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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儒学的自觉自识--兼评对儒学的误会与非议(2)

2014-06-14 01:03
导读:类似以上第一条材料的内容,又见于《庄子盗跖》、《韩非子五蠹》、《吕氏春秋 当务》、《淮南子泛论》,评论与孔子相近,唯韩非法家者流的记载,

类似以上第一条材料的内容,又见于《庄子盗跖》、《韩非子五蠹》、《吕氏春秋 当务》、《淮南子泛论》,评论与孔子相近,唯韩非法家者流的记载,以(直于君而)"曲于父"的罪名处死了告发父亲的儿子[9],这当然比儒、道、杂家走得更远。我们要问的是,为什么传统的民间习俗,乃至上层社会的伦理法系,都肯定"父子互隐"而否定父子相互告发呢?是父子互隐为常态,还是父子互告为常态呢?从现代法律的观点看,儿子大义灭亲,检举揭发偷羊的父亲,是合法的,而"父子互隐"是违法的,有罪的。但如果从深度伦理学上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孔子的直德亦有其根据。从人情上、从心理上看,一对父子相互告发,他们之间早就有了问题,是一对问题父子。父不慈子不孝,即在为仁之本上出了问题。这对问题父子甚至远不只是在慈孝上发生了问题。孔子显然不愿意看到父子相互告发、相互残杀成为普遍现象,因此宁可认同维系亲情,亦即维系正常伦理关系的合理化、秩序化的社会。

在中国大陆"文化大革命"中,亲情被阶级斗争所代替,父子、夫妇间相互揭发,人人自危,那正是整个社会政治、伦理和家庭伦理出现大问题大危机的时候。如果我们超越法律的层面而从社会与个体道德、公德与私德,乃至宗教信仰、终极关怀的层面考虑问题,我们就会宽容理解"父子互隐"的命题。这种互隐的底层,是伦理的常态,而一旦父子、夫妇的相互告发、相互批判等等伦理关系的非常态成为常态,普遍化,甚至公开倡扬,那人们无异于处在人相食的场景中。不仅中国诸子,特别是儒学思想家不愿意看到这种状况,即使是在西方基督教的传统中,父子、夫妻间的相互检举告发也是有违人道、伦理的。甚至在东西方有些国家的现行法律体系中,也不允许父子、夫妇互相指证。亲属回避,在一定意义上就是防止、不提倡亲人间相互检举揭发,以免使之成为普遍现象,损伤了维系家庭、社群伦理的最基本的纽带。

如果说亲人间的告发是扭曲的社会与扭曲的人格使然,是其中有的亲人有违人之为人之本使然,是有的亲人有违法犯罪行为使然,那么,孔子的"直在其中" 就是可以理解的了。因为所以产生亲情裂解、相互告发的原因、背景,确乎是不正常的,是扭曲的,是病态的,而不是正常的、正直的、正义的,因而不可提倡,不能让人仿效。刘先生在上文中说孔子"把父慈子孝的特殊亲情置于诚实正直的普遍准则之上,因而主张人们为了巩固这种至高无上的'天理人情',可以在父子相隐中放弃正义守法的行为规范。"刘先生言重了。儒家伦理是普遍主义的,但同时又是建立在特殊主义的基础上且要落实到具体的伦理场景中去的。仁义忠恕的原则和诚实、正直等德目有普遍的意义,又有特殊的内涵,是具体特殊的亲爱亲人之情感的推广。道德的知识、情感、意志有着不解之缘。道德的情感如四端等,是道德实践的动力。抽掉了特殊亲情,就没有所谓普遍的儒家伦理准则;抽掉了道德情感,就没有了道德理性。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亲情,四端之心等道德情感,正是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规范的发源地。刘君一向批评血缘亲情,认为是中国文化从古至今一切负面价值的源头(在我看其实也是一切正面价值的源头)。这是值得讨论的一个问题。

