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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康德到黑格尔----论罗伯特.布兰顿的语用学语言(6)

2015-03-24 01:08
导读:在曾经像锤子那样上手,而现在则现成在手的对象中,如果我们察觉到它具有“沉”的性质,则断定了一个命题,而这个命题是否适当,就其可用于特定的


  在曾经像锤子那样上手,而现在则现成在手的对象中,如果我们察觉到它具有“沉”的性质,则断定了一个命题,而这个命题是否适当,就其可用于特定的实际意图而言,是不成问题的。……在给出和寻求理由的游戏中,决定命题是否适当(即是否为真)的根据,则退出了服务于实际意图的有用性领域。[13]

  由此就产生了一条直接的道路,通往布兰顿关于“社会性因素的优先性”所做的重要限制。在知识上的有效性问题上,某个特定语言共同体达成的共识并不是下结论。就命题的真假而言,既然每个个体都知道人人都会犯错,也就必须为自己澄清事实。有趣的是,那篇关于海德格尔的文章使两个方面成为可能:一是他将合理性规范同化为行为规范的倾向,二是他对达致理解(Verst?ndigung)的实践活动的合理性充满信心。因为布兰顿对可错性的限制性条文做出断言,这一条文甚至对作为整体的集体也使用,这就导致了如下问题:当某个言说的地位取决于解释者对理由的归属和评价的时候,这个言说如何可能逐渐具有客观性的内容,而这一内容(根据具体情况)超出了解释者在给定语境中所能够知道和践行的东西呢?

  言说的真假问题,以及其内容的客观性问题,与从语用学前进到语义学的说明性策略格格不入:

  ……对于将某事物接受或处理为正确的这一行为来说,[如果]其实际的实践态度确立了在内容上正确的推理所具有的规范性地位,并且,[如果]推理所具有的内容上的正当性反过来又带来概念性内容,但这内容却包含着客观的正当性,而作为意义基础的实践态度本身符合于这种正当性。[那么,]我们使用表达式,并赋予表达式以内容,而这内容至少在某些情形下解决了这个问题,即在该表达式的正确使用上,我们都可能会犯错,那么,这如何可能呢?将概念运用接受或处理为正确或不正确的这种规范性态度,又如何能够设立规范性地位呢?——因为这种地位超越了这样的态度:我们能够根据那些被设立的规范而评价这些具有设立功能的态度,并找出那些不合乎标准的。(第137页,重点为笔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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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尽管在思路上是现象论的,但布兰顿显然想满足实在论的直观。

  从语言转向中我们得出结论:对我们来说,语言与实在纠结缠绕,斩不断理还乱;而上述一系列论证对于得出此结论的思路而言并非是不典型的。只有求助于为真的东西,我们才能说明实际所是的东西。而且由于信念和句子都只有借助其他信念和句子才能够得到辩护或批判,我们也就无法走出语言的魔圈。出于这种不得已的原因,实用主义索性告别符合论思想,并在完成行为式态度的基础上分析“为真的东西”,而这种态度属于“把某事物处理为真”的人。当然,今天的实用主义呈现为各种不同的形态。我们可以区分这些形态:一方面根据它们是将实在论的直观视为别具说服力的,还是想为它们找出修正论的描述;另一方面,根据它们是将我们的实践活动与世界的联系视为行为中的直接照面,还是以交谈中的矛盾为中介。就前一方面而言,布兰顿的立场或可区别于理查德?罗蒂的新实用主义;就后一方面而言,则区别于希拉里?普特南的内在实在论。

  有两个基本的实在论直观,分别可用不同的镜式隐喻来表述,其一关于陈述的真,其二涉及我们与世界的联系(对对象的指称)。就前者而言,真值谓词的“警戒性用法”(cautionaryuse)蕴涵着这样的看法:无论陈述可以得到多么好的辩护,它们也能够在新的证据面前被证明为错误的。相应的,就真与辩护(justification)之间的区分而言,若其涉及指称,则是这样一种假设:一个并非由我们创造的世界会把偶然的约束强加于我们,当这些约束使我们的期望化为泡影时,我们就与之“不期而遇”了。就第二个直观而言,真值谓词的的用法,在无条件有效的意义上,蕴涵着这样的观点:真的陈述值得被天下所有人接受为有效的陈述。相应的,真之普遍性若涉及指称,则是这样一种假设:世界对任何人来说都始终如一,而无论我们从何种视角出发指称世界中的什么东西。这样,我们既预设了可能对象的存在,能够陈述关于它们的事实,也预设了我们的指称体系的可通约性,这允许我们识别出不同描述下的相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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