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立宪时期的保守主义思潮(7)
2015-06-24 01:06
导读:这位作者显然已经朴素地认识到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各自都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起来的有机整体的事实。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还认识到,这种社会有机
这位作者显然已经朴素地认识到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各自都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起来的有机整体的事实。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还认识到,这种社会有机整体内部各种政教因素的相互配合的周密是常人的知识难以认识清楚的。简单地漫不经心地仿效一二种西方制度,将会导致如同停止机器运转甚或炸裂机器一样的严重后果。虽然作者并没有能进一步指出如何解决这种基本的难题。但他却指出只有从
哲学上才能认识。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他们反对完全抛弃已有的旧法,他们认为,自海禁大开以后,中国与外国交涉总是失败,因此,人们常常会因愤国权之坠,而欲将过去所有固有的禁令投之于烈火而后快。因为,“一国之法制虽有极横暴无理,必与其民俗有密切之关系,”正因为如此,“应以本国向有之律例,择其日用所不可废,人与人交际所不可缺,而官与民又两皆平允者,辑成浅易之文,使初级小学生徒诵而习之,这样,几年以后,人人熟知其理,官府也不敢以非理相难,“教国民以读律者,人人予以器械之谓也,”只有到了这时,地方自治才算真正有了基础,因为这样一来,“人我皆有秩序,官民本有界划,是故立宪之阶梯,而社会进化之基础也。”“它日宪法既立,公例大明,即以此为荃蒂,弃之可也。”(19)
在他们看来,中国的国民程度和知识水平均没有达到立宪的程度。其次,旧法虽然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但它们毕竟是一国民俗进化的结果,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抛弃。然而,旧法中确实有着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如何解决这一个矛盾?他们认为,最为恰当的做法是,取旧法中合用者,使之为大众所通晓。这样就可以培养国民的能力,学会以法律来解决人与人的关系,并以法律来实现地方自治,而这正是未来实行立宪的基础。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另一方面,他们还具体地论及,要使立宪在中国取得成功,也必须籍助于旧有的制度与权威形式对社会人心的约束作用。
我们可以通过对御史赵炳麟的奏议看到这种论点。赵炳麟在1906年9月的一份奏折中认为,立宪势必扩大地方的权限,并裁撤中央对地方行使监督的台谏和监司。而在“郡县贪暴,民受其虐,今已甚矣”的情况下,“台谏之职罢,疾苦无由上闻,监司之官裁,冤抑又无从上诉,虽有高等裁判,然郡县离省城数千里,离京城数万里,铁轨不通,轮舟不到,……民虽欲赴京门而诉之,何从上达耶?是流弊必至虐民。”正因为如此,立宪的目的本在于尊君保民,而其推行的后果却变为陵君虐民,海外革命派必将利用这种情况“阴行其革命之术者。”(20)
赵炳麟提出的核心问题是,旧的专制政体下的约束机制由于宪政改革而人为地予以取消,而立宪政体下的约束机制又一时无从建立起来,其结果将会导致君权与民权均无法实现,立宪专制变为大臣专制。
实际上,赵氏已经涉及到新旧政治体制转变过程中出现的脱序问题。赵氏认为,要避免这种后果,一方面,应采取“使地方组织完密,逐渐组织下议院”的方式。通过这种逐渐培植地方自治组织的方式,来形成对郡县权力的约束能力。另一方面,应籍助于传统体制下原有的约束机制,作为预备立宪的基础。他把这种传统的“因名核实”的约束机制分为六个方面:通过“正纪纲”来驭大臣,信赏必罚,使大臣不敢为私,养成人民公德;通过“重法令”来“综核名实”,养成国人之守法心;通过“养廉耻”来培育“臣民高尚特立之志”和立宪国民的“笃实”“廉静”人格精神,以此来杜绝“泄沓”“苞苴”的习性;通过“抑幸进”“惩贪墨”、“设乡职”来约束官吏和国民的行为;只有在此基础上,立宪才可能正常的实行。(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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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是否具有西方立宪的原动力?
立宪缓行派之所以认为中国的立宪必须采取长期渐进的方式,其主要原因是中国与西方国家立宪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缺乏立宪原动力。
光绪32年8月,即清廷发布预备立宪诏旨以后一个月,一位化名蛤笑的作者在《东方杂志》上发表《论立宪预备之最要》的文章。(22)该文在比较了中西立宪的不同以后,提出一个颇值得注意的观点,即中国的立宪要求并没有西方上的立宪有远因作为自己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