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康德到黑格尔----论罗伯特.布兰顿的语用学语言(7)
2015-03-24 01:08
导读:基于这一背景,我们能把布兰顿的观点置于罗蒂的和普特南的立场之间。罗蒂想满足上面提到的两个直观中的第一个,并让第二个等待修正;一般认定真值
基于这一背景,我们能把布兰顿的观点置于罗蒂的和普特南的立场之间。罗蒂想满足上面提到的两个直观中的第一个,并让第二个等待修正;一般认定真值论断可独立于语境,但罗蒂驳斥了这种看法,同时也考虑到对世界的不同诠释之间的不可通约性。而布兰顿则相反,他既想考虑真理对普遍性的要求,也想考虑对同一世界的假定。另一方面,他并不认为我们与世界的接触,就其约束了我们应对实在的尝试而言,是令人惊讶的。换言之,布兰顿试图避免罗蒂的语境论,却不想就我们如何在与世界打交道中进行的问题,而把普特南式的分析纳入他的语用学。
[接下来哈贝马斯首先讨论了两条论证线索,以便说明那些语义学和概念性规范的客观的、“超越态度”的内容,正是这些规范指导着参与交谈的人:“……概念性规范的客观性……在于坚持这样一个区分:与这些规范结合在一起的规范性地位,以及甚至属于整个共同体的规范性态度;与此同时,对这些地位的理解却是通过共同体成员的实际的规范性态度和评价来设立的。”(第55页)布兰顿从现象论的观点出发,用它们解释了言说的客观性内容(第三节)。这些解释的尝试促使他最终走向了关于客观观念论在语言上的变种,但这种观念论并不适合于到目前为止所阐发的经过实用主义转型的康德主义图景(第四节)。从康德到黑格尔的这一路径说明了交流的客观主义构想无法适当处理第二人称的作用,而布兰顿自己则认为自己适当处理了这种作用(第五节)。进而,从道德理论的观点看,断言性言语行为在方法论上被赋予的特权,也导致了不幸的后果。(由于篇幅限制,下面的内容在此略去)]
(JürgenHabermas.“FromKanttoHegel:OnRobertBrandom’sPragmaticPhilosophyofLanguage”.EuropeanJournalofPhilosophy(2000)8:3pp.322–355.TranslatedbyMaeveCooke,DepartmentofPhilosophyUniversityofFrankfurtFrankfurtamMainGermany)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注释:
[1]就德语背景而言,出现在我们脑海中的,是其与爱尔兰根学派的建构主义诸方面的共鸣,特别是卡姆巴特(F.Kambartel)对建构主义的维特根斯坦式的,以及与阿佩尔(K.-O.Apel)的先验语用学的共鸣。布兰顿的工作与我自己发展形式语用学的努力也有会合点,我的工作始于1970-1971年关于学的语言学基础的高斯讲座,以及1976年的论文“何谓普遍语用学”。
[2]Brandom,R.(1994),MakingitExplicit(《清晰阐释》).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Press.p.5.
[3]“概念运用的各种正确性是在评价真和表象的总标题下被讨论的;推理的各种正确性是在评价合理性的总标题下被讨论的。”(Brandom1994:18)
[4]布兰顿《清晰阐释》第253页:“要成为理由就要首先从这一方面被理解:对于共同体来说,在实践中把某个事物作为理由,……作为论断的理由……来处理,是怎么一回事。”
[5]J.Habermas,‘Action,SpeechActs,LinguisticallyMediatedInteractions,andtheLifeworld’,inHabermas,J.(1998),OnthePragmaticsofCommunication,editedbyM.Cooke.Cambridge,Mass.:MITPress.p.215–55.
[6]参见:Brandom1994:102–116。
[7]参见:Brandom(1988),‘Pragmatism,Phenomenalism,andTruth-Talk’inMidwestStudiesinPhilosophy,XII,pp.75–93。
[8]罗森就强调了这一点:“某些反事实的评价必须故意为之的。但是,至关重要的现在随之而来:这种理想化的特征如何被刻画呢?”(Rosen,G.(1997),‘WhoMakestheRulesAroundHere?’,inPhilosophyandPhenomenologicalResearch,LVII,pp.163–71.)
[9]塞壬(Sirens):半人半鸟的女海妖,用她们美妙的歌声诱惑船只上的海员,从而使船只在岛屿周围触礁沉没。奥德赛经过时用一块蜡封住耳朵,吩咐同伴用绳索将他帮在桅杆上,这样他们顺利地通过了岛屿,而海妖在绝望中跳入海底,变成了石头。——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