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税制统一:基于公共财政的分析视角(4)
2016-09-27 01:11
导读:(三)覆盖全国的高效税收征管体系 无差别国民待遇意味着居民要像城市居民一样承担公共品的供给成本。事实上,农业税取消以后,农民仍然存在着一
(三)覆盖全国的高效税收征管体系 无差别国民待遇意味着居民要像城市居民一样承担公共品的供给成本。事实上,农业税取消以后,农民仍然存在着一部分流转税、所得税的负担。例如农民从事生产性活动购买的生产资料所含的增值税是不能抵扣的;农业运输车和载货机动车的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并没有被免征。农民购买生活消费品,依旧是流转税的承担者等等。 任何税制的实施都需要借助于税务管理活动,而税务管理活动质量的好坏直接取决于税务管理能力的强弱,高效的税制管理与权力机关的法治意识和税务管理意识、征税人员素质、纳税人素质以及相关支持制度都息息相关[7].与城市工商税由税务部门收取不同,我国大部分地方的农业税一直都由财政部门组织收取,统一城乡税制以后,不论是以所得税还是增值税形式对广大农村征税,都应该统一由税务部门收取,这些税种对税收征管能力的要求都比农业税要高得多。我国幅员广阔,农村地区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建立高效率的遍及农村的税收征管是统一城乡税制的前提条件。
(四)城乡一体化 我国二元税制是与城乡割裂的二元经济体制联系一起的,要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必须先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当经济到一定阶段以后国家就应该实行“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战略。西方各国一般以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作为结束提取农业剩余的依据,这一时期一般出现在工业化中期阶段。美国和日本先后在1890年和1910年就结束了由农业向工业提供资金的政策。根据H.钱纳里等人测量,如果以1970年美元衡量,进入工业化中期国家人均GDP在560~1 120美元之间,2005年我国人均GDP突破了1 700美元,应该算进入了工业化中期,这为建立一元经济结构,从而为统一城乡税制奠定了现实基础。我国农业生产主要仍然是以小农生产方式进行,农户经营规模小,生产分散。在这种落后的生产方式下,农业的市场化率很低。一旦农业市场化体系成熟,城乡经济实现了一体化,对农民征税就转变为向农业征收增值税和对农民个人征收所得税,这无疑将大大降低现在对农民征税的高额征税成本,征税程序也比对分散的小农户征税简单得多。 综上所述,目前统一城乡税制受到财政压力、税收征管能力、农村公共财政体系缺失以及二元经济结构等方面条件的制约,这也决定了统一城乡税制必然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过程。
四、统一城乡税制的实现路径选择 虽然现阶段我国城乡实行统一税制的时机尚不成熟,但这并不表明统一我国城乡税制的改革一定要等到这些条件都具备以后才能进行。统一的城乡税制并不是将现有城镇工商税制照搬到农村,除了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的原则取消一切针对农业的歧视性税制外,还应该遵循国际惯例,对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采取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达到统一城乡税制的预期目标,当前应该抓好以下几方面的调查以及配套改革工作。
(一)关于主体税种选择 选择哪些税种作为主体税种来统一城乡税制,除了要在产业政策上体现对农业的“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外,还要考虑到我国农业基础薄弱,农民居住分散的实际情况,简化税制,节约征税成本。 综合考虑,应优先使用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来统一城乡税制,并在税率上对农业予以优惠。理由如下:(1)所得税具有相对公平,征税环节单一,税源有保障等优点。前些年由于市场体系不完善以及缺乏健全的核算体系,所得税在我国还没有被普遍推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健全,更重要的是近年来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运用税收杠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条件日益成熟。此外,经过近年来的建设,我国部分地区农业产业化也已经初具规模,如在山东等部分农业发达省份,农业市场化体系已经比较完善,农业内部也随之出现了分化的格局,这些为发挥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作用创造了条件。(2)对农产品深加工和流通环节征收增值税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与中性原则,这样有利于农业经营者以及工商业者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从而加强税收的征管。(3)房产税和资源税不宜作为当前统一城乡税制的主体税种。对房产征税需要有健全的产权登记以及房产评估体系,现阶段在我国居住分散的农村征收房产税显然不切实际;土地资源税与农业税一样,也带有地租性质,对农户经营土地资源征税就回到了征农业税旧传统中去了,违背统一城乡税制的初衷。(4)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作为主体税种来统一城乡税制并给予农业税收优惠符合国际惯例,应该成为今后税制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