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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得强调一下“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策略有哪些内在的局限,否则问题就不会讲得很全面。关键是:哪怕在最理想的情形之下,法律不过是保护生活好的一面、避免坏的一面的一种手段而已,而且是很不完善的,基本上是外在的。法律本身并不能把事情办得更好些。它的目的是提供服务,其意义亦不在法律本身。让大家都尊重法律,也保证不了大家都过上好日子。创造美好生活是人们的工作而不是法律机构的职能。可以设想整个社会法治健全,人人遵纪守法,但人们却无法生活下去。反之,也可以设想某个社会法治极不健全,执法、守法都不完善,但人们的日子还算过得去。关键问题是生活质量如何,法律有助于生活的提高还是压制生活,而不是法律是否得到遵守(严厉的施行法治,往往对人类的尊严带来灾难性影响)。博爱、尊严、美满、幸福的生活,关键不在宪法和刑法。法律只是对何事能做,何事不能做制订尺度,因此可以让生活过得更好,也可以让生活过得更糟。法律或限制、或允许、或惩罚、或宽容保护,但却不能给予生活以实质或意义,为法治而奋斗,就必需把法治放在现实生活之中来观察。如果对生活的光明面和苦难的真正状况毫无认识,如果生活与道德毫不相干,这场斗争迟早将会败在某种学究气的自圆其说的理论手里,哪怕不情愿如此,这样做的话,就越来越像外国观察者,单凭审判记录来结论,满足于一切规章都受到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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