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格尔的良知之思(7)
2015-09-03 01:09
导读:一切日常的罪责存在总是相对于或者比照于某种现成性而来的“缺欠”,如既定的可找补的“责、权、利”之缺欠,或现成的可结算的“应当”之缺欠。但
一切日常的罪责存在总是相对于或者比照于某种现成性而来的“缺欠”,如既定的可找补的“责、权、利”之缺欠,或现成的可结算的“应当”之缺欠。但是,正如海德格尔指出的那样:“生存按其本质而言不可能在这种意义上缺欠任何东西,这并非因为生存是完满的,而是因为其存在性质始终有别于一切现成性。”(第324页)冉阿让之所以在良知呼唤中受到“罪责”的致命袭击,并非因为他侵犯了现成公认的“不应当偷盗”的普遍律令,从而产生了对被侵犯律令的亏欠。事情刚好相反。当冉阿让偷了主教的银器而再一次触犯现成法则时,对于社会来说,冉阿让无疑是有罪责的;可是对于已经判了社会的罪的冉阿让来说,恐怕最多是碰上了一件类似“偷鸡不成倒蚀米”的倒霉之事而已。换句话说,对于刚开始实施报复社会的冉阿让来说,作为良知呼声之领会的罪责存在压根儿便可以不发生,因为他可以认为他不欠社会的,而是社会欠他的,必须找补的不是他,而是有欠于他的社会。更何况,冉阿让还可以发出最致命的一击:凭什么触犯了那些他认为有欠于他的社会的所谓普遍法则就必然是有罪责的呢?显而易见,建立在这种结算找补基础上的日常罪责存在,并非真正切己的罪责存在。海德格尔说:“有罪责并非作为某种欠债的后果出现,相反,欠债只有‘根据于’一种源始的有罪责才可能。”(第325页)这就是说,只有当此在的生存本身源始地就是有罪责的,此在才会有日常的罪责存在。
冉阿让是有罪责的。这与其说源于他触犯了“不应当偷盗”的公认法则,毋宁说源于冉阿让作为此在“能够不”触犯这个法则。“能够不”乃“应当”抑或“不应当”的前提及根据。这意味着,在“有罪责”的概念中有着“不”的性质,并进而有着“作为···的根据”这层含义。所以海德格尔将生存论上的罪责概念界说为:“作为一种由‘不’规定的存在之根据性的存在,这就是说,是一种不之状态的根据。”(第324页)要领悟源始的罪责存在,我们就得从生存论上厘清这一“不”之现象。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作为被抛的沉沦在世的存在,此在一直以能在的方式置身于这种抑或那种可能性之中,它始终被抛地“不”是或放弃了另一种可能性。换言之,作为能在,此在总已经被抛地是某种可能性,但这种已是的可能性本身就已经是一种对其它可能性的否定,就是说,处身在一种不之状态中。此种不之状态不是
逻辑学与范畴论上的“不”或否定,而是此在之为此在源始的、在场的生存现象。因此这种“不之状态绝不意味着不现成存在、不实存;它所意指的‘不’组建着此在的被抛境况这一存在。”(第326页)只要此在生存着,它就始终已经在沉沦在世中被抛地“不”着。作为不着的存在,此在自身是空无,而且是这种空无的“空无化”;作为无之无化,此在自身因而是一个真正无底的深渊。这里的无或深渊,绝非流俗意义上的在诸“实有”之间作为其缝隙的“虚空”,绝不是实有之阙失,而恰恰正是实有的“存在”本身,是实有之为实有的显摆出的现象本身。这意味着,作为无之无化,此在自身乃真正源始的自由存在。刚出狱的冉阿让为自己找到了报复社会的强有力的根据,如法律处罚的极不公正,刑罚的极不人道,社会的无情冷酷等等。凭借着这些根据,冉阿让似乎跳出了此在生存的不之状态,因为将自身锁定在“报复者”上,这似乎已使冉阿让的生存从那种不之状态,那种无化着自身的自由状态跌落了出来,转化为一种以因果关系为根据的现成上手的生存状态。可是,良知的呼唤毫不留情地拆除了一切因果根据的遮蔽,将冉阿让直截了当地逼回到那个无化着自身的自由状态:作为此在,冉阿让始终能退出包括复仇在内的任何日常因果关联,也就是说,作为生存着的此在,冉阿让实际上始终置身于不之状态之中;其所以如此,那是源于或根据于冉阿让的始终非现成的“此在自身”,即那个始终以不之方式无化着自身的自由的此在自身。因此,这个自由的此在自身,就是不之状态的根据;这等于说,此在之存在,就是此在将自身作为自身之根据来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