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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立宪时期的保守主义思潮(6)

2015-06-24 01:06
导读:三 士大夫能否胜任于宪政? 1907年1月,《时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该文提出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就算清政府鉴于世界各国的趋势,同意立宪,


三 士大夫能否胜任于宪政?

1907年1月,《时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该文提出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就算清政府鉴于世界各国的趋势,同意立宪,把议政选举的权利分给中国人民,其结果会是怎样?

当时,一般主张速行立宪的人士均以为,由于中国开明的士大夫不乏其人,一旦推行立宪,不怕没有胜任的议员。

然而,这位作者却认为,中国士大夫根本上是否具有在立宪政体中担当议员的能力,是大可怀疑的。因为宪政之可贵在于“在下之人能否接受其分与之政权而善用之。”而中国的一般士民显然并没有这方面的经验。

这位作者认为,这是因为,虽然中国的士绅是翘然秀于大众之上的知识阶级,但长期伏于专制政体之下,没有干预时政的机会和条件,除科举利禄之外,没有其他志向,他们所精通的只是词章训诂之学,对于民生之利弊,国势之强弱,优胜劣败不可逃之公例几乎一无所知,这种无政治的阅历和训练的人一旦付之以国家的重任,必然导致“偾蹶败事”的危险后果。而且,由于士大夫没有真实的阅历,往往容易“激于情感,一往而不知所返,则其所持政论必有偏宕,而不得其中。适以偾事者有之。”(16)

作者还认为,大凡一种学说从外邦输入,“必经其国之有经验有学识者,熟察而同化之,使新理想与旧风俗有对病发药之效,而无 格不入之忧,斯能之,而不至为害于。”“我国沈痼之疾,种之二千年,……使立宪之知识不先输入于国民之脑中而深喻其利弊之所在,我恐政体变而国民之心理犹未能与之相应而俱变,未得利而害先见而未可知也。”

因此,文章作者认为,中国宪政成功的希望并不在于“区区数十百人考察学成返国之后以颁布宪法,组织新政体”,而在于使国民中一部分人有政治之思想、有政治之阅历和有政治之能力。而当前首要的事是组织各种学会对宪政进行切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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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不署名的作者最早提到中国近代士绅是否有在立宪政体下参与政治的能力的问题。他认为,一种外来的制度要在中国取得成效,还需要进行一番“同化”的过程。从而使新制度与旧风俗得以融为一体,才有可能。但这位作者仍然认为,建立各种研究宪政的学会和组织,切实考察和了解西方宪政的性质和特点就可以解决这种困难。

四 立宪是否应该以本国的习俗政教为基础

在阐述立宪与传统文化的关系时,他们认为,一个民族在长期中形成的教政习俗,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他们反对完全抛弃已有的旧法,而主张在旧法与新法之间寻找结合点。

于式枚认为,无论是德国还是日本,这些立宪取得成功的国家,均十分重视以本国风俗习惯立宪制度的基础。他认为,只有以本国所有者为根据,采取他国所有以辅益之,立宪才能有补于实际。为了强调自己的观点,他还引用斯宾塞在讨论日本立宪何以成功的原因时所说过的话:“一国之宪法及附属,必须与本国之历史与国体有同一之性质,否则实行之际,困难不可思议,流弊不可胜防。”(17)

他还特别提及德国皇帝接见中国钦使孙宝琦等人时告诫中国人的话:“宪政纷繁,须详细推求,且虑未必能合中国之用。选举法尤未易仿行。在中国因革损益,自有权衡,合者行之,不合者置之。

他认为,应力求从中国传统政体和文化中,寻找宪政的根据,然而他在这一方面却过于牵强附会,他甚至认为,中国旧章,本来就是立宪的。“周官言宪法,传称监于成宪,仲尼损益四代之制,以 万世之宪”,以此来牵强地证明,宪法本是中国古代所有。

另一位立宪缓行派人士在论及中国的传统政教的作用时也指出,“我国家以专制之教行专制之政三千余年,教政相持,极为周密,其事非常识所能窥,若不统计全体如何,漫改其一二,以为文明之形象,……此如一大机器厂,其绪机彼此相维,以成所制成之一物,若有不知此学之人,漫然改其一二,而又强迫以行,非停止即炸裂而已。”因此,作者认为,日俄之战,虽然使中国人普遍都认识到非改制不可,深望当政者改革时不但应示求教于法学家,而且应求教于家才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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