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型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5)
2016-09-08 01:09
导读:3 申报纳税单位 (1)应以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个人所得税可以选择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也可以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从取得收进的角度看,以个人为纳税
3 申报纳税单位
(1)应以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个人所得税可以选择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也可以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从取得收进的角度看,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申报与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申报两者之间并无根本的区别。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很多消费、投资、储蓄行为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对家庭征税,其影响范围较广,也较直接。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观念根深蒂固,这一观念符合我国主流的价值观,也符合中心提出的建设***社会的目标;收进分配差距的扩大主要体现在家庭收进水平的差距上,因此对收进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进的调节上。以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的最重要之处就是根据综合能力来课税,更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以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还可以缓解我国日益突出的劳动力供需矛盾。中华民族有几世同堂、赡养老人、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以家庭人口均匀收进为纳税依据,更具人性化,更能体现公道负担的税收原则。所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应以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
(2)申报纳税单位——家庭的确定原则。笔者设计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在家庭中每人的收进有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家庭规模的扩大,可以相对地减轻其总的税收负担。因此,假如有夫妻出于各自的隐私愿意分别单独申报纳税、父母不愿与成年子女合并申报纳税,税法可不予反对,答应申报纳税单位——家庭的缩小,直至答应个人作为一个纳税申报单位。立法时。制定家庭的确定原则主要是限制家庭规模的不适当地扩大。第一,一般原则。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每一自然人只能出现在一个家庭中;以直系支属组成一个家庭;一个家庭中有两代以上夫妻的,以收进高的夫妻为主申报纳税人,收进低的夫妻出具同意并进的书面证实;已婚的兄弟姐妹不能出现在一个家庭中。第二,例外原则。一个人假如其父母没有收进来源,可以将有残疾或没有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并进自己的家庭。这要取得被并进者同意的书面证实,即该纳税人需承担起对其兄弟姐妹的扶助义务。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3)家庭系数的确定。以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假如税率表以家庭来设计,必然会造成家庭规模越大,其中取得收进者越多税负越重的现象。为了使税制简明,应设置家庭系数,通过家庭系数可以解决家庭申报制存在的由于家庭规模大小适用税率不公道的题目;同时,还可以简化用度扣除的规定。
为了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我国的基本国策——计划生养政策不相矛盾,家庭系数确定的原则是:一般一个人系数为1,两个人系数为2,依此类推。但无劳动收进的未成年子女中符合计划生养政策的第二个子女的系数为0.6,第三个子女的系数为0.4,第四个子女的系数为0.2,第五个及以后的子女及不符合计划生养政策的无劳动收进的未成年子女不计算系数,或者说其系数为O。对符合计划生养政策的第 及以上子女设定的系数逐渐降低,是由于养育子女的边际本钱随着养育子女数目的增加而逐渐降低。对不符合计划生养政策的无劳动收进的未成年子女不计算系数,是为了使税法和计划生养政策相一致,不致由于可以计算系数而使超生家庭获得额外的税收利益。假如不符合计划生养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已经能凭劳动取得收进,生活能够自立了,这时其已能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了,其家庭系数应定为1。
在多子女家庭中的未成年的非第一个子女能否确定1的家庭系数,关键看其有没有劳动收进,有则确定为1,没有则按上述规定分别确定为0.6、0.4、0.2和0。之所以夸大未成年的非第一个子女必须取得“劳动收进”,才能确定1的家庭系数,是为了避免某些富有的家庭中的父母将其财产收进转移给未成年子女以避税现象的发生。
4 税率
税率的确定不仅涉及税负高低这一税收制度设计的核心题目,而且对税制运行情况有着关键性的影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低级阶段的历史时期,各种收进的货币化、账面化程度不高;即使加快改革步伐,这种状况也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彻底改变。而且前个人所得税又只能主要针对纳税人获得的账面上的货币收进课征。在这种情况下,假如税率定得过高。会使纳税人感到牺牲过大而且很不公平,往往会促使他们选择收进隐性化(如不要求过高工资而要求较高的实际福利)或选择偷逃税;税务当局也无法获得真实全面的信息。这种情况的出现,意味着高税率特别是高的边际税率对高收进进行调节的政策目标难以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