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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并不是关于平等的。它是关于均等主义(e(6)

2014-03-27 01:03
导读:(E)全部有资格得到最大的快乐, 与 (F)全部有资格满足他们的需要。 可以理性地认为(F)是可饱和的,然而(E)不是,即在某个时刻,个人的所有

  (E)全部有资格得到最大的快乐,

  与

  (F)全部有资格满足他们的需要。

  可以理性地认为(F)是可饱和的,然而(E)不是,即在某个时刻,个人的所有需要得到完全满足是可能的,但他总是能够拥有更多的快乐。对于冲突的情境,可饱和的原则具有不同于不可饱和原则的意义。一个人离饱和点越远,一个人对于他有资格得到的东西的要求就越强。那些对G的需要满足得少的人具有更强的要求来得到下一个G。对于不可饱和的原则来说,没有类似的方式来评估理由的强度,因为没有一个饱和点,一个人离它的距离可以度量。在许多情形中,谈论度量它到一个零点的距离也是没有意义的;“一个根本没有快乐的生活”并不具有太大的意义。在这种情形中我们判断互竞理由的强度是通过比较性判断:那些具有较少的人具有较强的要求等。这恰恰是非歧视性原则告诉我们要做的,我们也通常也正是诉诸这种原则来调整不可饱和原则的应用。

  认为非歧视性原则仅仅只有一种用途,即调整不可饱和的资格原则的运用,这是错误的。它们有极其多样的其它用途,特别是作为教育性机制。在小的和亲密的群体中,它们也有象征的和表达性的功能(如当一个人拒绝一个利益是因为他的朋友不能享有它)或者是具有象征价值的地位(如总统等)。它们可以具有其它合法的用途,但是无疑它们最重要的政治用处是作为均等主义理论中的均等主义成分。一个严格的均等主义者将以非歧视性原则为分配理论的唯一根本原则——而不是视它为调整独立的、不可饱和的原则的应用。但是这种单纯的均等主义立场具有太多的愚蠢后果而无法严肃对待:仅当和因为没有任何人受到伤害等,它们才认为一个人有资格不受到伤害。换句话说,它们不允许对于接受者的任何独立的善与恶。他们资格的唯一根据是关系性的。更为合理的均等主义理论由不可饱和的资格原则与调整它们的运用的严格的均等主义原则(它们本身是可饱和的)所组成。

  严格的均等主义受限于不可饱和的原则,这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单纯的逻辑技术的结果。严格均等主义的不可饱和原则的预设揭示了它对于个人的消费者观念的承诺(如我修辞性地称它)。对于个人的消费者观念的承诺正是严格均等主义理论的主要弱点。但这是一个大的论题,它是一个不仅仅影响到均等主义,而且影响到所有基于不可饱和的原则的道德理论,更为显著地是所有功利主义的变体。故在此我将不讨论这个问题。我将以试图表明为什么严格的均等主义预设了人的消费者观念来做结,即使这点我也将只是进行例证。

  绝大多数盛行的均等主义原则属于四种类型中的一种:(a)全部有资格得到平等的尊重;(b)全部有资格得到平等的机遇;(c)全部有资格得到平等的福利;(d)按需分配。如我们所见,平等尊重的原则是人道主义的认可,一般而论它们是二阶的原则,即哪类原则的陈述是可接受的。它们本身并不是确定特定资格之根据的资格原则。人道主义意味着,因为所有人都得到计算并且各种资格是为了所关涉者的善,因此它们必须不把任何人排除在外。平等尊重的支持者在它们中间看到的不仅仅是这里所表示的,因为他们着手发展一种善的观点,并且视这种善的观念为尊重原则本身所蕴含。然而,将一个人的实质性的福利学说(当一个人过得好时)同有资格者应该包括所有人的原则分离开来,这是更好的。

  平等机遇的原则比其它的原则遇到更大的定义问题,因为最终只有基因的同一性与环境的每个特征的同一性才能提供平等机遇。一旦已经提供所要求的那种澄清,这些原则在某些人的手上可以视为变成了需要原则(d)的扩展,在另一些人的手上变成了被弱化的福利原则(c),在绝大多数不关注确保平等机遇的冲突情境中让步。

  “按需分配”[8]是一个可饱和的原则,一般而论无法成为完备福利学说的唯一原则:一旦人们的需要已经被保证之后,对于额外的资源可以怎么办呢?即使当不是所有需要都已经被满足了,但是那些不能用来满足这些需要的其它资源又怎么办呢?这些并不单纯是修辞性的问题,它们是所有富裕社会都面临的问题。即使都同意需要的满足应该优先于所有其它的原则,明显地一个人也还是需要其它的原则。当福利解释为可饱和的概念时,对“所有人得到平等福利”的学说也可说相同的话。例如,有种幸福的观念,据此一个幸福的人不可能再幸福了。尽管额外的快乐或满足不能使得一个幸福者更幸福,或者以致能够对他的福利做出贡献,但总是可能有越来越强的快乐或者具有更多的偏好得到满足,这是真的。但是也存在平等福利学说的不可饱和的解释,据此一个人得到更多的净快乐,他过得越好,他的福利就越大。这是更为共同的解释,它也是上面和下面所假定的解释。

  平等的福利学说把资格基于消费的能力——仅仅是一个得到更多快乐的能力来为他对于具有更多快乐的资格做辩护。相同的话对需要原则并不为真。首先,需要的满足对于生存,以及作为一个人来行使功能的能力是必要的。其次,这个原则只是完备福利学说一个部分,它必然包括其它的不仅仅是基于消费需求的原则。作为融贯学说的一部分,需要原则本身从学说的其余部分,即从不是基于消费者需求的原则那里获得力量与辩护。平等福利学说,作为一个完备福利学说本身并不是由超越消费者需求的任何其它东西所辩护的。这恰恰是它不得不包括非歧视性原则的理由。作为不可饱和的和仅仅对以需求或消费者满足的强度为根据来确认消费者项目的原则,它必然导致由边沁的功利主义所例示的扭曲的人道主义。为了避免这点,它必须为严格的均等主义原则所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原则作为可饱和的,并且不是基于消费者需求的,并不需要从严格均等主义原则得到任何机制性支持,仅仅只在修辞性意义上是均等主义的。

  因此严格的均等主义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支持体现为人的消费者观念和类似它们的不可饱和的原则,它预设了当代社会的最常见的然而却非常可疑的三个信念:人道主义与除了以主观享受能力为基础的资格之外的任何资格不相容,并且欢迎如此认为的那种资格;宽容(或道德怀疑论)导致了福利的透明性原则,即受到较小的限制后,当且仅当一个人相信他过得好,他才过得好;一个人具有一个目标是对他来追求它的很好的理由,因此(因为人道主义原则)是别人帮助来追求它的理由。如果严格的均等主义理论受到这样的反驳,它们荒谬地关注的不是其均等主义成分,而是它们和许多其它类似于功利主义的道德理论共有的资格原则。[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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