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
2016-07-24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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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加计扣除是
【摘 要】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形式之一,主要有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用度、安置残疾职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
就业职员所支付的工资。文章从会计核算、税收法规和纳税调整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回纳与总结,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实践性和可操纵性,对企业财会职员日常会计实务处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加计扣除; 会税差异; 纳税调整
一、企业研究开发用度的会税差异与纳税调整
(一)会计核算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进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才能确以为无形资产,否则也计进当期损益。即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借记研发支出(用度化支出),开发阶段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资产负债表日结转用度化支出时,借记治理用度,贷记研发支出(用度化支出);研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时,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摊销该无形资产时,借记治理用度,贷记累计摊销。
(二)税收法规
《企业研究开发用度税前扣除治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
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分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用度支出,答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用度;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职员的工资、薪金、奖金、补助、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用度;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用度。《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企业的研发用度,未形成无形资产计进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用度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本钱的150%摊销。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三)纳税调整
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转进治理用度的用度化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50%一次性地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对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支出在摊销期内每期都按企业实际摊销额的50%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假如企业采用直线法并且摊销期为10年),否则按税法答应扣除数与企业实际摊销数的差额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二、企业安置残疾职员所付工资的会税差异与纳税调整
(一)会计核算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企业在结算残疾职工工资时按受益对象,借记“生产本钱、治理用度”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在实际支付其工资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工资薪金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助、补贴,以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留意:工资薪金不即是职工薪酬,后者还包括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等。
(二)税收法规
1.优惠政策。《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职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职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规定: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