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的税务处理(2)
2016-10-03 01:03
导读:三、所得税预征操作案例及注意的事项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5年初开发“普通住宅”项目,整个工程于9月底完工,10月份投入使用。当年发
三、所得税预征操作案例及注意的事项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5年初开发“普通住宅”项目,整个工程于9月底完工,10月份投入使用。当年发生业务如下:
一季度发生期间费用15万元,收到预售收入200万元,“预收帐款”余额200万元;
二季度发生期间费用8万元,收到预售收入400万元,“预收帐款”余额600万元;
三季度发生期间费用17万元,收到预售收入408万元,“预收帐款”余额1080万元;
该项目共发生房屋开发成本1 050(含土地款200、利息支出20)万元,商品房可售面积为10 000平米,售价0.18万元/平米。至三季度末累计预售6 000平米。四季度发生期间费用30万元,剩余4 000平米全部售完,取得收入720万元。
该公司适应的税率:营业税率5%、城建税5%、费附加3%、土地增值税预征率0.5%、预计计税毛利率10%、所得税税率33%。假定该公司无其他调整因素,按季计征交纳所得税如下:
一季度发生期间费用15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0.8(200×5.4%)万元,土地增值税1(200×0.5%)(万元),当季应纳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0×10%-15-10.8-1=-6.8(万元),应纳所得税0。
二季度发生期间费用8万元,累计期间费用23万元。累计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32.4(600×5.4%)万元,累计交纳土地增值税3(600×0.5%)(万元),当季应纳所得税计算如下:
累计预征应纳税所得额=600×10%-23-32.4-3=1.60(万元)
应纳的所得税=1.6×33%=0.528(万元)
三季度发生期间费用17万元,累计期间费用40万元。累计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58.32(1080×5.4%)万元,累计交纳土地增值税5.4(1080×0.5%)万元,当季应纳所得税计算如下:
累计预征应纳税所得额=1080×10%-40-58.32-5.4=4.28(万元)
当季应纳所得税=4.28×33%-0.528=1.412-0.582=0.884(万元)
四季度:10月份开发产品完工,按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计算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额,计入四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预售收入相对应的计税成本=1080/0.18×0.105=630(万元)
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1080-630=450(万元)
预售收入计税毛利额=1080×10%=108(万元)
四季度剩余4000平米全部销售,实现销售720万元,发生期间费用3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420(4000×0.105)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8.88万元(720×5.4%)。应补交的土地增值税:
(1)计算允许扣除项目金额=200+830+20+(200+830)×5%+97.2 (200+830)×20%=1404.7(万元)
(2)增值额=1800-1404.7=395.3(万元)
(3)增值率=395.3÷1404.7×100%=28.14% (普通住宅超过增值税率20%)
(4)应交纳土地增值税=395.3×30%=118.59(万元)
(5)应补交土地增值税=118.59-5.4=113.19(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50-108) (720-420-38.88-113.19-30)=459.93(万元)
应交纳的所得税=459.93×33%=151.78(万元)
应补交的所得税=151.78-1.412=150.368(万元)
采用上述方法计算所得税应注意的是,房地产必须按照规定结转预售收入,对于没有完工的开发产品提前结转的预售收入,税务机关在计算征收所得税时,还是应该作为预售款处理,否则,由于产品未完工,无法计算成本而不能正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税款计算征收。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还要分项目做好备查登记,以免完工项目与未完工项目之间混淆不清,无法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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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法字[1995]0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3、国税发[2006]31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