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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等分配原则的情形中,资格范围取决于有资格者的数目表明平等是它们的根据。(正如他们规定在合格者中间平等分配的事实。一个原则可以规定在合格者之间以不同的比例分配。)这个事实是冲突的均等主义原则的典型情况。在原则的根据是平等的意义上,均等主义原则并不一定是冲突原则,对于它们的性质还有其它的标示。一类重要的均等主义原则是非歧视性原则,但是这里我再次狭窄地使用这个术语来仅仅指类型(6)的原则:
(6)如果有某些Fs具有G,那么所有未具有G的Fs有资格得到G。[5]
非歧视性原则,不像平等分配原则,并不对合格者的数目表示敏感。相反,就相关的利益而言,它们对在相关群体成员间存在的不平等敏感。普通的资格原则对其利益的现存分配是漠不关心的。如果所有人有资格得到食物、住所和教育等,那么不管他们是否有食物、教育等,或者很少、足够,或者是否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多,他们的资格是相同的。如果资格是基于需要的,那么每个人仅仅有资格满足其需要。除非利益的实际分配影响到了对需要的性质或内容(它可以这样),否则它与资格是不相关的。实际的分配决定了谁的要求得到了满足和谁的没有。因此它们仅仅决定了没有满足的要求的影响范围和它们的强度(尽管这点——如我们上面所见——在稀缺中是重要的)。
非歧视性原则对于现存分配的敏感性是它们作为均等主义原则特征的关键指示器。成为一个F本身并不使一个人可合格来得到G。正是实际存在的分配不平等产生了这个资格。这个资格是设计用来消除特殊类型的现存歧视。此种原则反映了这个观点,一些Fs拥有G而另一些Fs则没有,这是不正当或不正义的。这种不平等必须以两种方法之一纠正。或者是剥夺掉那些有G的Fs的G,或者是对于所有其它的Fs都给予G。只要一些Fs具有了利益G,而另一些Fs没有得到它,这个原则就适用,从而其余的Fs有资格得到G。如果他们的要求得到了满足,不平等就被消除了。
然而,(6)类型的原则本身并不给予那些碰巧得到这个利益的Fs一个得到它的资格。仅仅偶然地具有一个利益极少被认为是对它有资格(title)的充分根据。保守原则(在“保存原则”的意义上)甚至通常取决于将引起伤害的剥夺或者一个再分配变坏的可能性。不是对那些缺乏这种利益的人给予利益,一个人通过否认那些已经有了利益的人的利益可以同样(就关注原则(6)本身)获得它,由此防止了在这个原则下出现资格。因此,这种非歧视性原则通常导致浪费。如果没有足够的利益可以分配,那么无论它是什么,我们必须浪费它,而不是给予或者允许某些人占有它们。原则本身没有要求浪费,这是真的,但是通常唯一能够避免违反它们的方法就是产生或允许浪费。不用说在此我们是关注非歧视原则本身。可能顾虑其它禁止浪费的原则,它们可以与非歧视性原则相平衡。无论如何,只可能是其它的原则的效果能够来解释,我们偏好给予那些缺乏利益的人以利益,而不是否定已经具有利益的人的利益。这个偏好不能以非歧视性原则本身为基础得到解释。
5.修辞性的均等主义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一些如(5.2)和(6)的资格原则是设计用来促进一般而论的平等的。我偶尔称这类原则为“严格均等主义的”。由它们所统辖的理论是严格的均等主义理论。本文的主要主张是,西方均等主义传统中的核心思想是严格均等主义的,即为类似于(5.2)或(6)类型的原则所统辖。我不知道有任何的方法可以证明这个主张。在下一节将表明几个重要的均等主义原则都纳入了非歧视性原则。然而不能否认它也能基于其它的根据来援引平等。这也并不令人惊奇:所有的资格原则产生了一个作为偶然副产品的(在某个方面)平等,因为在它们之下所有具有相等合格性的人具有相等的资格。不仅如此,一些原则自然地使用与均等主义没有任何关系的“平等”以及相关的术语来加以表达。如上面所遇到的(3)类型的原则,像“相等能力者有资格得到相等的酬劳”,和其它允许资格的程度之分的原则。
援引“平等”但不依赖严格的均等主义原则的论证与主张是修辞性的。这并不意味着一种贬抑性的意义。平等的这种援引不一定有任何错误的地方。这仅仅是它们不是设计用来促进平等的要求,相反是促进在一些独立有效的原则之下的合格者的那种原因。他们有时候援引平等是为了便利于阐释(如基于(3)类型的原则的要求),通常从我们的文化中“平等”的好名声有所获。上述的平等尊重与关切的原则等,通常仅仅相当于人道主义的主张(在我们的文化中,这种或那种形式的人道主义极少被人拒绝)。这样一种原则可以不援引平等而同样轻易地表达。它们不是设计用来增强平等,而是鼓励对所有得到计算的人类福利的承认。然而给定当前平等的时尚,它们通常以均等主义术语表达。如果这使得它们更有吸引力,则更好。我们所付的代价是智识上的混淆,由于它们的“均等主义”表述明晰性更少,即相对于这个相同原则的“非均等主义”表述而言,更少揭示它们的真正根据:“人是得到尊重的唯一根据”,比“所有人有资格得到平等尊重”是更为明显的表达。
在多种语境下,平等的修辞性援引在语言上是恰当的。一个长辈把药给予健康的孩子而不是有病的孩子,或者欺骗一个孩子而不欺骗另一个孩子,这是不平等地对待他们。同样,一个人对某个人信守诺言但是对另一个人则不信守诺言,也是不平等地对待他们。但是在下面所有这些情形中,当长辈只有一个孩子,当孩子有病的时候,他欺骗他或不给他以药,或者当一个人总是对所有人不守信用的时候,这个错误是相同的。在这种和许多其它语境下,如果他行为错误或对待一些人很坏,而对其他人则行为恰当,控告他不平等对待是允许的。然而,控告他的不平等对待并没有确认错误的性质:它可以是任何错误,它肯定不是产生或使不平等存在的错误。如我的例子所表明的,相同的错误也可以在不涉及不平等的情境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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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和许多其它语境下,平等被用来语境地起作用而不是规范地起作用。它指示了情境的特征,其中犯下的错误与它成为错误的那个理由没有任何关系,与它所是的那类错误不相关。这不是说平等的这种援引没有任何论证性的作用。它们有时候用为诉诸情感的论证:看来你承认在一种情形中这种理由的力量,可你为什么否认它在其它情形中的力量呢?有时候它们也表明可以做些事情来改善情况。这里我心中并不如此控告如事物所是的那种不平等中的不平等对待:相对于一个社会中全是穷人来说,在一个只有一部分人遭受贫穷的社会来说,贫穷并不更坏。在两者中它都是相同程度地和由于相同理由而是坏的或者是可遗憾的。只能用来反对两个社会之中一个的不平等指控在这里是修辞性地使用:错误在于贫穷和它伴随的痛苦与恶化,而不是不平等。但是不平等的事实指示出,在不均等的社会中可能有资源可以用来矫正这种情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