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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2)

2016-07-24 01:07
导读:2.优惠条件。通知第五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分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

  2.优惠条件。通知第五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分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月均匀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3.资格认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免税、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盲人推拿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分进行审核;各地民政部分、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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