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立宪时期的保守主义思潮(10)
2015-06-24 01:06
导读:他们认为,中国立宪既使将来实行立宪,一方面必须与本国的风俗政教相结合,而不是抛弃这些传统,另一方面,必须采取长期缓进的方式。他们提出的理
他们认为,中国立宪既使将来实行立宪,一方面必须与本国的风俗政教相结合,而不是抛弃这些传统,另一方面,必须采取长期缓进的方式。他们提出的理由是:
第一,在阐述中国立宪与传统文化的关系时,他们认为,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中形成的教政习俗,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简单地漫不经心地仿效一二种西方制度,将会导致新旧制度与文化之间的契合困难。他们反对完全抛弃已有的旧法,而主张在旧法与新法之间寻找结合点,并认为这种本国的风俗不但是一个国家立宪成功的基础,而且也是社会进化之基础。不过,他们往往过于牵强附会地把国粹与西方宪政混为一谈。在这一点上,他们与文化守旧派在观念上往往有共通之处,其结果也削弱了他们思想的力。
第二,立宪成功必须籍助于社会内部是否存在一种支持宪政制度的“社会原动力”。他们注意到西方立宪政治是西方文化中的“原动力”长期的产物。由于中国缺乏这种“原动力”,仿效立宪,乃是“倒果为因”,而要使中国形成立宪的原动力,就必须进行长期的准备。例如,发展教育与开展地方自治,使立宪具有社会基础,则是十分必要的条件准备。基于对立宪条件成长的渐进性与长期性的认识,他们认为,立宪只能通过渐进保守的方式才能在中国取得成功。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立宪缓行派已经认识到立宪派思维方式上的“制度决定论”问题。他们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述了这样一个思想,即内生条件的长期准备,是中国实行立宪制度的必要前提。新政现阶段所应采取的政治模式,应该是一种开明的专制主义政体。即通过一种有改革方向的专制政体,来进行一系列的启蒙,包括地方自治、兴办教育,并发展实业。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立宪缓行派的保守思想与政治主张,与日本明治维新初期的“启蒙绝对主义”,或“启蒙专制主义”十分近似。这里指的启蒙专制主义,是日本实行立宪之前的一个先行阶段。启蒙专制主义是日本学者信夫清三郎在《日本政治史》中用来表述明治维新初期的政治体制时所使用的概念。它曾出现于普鲁士、俄罗斯等东欧后进国家的政治舞台上。即通过开明的专制君主自上而下地对社会各阶层进行现代性的启蒙,在保障上的自由的同时,根绝政治上的自由,主张高度的中央集权化,回避市民革命,并在旧体制范围内,逐步走上资本主义化的道路。
普鲁士的弗里德里希二世,俄国的彼得大帝,均可视为这种主义的现代化模式的代表人物。这种主张并不排斥在他们认为条件成熟时实行宪政。
日本政治思想家加藤弘之,在1870年所著的《真政大意》中明确地表达了日本式的启蒙专制主义思想,他一方面认为,立宪政体是理想的国家统治方式,另一方面,又认为,在开化文明还不发达的国家,要求一举实行立宪政体,乃是危机的书生之见。他主张,在这种国家,宜先采取专制政体,臣民之权利亦自须限制。这是因为,“若骤变政体,赐臣民以十分自由之权利,反将大害于治安,故决不做此迂阔之事。唯以逐渐启迪人民知识,渐变政体宪法为其方策。”(28)人们可以发现,立宪缓行派的思想与这位日本近代政治思想家的看法相当接近。
历史后来表明,立宪缓行派并不能在社会上取得支持,他们在立宪思潮日益强大的情况下日益走向边缘化,并成为社会上的孤立者,此后再也没有力量在社会上进一步发挥其影响。正如清末新政的历史所显示的,激进的立宪派在制度决定论的逻辑的支配下,三次速开国会的请愿运动,发起了一次又一次的向当政者的冲击,并产生越来越大的主动性。行动而不是论辩决定了历史的实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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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从上看,立宪缓行派提出的论据无疑是有一定说服力的。他们意识到,西方宪政制度在是西方特殊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产物,用他们的话来说,西方宪政的建立,实际上只不过是“数十年所造之因,结其果而己。”清末中国无论从当时政治窳败、民智的幼稚,教育的落后、经济发展的条件,均与立宪各国的程度相距甚远。他们也注意到,单纯从西方宪政制度在西方显示出来的效能这一点,来决定中国要采取宪政,而不注意到推行宪政所需要的客观条件,实际上是缘木求鱼。他们同时还指出,日本的立宪,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西方意义上的分权为基础的宪政,而是以“立宪”为政治象征外壳的开明专制政治,他们认为,立宪派错误地从日本“集权化”的“立宪”的假象中,得出要在中国实行西方分权式立宪的必要性的结论,实际上是南辕北辙。此外,他们还充分注意到后发展国家为了应对危机与现代化经济发展,中央权力的集中,要比简单地分权更为重要。在他们看来,在当时的情况下推行开明专制,对于解决中国当时面临的问题,是更为合符实际。中国应该采取开明专制来实现早期现代化过程中最需要的政治整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