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外国人联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2016-09-30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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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个人所得税是美国
联邦个人所得税是美国联邦政府课征的主要税种,是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据统计,美国现在有80%的人是该税种的纳税人。这些纳税人从身份上可以划分为美国公民和外国人。本文拟就美国对外国人征收联邦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加以阐述。
一、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制中外国人的概念与分类
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制中的外国人是相对于美国公民的一个概念。所谓美国公民,主要是指在美国出生或取得美国国籍并服从其管辖的个人。此外,在美国境外出生,但其父母一方是美国公民的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屯可以成为美国公民。依照美国税法,美国公民是美国税收上的居民,即无论其身居何处,都应就其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向美国承担纳税义务。
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由中的外国人就是指非美国公民的个人。基于税收目的,外国人又被进一步划分为居民外国人(resident aliens)与非居民外国人(nonresident aliens)。二者在美国的纳税身份截然不同,因此,他们在美国所承担的纳税义务就有很大差异。尿民外国人和美国公民一样,被视作美国税收上的居民,应就其世界范围内的所得纳税;而非居民外国人则被视作美国税收上的非居民,通常仅须就其来源于美国的所得纳税。所以,居民外国人与非居民外国人的划分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美国税收法规,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即为居民外国人,否则,即为非居民外国人。
L.持有“绿卡”标准(Green Card Test)所谓持有“绿卡”,是指具有美国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这种身份的取得源于美国移民局根据移瓦法签发的外国人登记卡。持有“绿卡”的外国人享有在美国永久居住或工作的权利,也被认定为美国税收上的居民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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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居留标准(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该标准考察外国人在美国的居留时间而非其移民身份。一个外国人即使未持有“绿卡”,只要于本年度在美国居留达 183天;或者本年度在美国居留至少31天,且在本年及上溯两年的时间里在美国累计居留达183天,也将被认定为居民外国人。这里的累计不是3年。
时间里在美国实际停留天数的简单相加,而应遵循《国内税收法规》第7701条(b)(3)确定的如下规则:当年居留天数乘1,上年居留天数乘1/3,上上年居留天数乘 1/6。。如一俄国人在1997、1998和1999年度分别在美国居留120天,依照上述规则其连续3年在美国居留的天数累计为 180天。因少于法定的 183天,该俄国人在 1999年这一年度就不是美国税收上的居民外国人。但如其1999年在美国居留123天,则符合实际居留标准,将被认定为美国税收上的居民外国人。
可见,运用第二种条件的关键之处在于对外国人在美国实际居留天数的认定。一般而言,一天当中任何时间出现在美国(包括美国的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美国的领海及与美因领海毗连且美国依照国际法享有勘探和开发自坏资源专属权利的海床和底土)即开作在美国实际居留一日。不过,在下达几种情形下,在美国的逗留不应计入在美国的居留时间;(1)在美国境外的两地之间旅行但途经美国的少于助小时的逗留。例如,一个人从中国上海飞往墨西哥的墨西哥城,途中在美国的夏威夷州转机。只要该中国人在夏威夷的逗留少于24小时,就不能算作在美国实际停留一日;(2)由于突发疾病需要而在美国的逗留;(3)在美国享有税收包无权或被免税时的天数。根据美国法律及其所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组织的专职雇员、为美国政府所认可的外国政府的代表在美国享有税收豁免权。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教师、学生、受训人员及参加为慈善多业募捐比赛的职业运动员亦被视作免税人员。因而,他们在美国被免税的天数不应计入要在美国的实际居留天数。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此外,即使某个外国人符合第二个标准,如果此人当年在美国居留的时间少于 183天,同时在某一外国有纳税居所,且此人与该外国的联系比其与美国的联系更为密切,那么,该外国人也不是美国税收上的居民。这时的纳税居所指纳税人开展营业、提供劳务、履行职责的经常或主要地.点,而非家庭所居地。若由于工作性质没有这样一个经常或主要地.点,则以经常居住地为纳税居所。至于是否与外国存在更密切联系,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的所在地确定:永久性住所;家庭;个人财产(如个人及家庭所拥有的汽车、家具、衣物、珠宝等);所加入的、、文化或宗教组织;业务活动;所持驾驶执照的签发;参加投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