散兵游勇的孤立行为,不但面临国家(和超国家)政权机构强大的反对,而且会受到他们以其名义来造反的社会本身的反对。而且会受到他们以其名义来造反的社会本身的反对(随便提一下,这就是当局及其宣传机构一直把“恐怖分子”的罪名强加在“不同政见运动”头上,谴责这些运动采取非法谋反手段的另一个原因)。
然而,所有这一切都不是“不同政见运动”主张法制的主因。这个原因深藏于“不同政见”观点的内部结构中。这种观点势必与暴力变革的观点水火不相容,反对把信念寄托于暴力(一般说来,“不同政见”的观点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把暴力作为必需的罪恶加以接受,那时唯有以暴抗暴,而消极地不抵抗则实际上意味着对暴力认可,让我们回忆一下第二次大战的一个起因,就是欧洲国家盲目的不抵抗主义)。如上所述,对于相信只有通过任何手段来改变制度和政府才能实现深刻社会变革的政治思想,并认为为了这些根本的变革应牺牲“不重要”的东西,即人的生命观点,“不同政见者”们是颇不以为然的。那样的话,尊重理念就超过了尊重生命,这乃是又一次奴役人性的一大威胁。
如我所述,“不同政见运动”的观点与此正好相反。他们认为制度的改变是表面的、次要的,并不能保障任何东西。因此,他们不再作关于未来的抽象政治构思,而转向实实在在的人生,找寻行之有效的捍卫人类的方法;这种态度自然与一切打着“为美好未来”的旗号的暴力格格不入。他们深信,用暴力制造的未来只会比现制度更加邪恶。换言之,暴力换得的未来只会让暴力打上致命的烙印。同时我们不应该把这种观点误解为政治上的保守主义和温和主义。“不同政见运动”并非因为暴力的改朝换代方式过于激进才回避它。正相反,回避的原因是它显得很不够激进,在他们看来,问题已经积重难返,单凭制度上的变化(政府的或技术上的)是无法解决的。有些人死抱着19世纪古典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不放,把我们的制度看成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强权统治,并由此推论剥削者永远不会自动放弃手中的权力。他们看到的唯一出路就是以革命来将剥削者扫地出门,自然他们认为争取人权是机会主义的,法律上太过拘泥,很不现实,而且会误入歧途,因为其前提就十分令人生疑:你能在虚假的法制基础上与剥削者进行诚实的谈判。问题的症结是:他们无法找到意志坚定的人来从事这种革命,结果他们变得怨天尤人,消极彷徨,最后冷漠木然——也就是说,变成了现制度想要他们变成的人。这就是在后极权社会环境中机械搬用另一世界、另一时代的意识形态模式而使自己误入歧途、不可自拔的一个例证。
当然,当法律——尤其是关于人权的基本法律——不过是一扇假象世界的橱窗,是受到暗中完全操纵的一出把戏的时候,人们诘问诉诸法律的真实意义,也不必非去鼓吹暴力革命不可。“他们可能批准任何法律,因为他们仍然会置法律于不顾而为所欲为”。我们常常听到这样一种观点。坚持“信他们(政府)的话”,强调连小孩子都明白不过是政府可任意玩弄的法律,难道到头来不是一种自欺欺人的伪善,一种阻挠之举,最后则变成玩把戏的另一种花招,另一种形式的自我欺骗吗?换言之,诉诸法制的方式真的能与“在真实中生活”的原则兼容并蓄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先得看一看后极权社会内法律作用的广泛内涵。旧式专制制度较之于后极权制度,其统治者的意志是以更无约束和直接了当的方式贯彻执行的。专制毋庸隐瞒它的基础和权力动作的真相,因而不必设立法典来羁绊自己。而后极权制度却完全摆脱不了把一切都约束在大一统秩序之内的必要。在这种情形中,生活中充满了规定、公告、指示、准则、命令和条例的网络(称之为官僚网络不是没有道理)作为固有的、以复杂手段主宰人们生活的直接工具,这些准则和规定在后极权社会里发挥作用。个人变成了这架庞大机器上的一个微不足道的齿轮和螺丝钉,他的意义仅限于他在这架机器里的作用。总之,个人的工作、住房、活动、社会和文化的言行和一切的一切,都被牢牢地箝制。事事受到预先决定,受到限制和控制。每一个越出规矩的行为都被看作放纵、违章、违法之举。没有官僚机构难得颁发的许可,餐馆厨师就不能为顾客烹饪特别的菜肴,歌唱家就不能在音乐会上演唱新歌。从厨师到歌唱家,每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被一张官僚规章文牍的罗网笼罩,这张罗网就是后极权制度不可避免的产物。这张罗网自己的目标束缚一切生活的目标,而它的目标就是它自身平稳、自动运转的既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