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德福思想论(8)
2014-10-06 01:08
导读:其二,道德的自律与他律。自律与他律原是德国古典 哲学 家康德的用语。它们的本来意义是指道德价值的根据在哪里,在人自身或人之外?所谓自律是指
其二,道德的自律与他律。自律与他律原是德国古典
哲学家康德的用语。它们的本来意义是指道德价值的根据在哪里,在人自身或人之外?所谓自律是指道德主体自主地为自己的意志立法。它是人完善自我实现自由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所谓他律是行为者的意志是由主体理性以为的因素决定,如受制于环境、制度、神意等。儒家的德福思想也包含了对道德价值根据的理解。先秦儒家德福思想把道德放在第一位,是道德上的“无所为而为”(48),体现了道德自律。但他们提出以德行来趋福避祸,又体现了道德的他律。具体到个人,先秦儒家又各有侧重。孔、孟认为修养德性应当注重内在,强调根据自我的道德观念、自由意志对善恶作出选择。这可称之自律道德。荀子认为修身的关键是外在的教化,用礼和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这可称之为他律道德。
马克思主义
伦理学认为,道德价值的根据是他律与建立在他律基础上的自律的统一。孔、孟、荀等人对道德的辨证理解,给当前紧迫的道德建设一个启示。这就是我国的道德文明建设应从道德的自律与他律双管齐下。
个体的道德自律极为重要。没有道德的自律,一切道德规范和原则就都成为虚设,而不能成为实存的社会行为和道德风尚。个体道德自律的水平真实地反映着社会道德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就必须积极培育和增强人们的道德自律。如加强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培育健全的道德人格、加强主体的自我道德修养。这使人们内得于己而拳拳服膺。应特别指出的是,不仅要让人们了解更多的英雄模范人物,也应让人们知道成为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所必备的道德素养。这就可以避免重新落入先秦儒家只设道德上限而不设道德下限的窠臼,避免相应的不良社会效应。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当一个人按照社会合理规范要求的“应该如何”去行动时,他不但是在自律,而且是把自律与他律统一起来。他律是外在的道德要求。荀子作为他律道德的礼法而今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为实体性法律。虽然健全社会里道德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但是法律的他律取代不了道德的他律。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同样强调道德的他律。其中最根本的一点是加强道德制度建设。道德作为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它对社会的作用主要靠主体的自觉行为和社会舆论来维持。因此,道德的制度建设不是要把道德系统化为如同法律一样依靠强制力执行的硬性制度,而是根据人们不同的社会活动范围健全相应的道德规范,如职业道德(各种行业又有差异)、婚姻家庭道德、公共道德等等。这可以使得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有“德”可依,“谨乎其外以养乎其内”。各种制度所规定的伦理原则也就真正转化为现实社会的道德行为。同时又充分发挥道德舆论的评价作用,形成一个无形的道德法庭,扬善抑恶。这种他律的道德不是对个体的束缚,恰恰相反,它实际上肯定了个体道德自律的主动性、主体性。
总而言之,先秦儒家德福思想从整体价值取向上固然无法为人们觅得幸福乐园。然而,毫无疑问,它对当前个人自身和社会的完善、对人们不断趋近心目中的幸福都有着积极意义。
参考论著:
1、 傅伟勋:《儒家心性论的现代化课题》(上),载于《从西方哲学到禅佛教》,三联书店1989年版
2、 焦国成:《中国伦理学通论》(上),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3、 陈瑛:《人生幸福论》,中国青年出版社1996年版
4、 江畅:《幸福之路——伦理学启示录》,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5、 宋希仁:《怎样理解“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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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高兆明:《德行有用:道德建设的社会运作思考》,载于《学术月刊》(沪)1997年第4期
7、 王凤贤:《论孔孟和管荀在道德修养上两条不同的思路》,载于《管子学刊》(淄博)1994年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