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外国人联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3)
2016-09-30 01:02
导读:四、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制中外国人纳税数额的 对于居民外国人而言,适用的规则与美国公民相同。即应税所得一旦确定,以之乘以适用税率即为应纳税
四、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制中外国人纳税数额的
对于居民外国人而言,适用的规则与美国公民相同。即应税所得一旦确定,以之乘以适用税率即为应纳税额(Payable tax)。美国个人所得税按照纳税人家庭的不同情况,将纳税人分为4种,即单身纳税人(single)、已婚联合申报纳税人(married filling joint return)、已婚分开纳税人(married filling separate return)和户主纳税人(head of household)。通常采用多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现行适用税率为15%、28%、31%、36%和39.6%五个档次,级王巨数额因申报纳税人情况的不同而异,而且经常加以调整。如1996的适用15%税率的应税所得,单身申报为24000美元以下,联合申报为40100美元以下,1997年则分别变更为24650美元以下和40200美元以下。
至于非居民外国人的所得,依据其是否与在美国的贸易或经营存在有效联系被划分为两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计算应纳税额。一是与在美国的贸易或经营存在有效联系的所得(Income effectively connected with U.S.trade/business),应适用与美国公民、居民外国人相同的规则,即以调整、减免和扣除后的应税所得乘以适用税率。二是与在美国的贸易或经营不存在有效联系的所得,应以毛所得乘以30%的比例税率。一般来讲,所有源于美国的收入都被视作与在美国的贸易或经营存在有效联系的所得,如在美国从事个人劳务所获报酬,出售或交换不动产的所得,拥有并经营出售劳务、产品或货物的所获利润等。比较特殊的是非居民外国人源自美国的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它们是否构成与在美国的贸易或经营存在有效联系的所得,应依照“资产使用检验法”(Asset-use Test)或“经营活动检验法”(Business、-activities Test)加以判定,即如果非居民外国人的这种所得来源于其本人在美国进行贸易或经营所使用的资产,或非居民外国人在美国进行的贸易或经营活动是其这种所得产生的关键因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素,则上述所得将被认定为与在美国的贸易或经营存在有效联系的所得。值得注意的是,非居民外国人的某些源于美国国外的收入,如果可以归属于其在美国设立的办事处或营业场所(指这些办力处或营业场所的贸易或经营活动是其所得得以实现的关键因素),也被认为与在美国的贸易或经营有实际联系。这些所得是。因非居民外国人设在美国的办事处或合业场所积极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例如,一外国发明人通过其在美国的办事处批准向一家墨西哥公司转让专利使用权。墨西哥公司向该办事处支付的使用费就可以归属于该办事处,因而也就是与在美国的贸易或经营存在有效联系的收入);因非居民外国人设在美国的股票和证券交易公司积极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利息或股息;通过设在美国的办事处或经营场所销售位于美国境外存货的所得。
应纳税额计算出来之后,美国还允许从中减除税法规定的一些纳税抵免项目(tax credits),从而减少实际缴纳的税额。这些项目主要是:1.照料费用的税收抵免。纳税人为了工作或找工作,请人照料13岁以下儿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家庭成员所支付的部分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的限度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少纳税。抵免额一般为一年中支付照料费用的20%至30%,且该抵免率适用的照料费用支出有限制,即照料一人为2400美元,两人或两人以上为4800美元。2.劳动所得的抵免。这是对低收入纳税人的一种照顾。税法允许低收入纳税人在规定的限度内按劳动所得的多少获得一定比率的税收抵免额,从应纳税额中减除以减少纳税。3.外国税收抵免。居民外国人如就其在美国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国缴纳所得税,可以凭完税凭证在其应缴纳的美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但以不超过该项所得在美国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为限。从应纳税额中减除税收抵免项目后,余额就是纳税人在过去一个年度里必须缴纳的全部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