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税制统一:基于公共财政的分析视角(2)
2016-09-27 01:11
导读:(一)歧视性涉农税制不利于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我国是当今世界上少数仍对农业征税的国家之一。所谓“皇粮国税,自古有之”,农业税在我国有着
(一)歧视性涉农税制不利于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我国是当今世界上少数仍对农业征税的国家之一。所谓“皇粮国税,自古有之”,农业税在我国有着悠久的,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公元前594年,鲁国宣布实行“初税亩”,废除井田制,不论公私田,一律“履亩而税”,将力役税变为实物税。建国以后,国家为了尽快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体系,实行了优先发展工业,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等来扶植工业发展的战略。1958年中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现在的农业税大致依照这一条例建立起来的,其后虽经历了数次修改,但主要依然未变。与此同时,城镇居民实行的是工商税体系,最后逐步形成了目前的城乡隔离的二元税制体系,这一税制体系日益成为今天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制度障碍。 1.城乡二元税制极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近年来,三农问题成为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而三农问题中,农民收入过低,农民负担太重又是造成这些问题的直接原因。农业税取消了的部分地区,虽然农民负担有所减轻,但由于相应基层政权改革没有配套,国家又赋予乡镇的收费权力,搭车收费情况严重,部分地区出现了对农民收费的反弹。农业“三税”以及名目繁多的摊派和收费成为农民脱贫致富的最大障碍。 2.城乡二元税制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扩大既有城乡居民牧入本身差距方面原因,也有城乡居民负税不均方面的原因,后者往往容易为人们所忽略。马尔萨斯曾把收入差距扩大单纯归咎于穷人挣钱能力的不足,而现代国家已经普遍地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经济杠杆来平衡收入差距。二元税制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平衡城乡收入差距出发,必须尽快予以统一。 例如,在统一的工商税体系下,城市居民从事工商活动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每月若达不到2 000~5 000元起征点的可以免缴,按照这个起征点标准,我国绝大多数农民不应承担任何税负;再从直接税角度看,农民更不应该承担过高税负。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1 600元,低于这一标准的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2003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只有2 622元,他们中的绝大多数的月均收入远远低于这一标准。然而从实际税负来看,我国农村居民负担了比城镇居民高得多的税收负担。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民外购式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已经占到农民年均收入的50%,如果按照17 9,5的增值税税率,农民负担的增值税率已经占到农民年均收入的8.5%[3].
(二)二元税制不利于国家税制统一,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符 在市场经济中,要让价值对资源起基础性调节作用,就必须让价格充分反映商品的供求状况。建国以来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已经使农民背负了沉重的负担,歧视性的二元税制更加重了这种剪刀差。税收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而二元税制容易造成对商品价格的扭曲,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扭曲性的资源配置导致务农的效益急剧下降,以至于不少地区出现了农民抛荒,耕地闲置的现象,这种现象必须引起重视,否则会影响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经济稳定。 税收是国家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统一的市场需要有统一的税制设计,税制不统一就难以使税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有效作用,固化现有二元经济结构,不利于产业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二元税制是我国税制不完善的表现之一。现行农业税性质模糊,界限不清,从分类上看,农业税既不属于流转税,因为农产品中扣除农民自身消费部分后,能进入市场消费的已经不多;也不属于所得税,所得税需要有健全的核算体系,农业税显然也不具备这样条件。农业税实质上是一种带有地租性质的赋税,当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没有这种专门针对农民和农业征收的税种,发达国家尤其如此。 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目标之一就应该是要建立覆盖城乡的统一的税收体系,取消针对农民的歧视性税收制度,还农民无差别的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