我们当然肯定儒家仁、义、诚实、正直、正义等范畴、德目的一些内涵有超越时空的永恒价值与意义,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儒家与诸子百家随时更化,上述范畴、德目的另一些具体内涵和意义也是在变化着的。如前所述,孔子时代及其后诸家,多数人对直躬、直德、曲德的看法(叶公是一个例外),恰恰与亲情常态与变态(当然这种常与反常也是变化着的)有关,一定时空条件下的特殊主义的"亲爱某亲人",在那种时空背景下抽绎出的"亲亲"恰恰是普遍的。"亲亲"原则的再抽绎,有跨越时空的价值。但那个时代"亲亲"的具体内涵、意义即是彼时仁、义、正、直、诚的重要内容之一。

另外,刘文说到"正义守法"。任何时代正义的原则与"守法的行为规范"显然不可以同日而语,因而把"正义"与"守法"联用是值得讨论的;不同时代的仁、义、诚实、正直、正义的具体内涵与意义是不同的。在氏族、部落的时代,一位青年猎取别的部落的人的首级越多,他就越是英雄,越是正义。在孔子的时代,父子互隐恰恰是正义、正直、诚实的具体内涵与意义之一。古代社会当然有亲情与道德、亲情与刑法、忠与孝之间的冲突,儒家的处理方式是特殊主义的,需要回复到具体历史场景中具体分析,不能抽象地绝对地以普遍主义的方式处理。

第二条材料,是儒家道德哲学一个典型的二难推理,亦不能浅层次、直线性地理解。大家知道,舜是在一个很有问题的家庭中生活成长的,"父顽、母嚣、象傲",父母宠爱其弟,而其父其弟简直是无赖,常常追杀舜。唯其如此,舜才锻炼出难能的品格,成为儒家的典范。学生桃应的提问,或者本来就是好辩的老师孟子的设问,故意凸显了情与法、法与德的张力。他们设计的难题是:如果舜父瞽瞍犯了杀人罪,法官皋陶如何判案、处置?当了天子的舜可能持什么态度去应对?是遵从法律,大义灭亲,并乘机报复不慈的父亲,还是刘清平先生所说的徇情枉法!?孟子的回答则十分巧妙,不必正面说,让听者读者有更多想象的空间与解释的余地:从法律的层面看,舜不会去阻止皋陶逮捕瞽瞍并绳之以法,因为法官这样做是有(法律)根据的,如果舜不支持皋陶,法令不严格执行,上行下效,他这个最高执政者和他所治理的社会就会出现很多乱象,难以收拾;从伦理的层面看,舜父杀人的出现是一个个案而不是普遍现象,但舜是天子,是儒家的楷模,舜如果在行动上支持皋陶逮捕瞽瞍,就可能出现普遍化的父子、母子、兄弟、夫妇间的相互告发、相互残害,如前所述,个体、家庭、社会伦理将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的效应,整个社会更加难以收拾、调治。

因此,在孟子看来,舜的上策是逃避,偷偷地背着父亲逃到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海滨隐居起来。舜放弃天下,看起来是不负责任,然实际上是负了更大的责任,即不愿意因自己家里的个别问题而损害整个社会伦理,引起伦常秩序的坍塌。这种理想化的设计其实也不能谓之徇情枉法,孟子故意设计逃到法律范围之外 ----因为彼时尚不是一个"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的现代科层社会。其实孟子是让人们深思,人与社会除了法律(当时尚无今日之法律的概念,法即是刑)之外,有比它(刑,或刑赏)更为深厚、重大的文化与教育(礼乐)、政治管理(政)、伦理(以日用伦常为中心的多重伦理)、道德(包含比社会道德、德冶更为重要的个体道德、私德等多层次)、心性(人心与人性及其存养,尽心知性,存心养性,知言养气等)、天道(归宿感,终极性,知天事天,天民等)问题。仅就维系社会秩序而言,后来中国儒家等主张德主刑辅,是说法家以刑与刑赏来威慑、驱动百姓是必要的,然而又是不够的,较之礼乐教化、政治、伦常、德性、人心、天道而言,是处于低层次的。人有心性情理,人不仅仅是自然性的动物,也不仅仅是社会性的动物,人还是道德性的动物,宗教性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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