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型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2)
2016-09-08 01:09
导读:交叉型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思路是:设计两套税制,一是分类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和预缴,
交叉型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思路是:设计两套税制,一是分类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和预缴,综合所得税制适用于年终汇算清缴。由于有综合所得税制在年终来平衡税收负担,分类所得税制不用设计得太复杂、太细致,大体上公平就可以了。
为了鼓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分类源泉扣缴时,生计用度扣除标准应稍低一些(如劳动所得),部分项目(非劳动所得)根本不扣除生计用度;个人申报时,综合扣除用度可适当高一些,这样使得多数纳税人自行申报时,可以获得退税,以鼓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同时,为了堵住由于分类税制设计得不够科学,而出现分类扣缴的税额低于综合申报时应纳的税额,纳税人不申报,而减少国家的财政收进的漏洞,应规定年所得额达到一定数额的高收进者年终必须进行纳税申报,并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如,规定年度终了后,凡年所得总额超过120000元②的纳税人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年所得总额没有超过120000元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纳税申报。这样既可以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调节高收进者的收进,又可以适当减轻税务机关进行稽核的工作量。对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家庭),综合扣除用度,按照同一的逾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综合申报纳税时,源泉扣缴的税款可以进行税额扣除,即实行多退少补的征税办法。而对于年所得总额没有超过120000元的中低收进者不强制进行纳税申报并不会对个人所得税的收进造成多大影响,由于这些中低收进者的收进来源大多都是比较均匀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加总的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基本上和源泉扣缴时适用的折算成按月计算的税率一致。对于1年内由于月工薪收进波动比较大而造成更多税收负担的中低收进者,可以通过选择自行申报的方式,要求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三、交叉型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
(一)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都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并用的原则。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行使的范围太小,原因是我国规定的居民纳税人认定的居住时间标准太长。
笔者以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应降低我国居民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在我国拥有永久住所,或没有永久住所但在我国连续或累计5年每年逗留183天以上者,从第6年开始,确定为长期居民,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论是否汇进我国)承担无穷纳税义务。在我国境内没有永久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逗留183天以上者,为我国居民,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承担纳税义务。但境外所得以汇进为征税界限,即汇进我国的部分才纳税,没有汇进的部分不纳税。在我国境内没有永久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逗留不到183天者,为非居民,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同时应规定意愿标准,某人假如有在我国境内长久居住的主观愿看,就是我国的税收居民。在我国境内长久居住的主观愿看以取得在我国长期居留权为准。取得长期居留权和永久居留权的个人为我国的长期居民,可以对他们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征税。 (二)课税范围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包括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的除了税法明确规定免税的所得之外的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所得,不论是经常性所得还是偶然性所得,不论是正当收进还是未被明确确以为正当收进的其他收进,不论是劳动收进还是非劳动收进,都一视同仁地课税。笔者建议尽量减少免税所得项目。
(三)分类所得税制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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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做法是:比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制定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类型的所得规定不同的用度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在单位支付个人各项所得时,要求支付者先分类源泉扣缴,并向税务机关进行全员扣缴所得税的申报。对于不尽扣缴义务的单位要按照《税收征收治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这样可以保证不会因纳税人疏于纳税申报而流失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