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与接受(3)
2015-12-15 01:08
导读:每一种语言、文化或者知识共同体都可以夸耀其自诩的关于世界与生活的普遍有效理论,但是这些所谓的普遍理论没有一个能得到普遍的接受,这个事情就
每一种语言、文化或者知识共同体都可以夸耀其自诩的关于世界与生活的普遍有效理论,但是这些所谓的普遍理论没有一个能得到普遍的接受,这个事情就已经指出了问题。理解他人心思固然容易,但要接受他人心事则颇为困难。这就是为什么他者的根本问题应该被看作是他人心事而不是他人心思的问题的根本原因。按照心事哲学(philosophyofheart)的观点,思考的起点不是像西方哲学中的"人对世界"关系,而是"人对人"关系(中国的关键词"仁"本来就意味着"人之间的"道德关心)。中国哲学不以西方哲学所界定的知识论和存在论而见长,而是专注于一种关于社会和生活的形而上学,可以称其为元心理学(meta-psychology)或者是关于知识共同体的元理论。于是西方哲学中的许多关键术语,比如主体性、主体间性和自我等等,在中国哲学中就几乎找不到,相反,中国哲学总是把心思、心事与肉体统一地进行考虑。将心灵简化为一个抽象和匿名的心灵是西方知识论的一个普遍主义梦想,可是正如某物(athing)如果无法被特殊地描述就只是个nothing一样,一个心灵(mind)如果没有心事和身体方面的特定身份,就也只能是个nobody。在某种意义上,(单方面的)普遍主义就是原教旨主义,它先验地是对他者的否定。我们今天需要发展的新型的对话,应该是在有着不同逻各斯的不同文化之间有效地进行的,只有当我们认识到他者的价值和观点与我们的价值同等重要的时候,对话才能是有效的,否则,将会变成两点之间最长的线。
(二)我们确实理解他者了吗?
也许我将普遍主义与原教旨主义联系起来颇为不恭。比较准确地说是,普遍主义是一种潜在的、随时可能转变为原教旨主义的主义。一个例子就是近年某些西方思想家鼓吹的全球伦理4。他们竭尽全力在不同文化中找到了一些共同遵循金科玉律,并且认为,这些已经被证明是全球伦理赖以建立的普遍原则。很容易看到,他们所发现的主要是圣经中的或者与之相符的所谓金科玉律,就是说,圣经就像巴黎的那个标准米尺。要从不同的文化伦理体系中挑出一些相似的准则并不是什么难事(毕竟生活是类似的),至少可以想象,只要是坏事,所有人都不会喜欢,于是,人们至少在所不喜欢的坏事上有着比较多的共识。但是这仍然不足以建立一种全球伦理,因为不同文化的语境是不能被忽视的。首先最明显的就是,不同文化体系中的人也许对坏事有共识,对好事却未必有那么多的共识,所谓各有所好;其次,即使在好事上有些共识,然而在不同的文化语境里,那些看似相同的准则在评价和实际阐释中也许会处于不同的等级或优先次序,比如说,准则(A、B、C、D)在一种文化中按照其重要程度排列顺序为(1、2、3、4),而在另一种文化中,它们的排列顺序也许会变成(3、8、2、9)。由于时间和条件的限制,人们不可能同时做所有的好事,于是"重要性"的优先次序就事实上决定了做什么和不做什么,这里的差别可能是巨大的5。如果将准则之间的一些固定的搭配关系再考虑进去,情况甚至会更加复杂,比如,当且仅当A∧H时,A才是优先的,或者当且仅当B∧G时,B才是好的,诸如此类。所有这些可能出现的情况意味着,抽象地或不顾具体条件地寻求共识没有什么意义。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另外一个可能更能够说明问题的例子是人权。对于通常主张的关于人权的条款,人们很少存在分歧,但总是会有大量永远说不清楚的争论。其原因何在?因为在更深层次上,人们有着关于人权的根本不同的逻各斯或者哲学语法,而且,他们各自不同的逻各斯很难进入彼此间的对话,因为互相不信任对方的解释有效性。一个例子可以表明这种区别:西方的个人主义倾向于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而中国的人道理论则往往坚持相互责任的优先。通过逻辑分析可以发现,西方的个人主义暗示着?quot;个体的天赋权利必然要求别人有无条件尊重它的义务",与之相反,中国的人道理论则暗示:"逻辑在先的对别人的责任才能赋予一个人以个人的权利"。个人权利从来没有在中国的思想里被理解为是天赋的,而是被理解为大概相当于我所谓的"预付的权利"。这意味着可以预付权利给每个人,但是也可以因为其犯罪而予以剥夺,即极端的坏人就"不配做人"6。在这里,我们遇到了隐藏在我嵌匀巳ǖ慕馐椭中的关于人的概念理解这样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中国对人的理解中,一个人?quot;做"人才能够成为人,而不是因为"是"人就成为人(amandoesratherthanis)。在西方则相反,只要生理上是人就算是人了,而不必在精神上合乎人的概念。因此,中国"做人"的概念就成了一个优先于"人"的概念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