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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1)

2016-04-27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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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提要:本文通过对清代前期税则制度变迁的描述,说明清代政府的税则制度变更,使不同种类的商品,按照不同的计量单位征收,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无疑是一种进步。然而,清代税则制度也存在很大缺陷。政府规定的税则,不能随物价浮动而及时改变,物价上涨,税率降低,税收总额也随之减少,使税官们的薪俸、管理关税的各项经费,都会产生不足。因此,各关监督、或管关官员,就用私自增加收税量的办法来补充缺额、缺款,这就形成各关税则,在原部颁则例之外,又产生现行则例等法外则例,部颁则例成了空架子。

  关键词:清代前期 税则制度 税率
  
清代前期政府对内陆各关制订了征收商品通行税的原则和法规,称为“某某关商税税则”,对此已经有许多 研究 成果,其中 中国 学者许檀等和日本学者香坂昌纪的研究是开拓性的,具有重要意义,也颇具代表性。许檀等学者在 分析 了一些税关计征 方法 变更、品种增删、部分商品税额的增减及裁革免税之后,认为:“清代的税则条款和税额,从整体上看相当稳定,那么应该可以认为,其税率是呈下降趋势的。”并指出:“不能认为税额的增长就一定是加重剥削”1。

香坂昌纪根据康熙《浒墅关志》2和嘉庆《浒墅关志》对不同时期浒墅关的税则进行比较,说明税额在不同时期都有所增加。他认为,雍正年间规定“计石征课制,其后继续使用,基本的原则没有变化,但是可以推断税率超过定制(部颁税则标准)的倾向是不可避免的”。还认为,康熙、雍正二次修改税收则例,“每次(商人)担负的税额都被增大”3。 但香坂氏认为北新关的税率低 4。

简言之,以许檀等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整体上税则相当稳定,税率呈下降趋势。税额增长也不一定是加重税收,也就是说政府的税则整体上变化不大,税是不重的。以香坂昌纪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则认为,税额是增加的,税率增加的倾向也是不可避免的,浒墅关几次修改税则,每次都增加了征收标准,商人的税负比较重。应该说,两篇文章都以扎实的史料为依据,论述严谨,但却得出两种相反的结论,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 问题 ,也值得作进一步探讨。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笔者认为两种意见的分歧主要反映在两方面,第一,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化问题。第二,税率的变化趋势是增加还是降低?从而说明清代前期政府的商品过关税是重还是轻?本文准备围绕上述两个问题展开讨论。

一 税则制度

从管辖角度看,清代的内陆税关分为户部管理的关,简称户关,工部管理的关,简称工关。各关商税则例规定的纳税对象有商人和船户,一般来说,商人缴纳商品税,亦称货税,船户缴纳船税,亦称船料。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就部分户关中的货税则例进行探讨。税收则例是政府规定的征收商品通过税的原则和标准,亦是政府颁发的具体 经济 法规。政府的税收则例,要求相关人员按规定标准、手续纳税和征收,这里简称为税则制度。

明代的税则制度分梁船则例和货物则例。梁船则例是向船户收取船料,原来是“以装载货物多寡为率。后从简便,乃验船梁阔狭,定收料银重轻。大抵自五尺以上榷其料至有一、二丈者”5。可能是船只装载货物的多寡很难测量,所以改为梁船计征,使税收方式变得简便。“各钞关止收船料,惟山东临清、杭州北新关兼收商税”6。货物则例是先向船户征收,再由船户向商人收取“纳料等项”。“凡各处车辆船只装载货物经过,或彼发卖,各照货物精粗,定收银多寡,具有则例可遵”7。 当时人评价称:“斯关算舟,弗征其货,政善优矣”8。 明代的货税则例是从价计征,亦称价则,即将过关商品,先官为定价,颁发定价则例,然后按价征税。

清代顺治元年全面免税,第二年开始征税时,各关一般都沿用了明代的税则,以后才逐渐有所变化。从表面上看,清代政府对税则的变更主要是将明代钱币单位钞贯改为清代钱币单位银两;将明代流通的商品品种、部分商品具体征税数目裁革减免等9。这种改变从官方文书上看,至少延长到了乾隆年间。如临清关,乾隆11年“则例开载应征各项货物,共一千九百余条。今该抚咨送该关收税簿册,逐一查对,所征货物仅止一百八十余条,较之则例开载不及十分之一”10。“临清关商税则例,刊自前明,其条例多不宜于现行。迨乾隆二十九年,该省巡抚崔应阶,以旧刊税则内,开列钞贯名色,兼列前朝衣饰,及赌具等物,非体制所宜,奏明将钞贯名色,折合银数,并将赌具等则删除……通本核校,大约宜现行者十之三、四,而不宜于现行者十之六、七”11。太平关,乾隆11年“征收货税内,有则例未载,比照征输者,有因货物贵重,酌加细料者,有因则例稍重,量以轻减者,历任相沿,商民悦服。若概为改照旧例,均有未便,请仍照现在之数征收一折。经部按册查对,其量增量减之处,尚属合宜。惟比照征收各条,如珍珠、玉器等货,比照潮绸例征收之处,均属未协,议令该抚准泰,会同总督策楞,另行酌议,造册具题”。“夫比例征收,原因例无正条,酌量货物贵贱,以此较彼,价值相等,始可比照。今珍珠、玉器贵重等货,非潮绸可比”12。户部认为:这些商品“从前或因洋船未通,是以例未载入。今前项货物贩运过关谅亦不少,自应酌定税则,增入条例,刊开明白,划一征收”13。乾隆13年,“户部议复,广东巡抚岳浚疏陈,太平、遇仙、浛光三关厂,现征税则与部例未符,酌征货税七十三条,木税二十二条,按册较对,比照粤、赣两关,及该关税则,增者四十,减者二十九,照旧者二十五,均属平允,应准其刊载遵循。从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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