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与个人所得税初探(3)
2016-08-19 01:09
导读:(-)因“股票期权”计划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股票期权”在是一个新生事物,有诸多学者都在“股票期权”,也有不少关于“股票期权”这方
(-)因“股票期权”计划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股票期权”在是一个新生事物,有诸多学者都在“股票期权”,也有不少关于“股票期权”这方面的论述,有的城市甚至在国内上市公司进行了试点,中国人世后,“股票期权”在中国一定会更加成熟。研究归研究,但毕竟在中国已经兴起,被授予“股票期权”计划的个人已经获得收益,作为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就不能只停留在研究阶段,就现状,因“股票期权”所得而自行申报或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尚无一例。据某税务机关对某跨国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中国雇员及外藉雇员从1998年至2000年,因“股票期权”计划获得收益,经与艰难的谈判,并依据有关税收政策,共查补个人所得税款6000余万元。其他一些大要案正在检查中。
(二)产生漏征的原因
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发生的被授予人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在税收征管中漏洞很大,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据调查,其主要原因是:
1.税收政策不明确。
因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被授予人获得收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税法尚无明确的规定,纳税人不知如何申报,税务机关也不知如何进行征管。
(l)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股票期权”受益者在何环节负有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税发[1998]9号),只是对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了规定,但“股票期权”又不同于“认购股票或有价证券”,它有其特殊的内涵(前面已有较为详细的阐述),“股票期权”是特指上市公司给予被授予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以公司规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一种权利,它是一个过程,而“认购股票”只是一种行为,表现在“股票期权”的实施过程中被授予人行权的一种特定的行为。被授予人获得“股票期权”收益,既要受到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限制,也会受到个人能力、财力以及主观意愿等多方面的限制,具有不确定性。被授予个人在行权认购股票时、出售股票时都受益;在“股票期权”实施过程中,因上市公司不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条件也不同;在哪个环节被授予人负有纳税义务;按什么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2)“股票期权”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特例没有规定。在中国的“三资”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往往中国人与外籍人有所不同(前面已有说明),对实施完全“股票期权”计划的,况且有国税发[1998]9号文件参照执行,但对中国雇员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中国雇员只在“股票期权”计划中获得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股票收益权,即在未来一段内,因公司股票价格上涨获得收益,但不拥有股票权利,对中国雇员获得“差价收人”如何纳税,税收政策也没有明确规定。
(3)对个人因工作业绩而获得“期票”,上市公司对本公司工作人员,特别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因工作业绩突出而直接授予本公司股票,以什么价格个人所得,在什么时间负有纳税义务,如何纳税等,税收政策同样没有明确规定。
(4)关于个人所得来源地等问题,国税函[2000]90号文件虽然对国税发[1998]9号进行了补充规定,但在征管中难度相当大。“三资”企业外籍个人流动性大,一般在中国工作l-4年左右。“股票期权”计划一般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实施的,大体上有这样探讨
几种情况,一是外籍个人在来中国工作之前被授予“股票期权”计划,到中国工作后开始行权或部分已经行权;二是外籍个人在来中国工作之后被授予“股票期权”计划,并在中国行权或部分行权;三是在中国工作期间被授予“股票期权”计划,但在离开中国后行权。国税函[2000]90号文件虽然对所得来源地及纳税义务的判定进行了规定,但对“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本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据调查,上市公司,特别是跨国大公司,一般都能获得本公司“股票期权”,这些人员在华时间又比较短,按照税法判定,一般又都属于“无住所个人”,对此予以免税,税收流失很大,与国际惯例不相吻合。“股票期权”计划被授予人,如何确定个人所得?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如何确定什么时间负有纳税义务?对无住所的外籍个人又如何征税?是值得探索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