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及其鉴戒(2)
2016-09-01 01:03
导读:二、中美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差异 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先后对税基和税率做了相应的调整。目前我国根据个人所得税
二、中美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差异
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先后对税基和税率做了相应的调整。目前我国根据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性质设计了两类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对待,即: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5%的九级逾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逾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类适用20%~40%的逾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14%的比例税率;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其余各类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出台在时间上虽比美国晚一百多年,但是作为税收在筹集财政收进、调节收进分配等基本功能上两国事相同的。基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和
政治因素的变化,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均经历了高低起伏的调整变化过程。但是,由于税收制度、公民纳税意识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中美两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表现出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如下:
(一)税率结构设计的差异
我国有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其中对工薪所得实行九级逾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行五级逾额累进税率,月工薪所得“超过10万元以上”的税率更是高达45%。相比之下,美国实行单一的逾额累进税率,采用10%-35%六级税率。对于高收进人群,美国的均匀税负在32%左右,特别是到2006年以后,它的最高边际税率降到35%。也就是说,现在美国高收进人群的均匀税负已经小于30%了,这个税率对于美国这个经济发达国家来说实用性是十分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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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我国工薪所得的最高税率比美国多出十个百分点。但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5%和10%两级税率,20%~45%的税率基本不起作用,每月工薪所得超过10万元需要适用45%的最高税率的人更是风毛麟角,在实际执行中可谓形同虚设。况且,税率越高,对纳税人避税、逃税的***就越大,避税、逃税事件也就越轻易发生,客观上增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因此这种边际税率过高、税率级次过多的设置是不尽公道的。
(二)税率累进路线和级距的差异
我国对工薪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累升级距过多,对中低收进的累进程度跳跃性过快,各级分界点的设置缺乏同一的逻辑规律,第2档的上下界与第4档上下界之间存在十倍的关系,第5档到第9档的分界点呈现出等差数列关系。与我国累进路线相比,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很有特色,它是不等额累进的税率表,不仅应税所得累进额不等,就连税率的累进数也不等。同时,税率表中的税收适用级距是不同的,所以即使应税收进相同,但由于税收级距不一致,应纳税额也不相同。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在逾额累进税率制度中还作了“累进消失”的安排,即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或超过297350美元时,不再按照逾额累进税率下通常的计算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而是全额适用最高一级的边际税率。这一特殊制度亦被各国学者以为是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的一个极富创意的神来之笔。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美国的不等额税率在适用上比我国灵活很多,其带有波动的减速累进路线,累进性比我国更强,累进效果更好。同时,美国还充分考虑了低收进人群的利益,低税率的级距较大。而我国5%的最低边际税率只适用于月应纳税所得额500元以下,范围显得过于狭窄,让很多纳税人感觉这种制度只是为国家多征收税收,而不是在调节收进,它因此也打击了广大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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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率适用的差异
我国现行税率针对个人收进而设计,只要是月收进过了起征点的居民,不论家庭负担轻重有别,不论是否已婚,均适用相同的税率。相比较而言,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者的全部应税所得按四种不同申报方式,分别为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分别申报、单身和户主四种方式。同样的个人收进,若采用不同的申报方式,其应税区间不相同,税率也不相同。比如,同样是10万美元的个人所得,按单身申报方式则税率为28%,按已婚联合申报方式则税率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